滕州市木石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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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矿于1971年开始建设,
1972年建成投产,设计能力为9万吨/年,2002年产煤9.4万
吨,年1-6月产煤4.7万吨。
该矿开拓方式为立井-斜井(3个立井1个斜井)综合开采方式。
井底水平大巷位于-38米,两个辅助水平分别位于-95米和-180米。
布臵2个采区,8个采掘工作面,采煤方法设计采用巷道式、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分区式通风。
该矿井下实行两级排水。
第一级排水系统,在主井井底车场设中央泵房和水仓,安装3台DAⅠ-100×
80型水泵,双排水管路,水仓容量900立方米;
第二级排水系统,在两个下山采区泵房安装3台DAⅠ-100×
80型水泵,由采区泵房排至-38米水平运输大巷,再由-38米水平运输大巷水沟排至井底车场水仓中。
矿井总排水能力为108立方米/小时。
该矿批准的开采煤层为枣庄矿业集团莱村煤矿(已报废)和枣庄监狱生建煤矿3号煤层部分残余煤和14、15、16、17号煤层煤。
主采3号煤层残余煤,其余煤层尚未开采。
3号煤层煤种为气煤,倾角23度,低瓦斯,自然发火期6个月。
矿井正常涌
4
水量为22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为29立方米/小时。
该矿井田范围内地面有一个露天矿坑,地面标高+60米、坑底标高+46.5米,平常坑内部分区域有积水。
年6-7月,该地区连降暴雨,降雨量达411毫米,露天矿坑内积水增至10万立方米左右。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年7月26日21时40分,木石煤矿中班、夜班正在交接班时,3208探煤巷越界区域发生透水事故,导致矿井-38米水平以下的5个作业地点的37人遇险。
事故发生后,枣庄、滕州市委、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救护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及时赶到支援抢救。
枣庄市委、市人民政府组成“7.26”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抢救、善后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一名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
“7.26”事故协调小组,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调集了驻枣庄市部队、武警官兵、预备役战士和工人约2000人,全力实施水坑地面堵水和回填工作;
并调集了26台水泵,以每小时1500立方米的排水量,昼夜不停地进行排水;
抽调600余名有一定经验的同志,分成11个抢险队,轮流进行井下清淤搜救工作。
经过奋力抢救,有2名遇险人员经抢救脱险。
截至8月26日,35名遇难矿工尸体全部找到。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木石煤矿违法越界开采煤层防水煤柱,3208工作面在生产
过程中顶板冒落后与露天矿坑坑底直接联通,导致露天坑内的积水、泥沙溃入井下。
(二)间接原因
1.木石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越界开采;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擅自开采煤层防水煤柱;
为逃避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没有将越界部分的巷道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甚至在抢险救灾初期也没有提供真实图纸,隐瞒井下作业地点。
2.木石煤矿拒不执行滕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滕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的紧急通知》中关于“暴雨期间,津浦铁路以东所有煤矿立即将井下人员撤离,确保安全渡汛”的要求,明知露天矿坑的积水有溃入3208工作面的危险,但心存侥幸,为了多出煤,仍然继续安排3208工作面越界开采。
3.木石镇党委、政府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滕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有关人员严重失职,在该地区连降暴雨的情况下,对木石镇仅有的一个煤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规生产及违法开采活动。
4.滕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未认真落实滕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木石煤矿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该矿继续生产及违规开采煤层防水煤柱等问题;
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未及时发现该矿违法越界开采。
5.滕州市人民政府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汛期津浦铁路以东所有煤矿撤人停产的通知要求,对
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管不到位。
四、防范措施
1.枣庄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
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违章生产行为。
2.枣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要对本地区的乡镇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乡镇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凡有一项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也要强制予以关闭。
3.枣庄市煤炭主管部门要针对辖区内一些乡镇煤矿复采、残采国有大矿废弃的煤炭资源,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老空水、地表水、断层水威胁较大的实际情况,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填绘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图纸,严禁开采矿井防水煤柱;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切实搞好防治水工作;
制定雨季“三防”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4.要监督乡镇煤矿配备防治水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强矿
井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工作。
通过强化培训,提高煤矿技术管理人员的防治水业务能力和工人的防水安全意识及自主保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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