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岗位资格等级认证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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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方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0、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11、项目融资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12、《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九条规定信用风险不良资产率中,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是指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此指标不应高于5%。
1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4、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15、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6、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17、《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细则》加钞时ATM机钞箱余额低于2200元时,即视为ATM停机。
18、对于各种原因导致ATM吞入的卡,视同有价单证严格管理,并在《ATM综合管理登记簿》上逐一对所吞卡号及吞卡日期进行登记。
19、《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授信的有效期为2年。
20、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21.按照《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审批操作流程及时限》要求,客户申请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自递交书面申请最多5个工作日可到柜台办理贷款;
申请15万元担保贷款,自递交书面申请最多11工作日可到柜台办理贷款。
22.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3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24.发放中长期贷款必须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25.按照《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风险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种主要风险的测算值低于70分的客户不允许准入。
26.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定义: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划分时应分为关注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划分时应分为可疑类贷款。
27.借款人刘某经营不正常,不能按时付息,担保有瑕疵,为保全资产客户经理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在原有担保人的基础上追加刘某住房为抵押物,该笔贷款分类时至少归为次级类。
28、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29、联社风险控制部对上报客户贷款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调查及准入。
30、贷款审批后,由各信用社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31、各信用社及经办客户经理对贷款贷前尽职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调查不实导致准入人员及审批人员决策失误的,由贷款调查人员承担最终贷款赔偿责任。
32、风险准入人员对准入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准入调查结果背离贷前调查结果且导致审批人员决策失误的,准入调查人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社未充分配合和审批人员超越准入意见审批的除外。
33、审批人员对贷款最终审批结果负责,因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行业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超越准入意见和客户资金需求签批贷款形成决策失误的,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4、授信审批部对受托支付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因未充分调查、落实或违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我社相关规定进行提款申请审批,使资金流向不可控,由此导致的相应后果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但经办网点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未尽到贷款管理责任或对提款申请中相关事项未落实的由经办人员负责。
35、信贷管理部对贷后跟踪检查和贷后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未及时揭示贷后风险或进行风险信息报告,错过贷后管理的有力时机,导致的相应后果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但因贷后调查人员不尽职或流于形式未发现风险情况的,由贷后检查人员负责。
36、审计合规部对发放的贷款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纠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7、审计合规部和监事会工作部对经营管理层决定或持续不良贷款上升的信用社和个人要进行审计、监察,经过确认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8、信贷管理系统是联社为加强信贷业务规范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研发的信贷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是联社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电子化管理的统一专业软件平台,是联社信贷业务考核及数据统计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39、信贷管理系统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数据中心。
40、信贷管理系统涵盖了联社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
41、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各项信贷工作本着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的责任。
42、信贷管理系统是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组织程序的开发、维护、优化、版本升级、信贷业务数据的批量处理。
信贷管理系统涉及管理部分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涉及信贷业务操作部分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
授信审批部负责审核;
43、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上报数据来源于信贷管理系统和核心管理系统,通过接口程序生成报文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报送,联社风险控制部负责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就企业及个人征信进行协调、沟通,并负责联社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异议申请事项的核实,并报送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异议修改。
44、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5、联社信贷管理部是信贷业务数据信息的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
46、联社在审计稽核、监察、合规部门配备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数据监测管理人员一名,对本机构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
47、人员注册或角色变更。
联社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由联社信贷管理部按照部门、岗位和有关文件,填制《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交由授信审批部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上报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管理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新增或删除。
48、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修改。
各网点如需对本网点的系统数据信息修改,可填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7),经网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联社风险控制部审查,再由授信审批部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风险部进行修改。
49、系统操作撤销。
联社各级系统操作人员如需对本人在系统中的操作撤销,由本人填写《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撤销申请表》(附件8),经部门(网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风险控制部审查,再由授信审批部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风险部进行撤销。
50、资产交接。
各网点如需对信贷资产的经营客户经理进行调整,可填写《信贷管理系统资产交接明细表》(详见附件10),经原离任客户经理、继任客户经理及监交人员(联社负责资产交接部门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信贷部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交接记录导入、交接的操作。
51、凡使用信贷管理系统的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和系统设置要求自行进行操作。
52、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发生岗位调整时,由信贷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系统管理员按照自己的分工职责,根据上级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员工岗位调整文件,参照审批流程,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系统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岗位调整的人员重新进行岗位及业务操作权限设定,在此期间该人员不得离岗。
53、所有客户信息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分配给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负责对分管客户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信贷资料进行录入、更新、维护等。
54、客户经理必须对录入信贷系统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55、客户在多机构发生业务的,原则上由首次与联社建立信贷关系的开户网点进行更新、维护。
56、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实行内部管户机构制度。
57、客户报表等数据资料的采集、加工、上报必须满足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其中信贷业务数据资料的采集必须在业务发生之前完成。
58、客户业务终结后,客户基本信息不可删除,相关信息在信贷管理系统中一般保存5年,并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维护员进行备份。
59、各种信贷业务报表的内容及格式由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60、各级管理人员需要的报表,自行通过系统生成、下载。
61为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严禁在使用信贷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其他设备访问因特网。
62、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6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6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5、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66、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70、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7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73、保证的方式有: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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