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4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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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字音视频产品5
6、计算机5
7、计算机外部设备5
8、软件6
9、电子商务6
10、无线射频6
11、电子政务6
12、信息安全产品与系统6
13、集成电路6
14、信息功能材料与器件7
15、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7
16、新型显示器件7
17、新型元器件7
18、信息增值服务7
19、汽车电子7
20、民用雷达7
二、生物7
21、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7
22、发酵工程关键技术及重大产品8
23、新型疫苗8
24、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8
25、基因工程药物8
26、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8
27、新型给药技术及药物新剂型8
28、计划生育药具8
29、中药材及饮片8
30、中药制品9
31、中药制药工艺及设备9
32、生物医学材料9
33、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9
34、医学信息技术及远程医疗9
35、生物芯片9
36、生物材料及产品9
37、功能性食品10
三、航空航天10
38、民用飞机10
39、空中管制系统10
40、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系统10
41、卫星通信应用系统10
42、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10
43、对地观测卫星应用系统10
四、新材料11
44、纳米材料11
45、高性能、低成本钢铁材料11
46、镁、铝、钛合金材料11
47、特种功能材料11
48、稀土材料11
49、高温结构材料11
50、新型建筑节能材料12
51、重交道路沥青12
52、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催化剂12
53、复合材料12
54、特种纤维材料12
55、环境友好材料12
56、膜材料及组件12
57、金属粉体材料及粉末冶金技术12
58、表面涂、镀层材料13
59、盐湖提锂、提镁技术13
60、新型纺织材料及印染后整理技术13
61、高性能密封材料13
62、子午线轮胎生产关键原材料13
63、金属多孔复合催化材料13
64、油田化学品13
65、造纸化学品14
66、新型选矿设备及药剂14
67、核工程用特种材料14
五、能源14
68、燃料电池14
69、氢开发利用14
70、风能14
71、太阳能14
72、生物质能15
73、地热能与海洋能15
74、石油勘探技术及设备15
75、油品加氢技术及设备15
76、长距离高压油气输送设备15
77、煤炭的高效安全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15
78、高效低污染燃煤发电及水电技术系统16
79、核电及核燃料循环16
80、电网输送及安全保障技术16
81、半导体照明器件16
82、高能耗工业生产节能与建筑节能16
六、现代农业16
83、农林作物新品种16
84、畜禽水产新品种17
85、新型设施栽培技术17
86、安全高效、规模化畜禽清洁养殖技术17
87、水产品标准化养殖技术与装备17
88、农林节水技术与设备17
89、新型肥料生产技术17
90、新型安全饲料生产技术17
91、动物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技术17
92、农林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17
93、数字化农林技术与装备18
94、农林产品加工技术与设备18
95、林业生物质材料的精深加工与利用18
96、农林业机械18
七、先进制造18
97、工业自动化18
98、网络化制造19
99、现代科学仪器设备19
100、新型传感器19
101、精密高效加工和成形设备19
102、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19
103、高精度数控机床及其功能部件19
104、机器人19
105、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装置19
106、电力电子器件及变流装置20
107、汽车关键零部件20
108、高效节能内燃机20
109、数字化专用设备20
110、快速原型制造技术及设备20
111、大型构件制造技术及装备20
112、核技术应用21
113、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21
114、轨道交通设备21
八、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21
115、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21
116、工业和城市节水、废水处理技术及设备21
117、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22
118、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22
119、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22
120、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技术及装备22
121、环境自动监测系统22
122、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及装置23
123、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23
124、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23
九、海洋23
125、海洋监测技术与装备23
126、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23
127、海水养殖病害防治技术23
128、海水养殖良种繁育和育苗技术23
129、设施渔业和渔业工程装备24
130、海底资源环境监测、勘探技术与装备24
高新企业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内容有差异37
粤国税发[2009]2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外,还应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2008年尚未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初审的及从2009年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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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 解析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