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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
在各地图书采购工作中,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
要把好图书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
七、经济发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中小学积极开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的对口支援工作。
把一些有利用价值的图书收集起来赠送给贫困地区。
并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校际间开展广泛交流。
八、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继续按“两基”验收标准执行;
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的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
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
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配备。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 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
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
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
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
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条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
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
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
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
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一)图书馆(室)藏书量
完全中学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1类
2类
人均藏书量(册数)(按在校学生数)
45
30
50
35
40
25
15
报刊种类
120
100
80
60
工具书、教学参考种类
250
200
180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中学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5%
2%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纵论
64%
54%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G
文化科学
教育
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8%
38%
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5%
4%
图书馆(室)使用面积
70m2
60m2
50m2
33m2
阅览室面积和设座标准
完全小学
学生阅览室面积(m2)
90
59
52
教师阅览室面积(m2)
54
教师阅览室设座(个)
教师数1/3
1/3
1/4
学生阅览室设座(个)
教师数1/10
1/12
1/14
1/18
1/20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
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人员,应热爱学校图书馆(室)事业,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尽职尽责做好图书馆(室)的管理工作。
一、执行学校有关图书馆(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图书馆(室)的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每学年应根据教育和教学的需要,制定书刊采购和设备添置计划,并按计划有重点的、合理的使用图书经费,做好图书采购工作。
三、认真地做好书刊的采购、登录;
并按国家标准进行书刊分类、编目;
建立书刊目录;
做好书刊的装订、排架、清点、剔旧等管理工作。
新书要尽早与师生见面,并及时向师生提供教(科)研的情报信息。
四、严格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书库好阅览室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和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图书馆(室)的绝对安全和整洁。
五、严格遵守书库管理规则和借阅手续,严禁不办手续将书刊带出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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