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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作为对象课征的税,属于一种财产税。
在西方,遗产税因为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力度较高而被戏称为“罗宾汉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我国遗产税的建立具备了基本的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
政府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获取一部分财政收入,同时达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目标。
然而目前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以致贫富悬殊、财富过度集中等问题日趋明显,所以笔者对我国遗产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完善国家的遗产税制度。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一)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以缩小贫富差距
在中国当前经济形势下,社会分配不公平,贫富两极相差大,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调解社会分配不公,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消费税等。
富人占用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
财富一代代的积累,必然使富者更富,拉大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稳定。
对富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征收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可以为弱者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同时社会稳定也为富人的财富扩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此,对富裕者征收适当的遗产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伴随着效率的提高,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开征遗产税,其税负难以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可支配的财产减少,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相一致,不仅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平,相对减少贫富差距,而且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大体上相同的外部条件和公平机会,让其通过公平竞争,艰苦创业,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才智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税制中,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上,但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个人收入流量的种动态调节。
即主要是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进行征税。
而对收入存量即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类财产的静态调节却相对较弱。
因此,利用税收杠杆的作用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仅仅实施个人所得税是远远不够的。
而遗产税正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着眼于纳税人死后的合法财产和生前一定年限的赠与物,使纳税人的这类静态财产也得以完税,相对减少了继承人得到的遗产总额,从而削弱了先天的财富差距,使得税收杠杆的作用更为明显。
此外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而遗产税却能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纳入调节范围,使那些在分配阶段的隐性收入,在所有者死后以遗产的形式显现出来,置于税收调节范围之内,从而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差距。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结合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必须相应的开征遗产税。
(三)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
在国际交往中,由于我国未开征,造成我国公民在外继承遗产须向外国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却无须纳税的不对等现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发展,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日益广泛和频繁,主体、客体等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
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国家的主权受到损害。
另外,征收遗产税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由于我国未开征遗产税也反映出我国税法不完备,在进行国际税收交流中暴露出一定缺憾。
通过开征遗产税,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间对等互利的正常交流,切实维护和行使国家的主权。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强,经济贸易日益广泛,跨国流动的资产价值和数量更加庞大,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收益,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障碍
(一)国人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在财富积累和传承的观念上,中西文化有着巨大的不同。
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
在西方,也有“没有三代以上的富翁”的说法。
不过西方人感叹的不是子孙无能,门庭败落,而是祖先遗留的财产大多通过遗产税被拿走了。
在日本,一个亿万富翁的财产三代后基本上可拿走;
在美国,遗产税最高累进税率历史上曾达到过90%。
由于遗产税的存在,促使亿万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因为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
所以与其缴纳遗产税,不如把钱财捐助到公益与慈善事业上,以名垂后代,流芳百世。
而中国传统的文化形成了以家庭为财富拥有的基本单位,财富的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习惯于省吃俭用,为后代留下一笔足以使其衣食无忧的财富至今仍然是许多人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动力。
此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自古以来就有“遗产不纳税”之说,绝大多数公民没有缴纳遗产税的习惯。
开征遗产税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冲击很大,公民的纳税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
许多人不能理解遗产税的缴纳,以为自己微薄的遗产还要受到宰割,于是财产所有人为了避免死后遗留的财产被课以重税,在生前势必会多消费或浪费,甚至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妨碍人们的储蓄欲望和投资能力,从而阻碍生产力发展,进而影响到遗产税的开征时间和实施效果。
如何改变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地投入生产、扩大需求,成为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我国未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又更多机会赚取丰厚利润,一些个人财产积累迅速膨胀。
但由于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很多人的财产并不是以本人真实姓名存在,别人很难掌握他的个人财产实际状况。
遗产税的征收,是建立在对遗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之上的。
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又是准确核定遗产的基础工作。
目前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仅限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虽然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由于其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最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监管力度。
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
没有完备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客观上必然为逃税提供方便。
另一方面,该《规定》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一定级别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对全体公民进行约束;
其次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一般只对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登记申报的职能。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房屋买卖登记过户制度、车船登记制度等效果显著,但是总体来看我国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还远不够完善。
(三)对避税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控
开征遗产税后,由于被继承人对这一政策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
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即资本外逃。
这一情况在世界各国并不罕见,我国在开征遗产税后,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
由于被继承人的避税行为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
我国目前有多少富翁,究竟富到什么程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秘的,而且我国没有建立个人财产转移登记制度。
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税收部门对各种灰色、黑色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这将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去。
这样就会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
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就己经开始,由于我国资本项目没有放开,还实行外汇流动管制,资本流出难以统计,尤其那些大量通过非法渠道流出资金的数额更是无法统计。
遗产税开征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一种“富人税”。
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极少数富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巨额财产,征收范围和征收数量十分有限。
在国际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征收此税而导致经济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税的国家也没有因此而加速了经济的增长。
所以说,目前存在的某些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
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现阶段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
但是遗产税的开征会刺激资本的外逃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而且资本外逃必然会导致遗产税税基的流失。
因此控制和避免资本外逃也是开征遗产税所要解决的重要矛盾。
(四)对公民遗产的价值难以进行科学评估
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还是混合遗产税制,其遗产税的征收都是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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