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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国家秘密定密权,以国家有关涉密载体为基础制作的资料文件信息原则上应沿用原密级,因特殊情况自行产生的可能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相应定密事项报请上级有关单位确定。
商业秘密定密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及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节保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保密工作主管机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制定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
(五)组织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
(六)负责公司泄密事件的调查;
(七)研究和解决公司保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八)向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工作部署;
(二)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协助查处泄密事件;
(四)重点协调、监督公司总部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指导和检查下属子公司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和培训保密干部,开展保密教育等。
第八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和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照国家、集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经费。
第二节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
分管保密工作的班子成员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承担的业务工作负保密责任。
具体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包括:
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将集团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贯彻执行;
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重视发挥保密委员会职能,支持指导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班子成员的保密工作具体领导责任包括: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集团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部署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制定、实施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组织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组织落实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决定;
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和考核表彰等工作;
(三)各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班子成员的保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包括:
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负责分管业务工作中保密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及其督促、指导和检查;
为保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层层分解和传递保密责任,逐条对照和落实保密要求,积极推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中经常涉及国家秘密、集团秘密、公司秘密以及本公司秘密的部门为保密要害部门;
集中制作、存放、保管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界定涉密岗位,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安全防范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在办公场所采取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设备、设施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所在办公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用、独立、牢固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二)有供专门存储和处理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备;
(三)涉密计算机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四)具备有效的监控、防盗、报警装置。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将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上网等功能的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
(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多人同时工作制;
(四)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全过程都能得到有效监控。
第二节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及国家、集团、集团及本单位秘密的人员的任用、聘用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2)。
第十七条在与涉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应有涉及保密的条款外,同时还应签订《在岗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6)和《保密责任书》(附件8),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应当经过上岗保密教育培训和在岗经常性保密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并履行保密承诺书和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有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两类。
重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单位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保密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四)其他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出国(境)的保密要求按照本制度第七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管理,应签订《离岗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附件7),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半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个月;
(二)涉密人员在实施脱密前,应当将其保管,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秘密载体,办公设备等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移交备案,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或做其他处理;
(三)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辞而别离岗或未办妥离职手续的,视为涉嫌泄密责任人,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必要时报请国家安全部门介入调查。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章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组织召开的涉及国家、集团、公司、本单位秘密的会议,均应纳入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涉密会议在具备保密防护条件的场所召开,严禁在涉外宾馆等场所召开;
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会场设施和会议专用设备符合保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涉及国际秘密和核心商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大型综合性涉密会议,应制定会议保密守则,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并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第五章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一节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是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其保密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制作时应根据内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沿用该文件资料信息依据的相关国家涉密载体所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制作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均应视同正式件一样保管;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印制应在指定的涉密印制单位进行,印制中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九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收发及运转应履行清点、编号、登记和签收手续;
发往外地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通过机要交通部门专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方式邮递;
发往本埠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可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传递。
第三十条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的阅办和使用应在机要保密室内进行;
其他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阅办和使用应在机要保密室或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的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在其他办公场所阅办和使用的,应确保文件信息资料安全,并于当日返还文件保管部门,且不得横传。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不得复印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确需复印的,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并在指定的涉密印制单位进行,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严禁复印机密级以上文件。
第三十二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归档;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
被撤销、合并的部门应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移交承担其职能的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销毁前应逐件履行清点、登记造册等手续,由保密办公室专人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严禁个人自行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严禁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被淘汰的计算机和移动介质未经保密技术处理,不得擅自流入社会。
第三十四条涉及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信息资料,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严格制作、定密、收发、传递、使用、保管等的管理。
第二节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衍生品
第三十五条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衍生品的保密管理除需按照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严格管理外,还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严管严控、责任到人,切实保障测绘成果及其衍生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下属子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纸质涉密测绘成果的唯一长期保管部门,一般设在档案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承担主要责任,部门应设置2名以上保密员,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购买、归档、扫描、传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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