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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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征集报告收集途径
非征集报告来源于医生、药师、患者等主动提供的自发报告,也包括来自学术文献和互联网及相关途径的报告。
持有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医生、药师和患者报告不良反应,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1.1.1医疗机构
持有人应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对医生、药师的访问应定期开展,进行良好的记录并保存。
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生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1.1.2药品经营企业
持有人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
建议持有人建立药店定点收集计划,定期从指定药店收集报告,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内容、技巧、存储要求等,确保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收集的数量和质量。
1.1.3电话和投诉
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公布的生产企业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
持有人应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或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电话应保持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说明书和标签。
鼓励持有人设立专门的不良反应报告电话,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此电话及其功能告之消费者。
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持有人也应报告,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1.1.4学术文献
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文献检索频率原则上每两周进行一次,对于首次上市或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或其他关注品种可适当增加检索频率。
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系统化的回顾,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
持有人可根据情况选择数据库或期刊,国内外文献均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
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
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和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获得。
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的不良反应,根据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进行汇总分析。
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的全面性,减少漏检。
例如检索的关键词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份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别名组合进行检索。
1.1.5互联网及相关途径
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资助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
不需要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考虑是否报告。
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自发不良反应报告,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
应在公司网站公布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并及时更新,提供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和合理用药指导。
由持有人发起或承办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如利用企业公众微信账号、微博、论坛、病例分享会形式收集。
1.2征集报告收集途径
征集报告来源于有组织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上市后研究或项目,这些报告不应被认为是自发报告。
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项目根据其目的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了解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情况为目的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如Ⅳ期临床试验、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等;
另一类是以市场推广为主要目的市场项目,如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患者教育活动等。
这些活动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收集并按要求报告。
持有人及其合同研究单位均可报告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但为避免重复提交报告,持有人应与研究单位协议约定报告主体。
原则上报告主体为持有人,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者的报告行为。
1.3监管部门来源
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
持有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关联性评价、随访调查等,并按要求报告。
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
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置
2.1记录
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
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
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2.4.1)。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方式接收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原始记录。
除报告者外,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也应记录,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2.4.1)。
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
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纪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
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原始文献;
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反馈或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2.2传递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
为不影响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的时限进行要求。
所有缺失的信息及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
对于缺失信息的处理,企业内部应制定规则,以保证处理的一致性。
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原始个例不良反应记录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能追溯到原始记录。
2.3核实
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真实存在,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除非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和准确。
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检查或复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质量负责。
2.4确认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确认是否需要提交至监管部门。
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
2.4.1有效报告
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
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
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
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
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
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性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
提供病例资料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
不仅是首次报告者,还包括提供信息的其他人员。
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真实的人,即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
2.4.2报告范围
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
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药品缺乏疗效通常不按个例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加以讨论;
但当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药品以及避孕药品缺乏疗效时,可以按E2D原则进行报告。
所有药物过量信息均应收集,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加以讨论,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
出口至境外(含港、澳、台)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
对于非征集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参见3.3),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
对于征集报告,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因果关系的,应作为不良反应上报。
2.4.3文献报告
文献报告中提到的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
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假定是其产品,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
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持有人报告。
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
2.4.4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
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
如果不能确定是否重复则应报告。
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
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的判定,以及对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的评价。
3.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
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
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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