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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64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66
第十五章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67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1】税法基本点
1.税法核心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税务合法性)。
2.基本原则:
法定、公平、效率、实质课税原则
3.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高于行政法、规章等
(2)法律不溯既往原则:
之前行为,用旧法不用新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同一行为,二法不同,用新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同一事项,有特别和普通法时,用特别法,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特殊法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释义:
实体法指各税种税法;
程序法指征管法、行政法等。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知识点2】税收范围
1.全归国家: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购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地方与国家共享:
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
3.全归地方: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增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增值税。
【知识点3】国际税收关系
1.税收管辖权划分: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注意:
属人原则分为: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2.国际重复课税:
产生于管辖权的重叠,签署税收协定可减少重复课税
3.国际避税、反避税和国际税收合作。
第二章增值税法
(详见后面说明)
第三章消费税法
【知识点1】消费税特点及征税环节
1.特点:
范围选择性、环节单一性(卷烟除外)、税负较高且差额大、征收方法灵活
2.征税环节
(1)生产(自产自用特定情况需缴消费税,见后面章节)、委托加工、进口
(2)委托加工:
受托方代扣代缴。
组成价格不含利润率,从价含从量税,(成本+消费税从量)/(1-T)
(3)进口:
(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从价)或(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从量)/(1-T)
(4)零售:
金银、钻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其他环节不征。
①既销售金银等,又销售其他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分别核算,分别征收;
未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征收,在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5%征收;
与金银等组套销售,全额征5%;
②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价税分离后计入销售价格,5%征收;
③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差价价税分离计税,但包金包银、镀金渡银产品在生产环节纳税。
(5)批发(卷烟):
卷烟批发环节多征一道税(雪茄、烟丝批发环节只征增值税)
邮寄入境的消费品纳税人——收件人,跟进口的是进口人纳税一个道理
【知识点2】税率:
①定额+②比例+③复合: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
从高征税两情况:
①兼营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量与额的;
②成套出售的。
【知识点3】税目:
1.烟类——卷烟、雪茄、烟丝:
(1)卷烟:
甲类、乙类卷烟税目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卷烟批发环节5%。
甲乙的划分为不含增值税≥70为甲类,56%+0.003元/支、乙类36%+0.003元/支。
卷烟定额甲乙类相同:
0.003元/支,200支=1条,250条=1箱。
2015年5月10日起,批发环节为11%,从量为0.005元/支(考试怎么办:
看日期)
(2)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仅有卷烟5%,无雪茄烟丝
(3)批发商之间不缴纳消费税,卖给零售企业或消费者,才缴纳消费税,不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2.酒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不再征消费税):
(1)白酒税率——20%+定额,注意换算
计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公斤(1000克)
1吨(1000公斤)
单位税额
0.5元
1元
1000元
(2)啤酒税率——只有定额:
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
算完分类按照定额计算消费税。
啤酒的分类
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甲类
250元/吨
乙类
220元/吨
(3)黄酒:
24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区分以下几个地方:
①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②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默认按照甲类250元/T啤酒税率计税)和营业税;
啤酒黄酒定额税率,啤酒两档、黄酒一档。
③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④带有“健”的且≤38°
的、或发酵酒为酒基且≤20°
的属于“其他酒”10%税率
3.高档护肤化妆品30%:
含香水等,不包括:
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1)金银铂钻:
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零售环节征,所嵌宝石前面消费税不可抵扣。
(2)无关金银:
10%税率——珊瑚首饰等——生产进口委托环节
(3)卖给央行没有批准的单位——零售
5.鞭炮烟火15%:
不含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从量:
汽柴石脑油、润滑剂/纸、燃料油。
①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②含铅汽油不再征消费税;
③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不是润滑油,不征消费税。
7.小汽车多档:
含中轻型商用车。
不含气缸250ml以下的。
不含电动车、沙滩、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
8.摩托车3%/10%。
不含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250ml以下的摩托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10%。
10.高档手表20%:
指不含增值税售价1W/只以上的手表。
11.游艇10%:
仅指机动游艇(8m<艇长<90m)。
12.木制一次性筷子5%(烫花、竹制等非一次性的,不征消费税)。
13.实木地板5%:
含实木复合地板,以及实木墙面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版。
14.电池4%:
原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2016.1.1起,才对铅蓄电池开征4%。
15.涂料4%:
对挥发量<420g/L的涂料免征,其他开征。
2015消费税目中删除汽车轮胎、酒类中的酒精,新增电池、涂料
【知识点4】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计税基础=含增值税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同增值税。
2.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3.价款+价外费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此处征增值税+消费税,随同货物不是营业税)、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运票开给购买方、代收事业基金不含)——价外费用界定完全同增值税→正常情况下二者的计税依据相同。
4.从量计征:
(1)销售——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
(4)进口——进口征税数量。
、
5.包装物的计税问题——同增值税——共用一个文件
图解:
从上往下①-⑤具体情况:
①-③收到就价税分离计消费税;
剩余④-⑤均需考虑是否到期(约定或1年)。
啤酒黄酒从量计税,看不出押金的影响,但界定啤酒类型时,含押金(不含税)——有利于税务局。
6.计税依据特殊问题1:
移送100箱,销售80箱。
消费税为生产地交。
(1)移送至本市非独立核算100箱——不征税(视同本公司车间间转移);
门市部实际销量——征增值、消费税80箱。
(2)移送至外市非独立100箱——征增值税100箱构成门市部进项税,按80箱征消费税(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消费税,而不是组成计税价格);
门市部实际销售80——80箱增值税
(3)移送至独立核算——征增值税、消费税100;
门市部销售——80增值税
7.计税依据特殊问题2:
换取、抵债、投资(以下简称“换抵投”)——按照同类最高销售额,增值税用同类平均销售额
8.计税依据特殊问题3:
关联方——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作价原则,品牌使用费——计算消费税+增值税(价外费用)
【知识点5】各征税环节
1.生产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
出厂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
销售额
按照领用原则计算抵税(领用了,但没卖出去,仍按领用扣除)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用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同类或组成计税价格
移送数量
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2.委托加工:
受托方只收加工费和提供辅料,否则不是委托加工(印花税两种都承认)
(1)纳税人:
委托方;
扣缴义务人:
受托方(个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不扣交则为应扣缴额的50%-3倍罚款。
(2)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再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则收回后统一交消费税。
(3)代扣代缴的计税价格:
(1)受托方同类产品;
(2)不存在受托方同类产品,用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加工数×
定额税率)÷
(1-税率)(4)二者关系归纳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关系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税(无利润率)
①买辅料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②对方未扣缴,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代扣代缴的需交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5)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
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用组价公式(同代扣代缴公式)。
3.进口:
(海关代征)
(1)定额征收:
消费税=数量*单位税额
(2)从量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到岸前运费+保险(运+保=1%,保=3‰前2)
(3)复合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额*税率+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此及时基础增值税消费税同。
【知识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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