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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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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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AA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推进工作小组委托本市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区等测试场所、预设场景及设施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方机构评估申请主体、测试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须每月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七条相关管理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公共道路、园区、停车场(库)、港区等典型环境,向推进工作小组申请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推进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依照《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不断完善自动驾驶道路环境,积极研究开放高架道路、高速公路等典型道路环境,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并定期公开道路路段等相关信息,在开放的道路环境上分级推进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典型道路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三)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设备数据应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四)应安装网联通信路侧设备,通信设备数据应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第三章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并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等相关企业技术标准;
(四)建立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申请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五)具备对申请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六)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对于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七)具有车辆改装、维修场地及相关专用设备,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驾驶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申请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其中40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测要求,对未符合检测要求的项目,申请主体应出具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须实时向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6项数据项信息,传输频率不低于1Hz,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
4.车辆行驶里程;
5.车辆行驶方向;
6.车辆的标识(车架号和临时行驶车号牌车牌号);
7.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10.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2.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保障第三方机构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六)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和附件4)。
单个申请主体首次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数不超过50辆,测试满6个月后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并且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1000公里,可申请增加测试车辆数量,具体数量由推进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主体到经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的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申请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试验评估报告。
申请车辆在封闭测试区内应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规定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须通过要求的必测项目测试,测试通过率须不低于90%。
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车型,申请相同道路测试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一致性检查后,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出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证明;
3.对申请主体的车辆改装场地、专业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评估和事故处理的培训开展情况、安全负责人及安全联络员设立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4.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
测试周期首次不超过6个月。
(五)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道路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9),首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后续每次延期申请时长不得超过1年。
(六)道路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七)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10),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
(八)道路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更复杂道路环境测试,应在已获得测试许可的开放测试道路上完成单车平均自动驾驶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并提交阶段性道路测试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风险等级高的道路测试工作。
第十二条为加快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一体化发展,对已获得江苏、浙江、安徽的省级或市级道路测试牌照的申请主体,在符合相应测试评价规程的条件下,提交已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报告等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和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按适当的简易程序获得AA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
对未获得江苏、浙江、安徽的省级或市级道路测试牌照的其他申请主体,在经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的封闭测试区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测试结果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和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按适当的简易程序获得AA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
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
第十三条已获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和道路测试车辆累计达到3辆及以上,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的申请主体,可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申请主体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应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6和附件7)。
单个申请主体首次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数不超过50辆,示范应用满6个月和单车平均自动驾驶测试里程累计不低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和有责任交通事故,可申请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具体数量由推进工作小组根据示范应用路段交通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开展载人示范的申请主体应为参与示范应用的志愿者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对志愿者尽安全提示义务,与志愿者签署自愿协议并留存以供第三方机构查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主体到经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的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和要求的必测项目的试验,按照测试评价规程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通过率须达到100%;
2.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8)、示范应用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周期、示范应用路段、测试驾驶人、示范应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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