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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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06年底,依据该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合伙企业,合计12.1万家。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合伙企业法也表现出诸多不足。
06年修改最重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明确了法人可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企业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1、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
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契约型:
不一定具营利目的;营业临时性;不一定有名称;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除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也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诊所,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1、设立的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应载明=,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是合伙人的出资。
出资方式:
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表现形式:
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在性质上,这三部分财产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事务执行形式:
全体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查阅合伙企业帐簿和其他有关文件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三)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1、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新合伙人入伙条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义务:
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新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种类:
分为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种。
可以退伙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的后果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出资,并分配损益。
另外,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有亏损的,分担亏损。
第三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发展形式,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由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
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以及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
第五十五:
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限责任合伙是一种新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在异地发展业务,#风险投资迫切需要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主要通过持有股权,投资于在创业阶段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
它是吸引社会投资、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
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
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降低决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收益,又使资金投入机构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一、特别条件1、人数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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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合伙 企业法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