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车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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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
就该平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如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
2.原合同规定的“层高”仅指房屋层高,不是室内净高。
房屋的层高、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
但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该层高,出卖人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
3.原合同规定的“建筑层数”以建筑施工图为准,地上楼层由下往上按递增方式计算,地下楼层从上往下按递减方式计算。
(如:
地上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地下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
三、对计价方式与价款做如下补充:
1.原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未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
上述房价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印花税;
2)物业管理费;
3)房屋公共维修资金;
4)契税;
5)房产登记费、工本费;
6)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
2.买受人保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及时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税费。
如由出卖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全额支付。
因商品房面积或缴交标准变化引起的买受人负担的税费变化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有关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任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做如下补充:
1.双方同意,按套计价的,不做面积补差,房屋总价按合同约定履行。
五、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
1.买受人付款以支票、POS机刷卡或其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
2.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的证明,其它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不得对抗该证明。
3.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办理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有关按揭贷款的具体事项(包括申请按揭的条件与程序、是否批准按揭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按揭的年限、可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按揭贷款利率等)均由银行提供的资料及审批决定的结果为准,买受人同意无条件接受银行的审批结果,且自行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2)买受人应于签订原合同的当日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资料,并于签订原合同后7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银行指定地点签署相关文件、办妥银行要求的所有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以按揭银行提出的要求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参考之用。
同时,买受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按揭资料及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如果按揭银行认为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收到按揭银行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
买受人承诺其所提供给出卖人的有关资信方面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因该资料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无法正常放款,买受人应负全部责任。
3)买受人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时间恪尽配合义务,确保自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银行放款许可。
上述期限届满时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许可的,付款方式自动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否则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买受人如有任何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按揭保证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买受人违反本协议,自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前述应付款超过30日未支付的或如买受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累计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当于原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买受人还应支付出卖人因解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如此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本条所涉及的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包括出卖人办理预售许可申报时获批准的监管账户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追加的所有监管账户。
7.在买受人按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的总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房屋面积误差补交款等)之前,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房,暂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房或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均不视为出卖人放弃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8.买受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城市公司具体情况拟定)
六、对交付条件与期限做如下补充:
1.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2.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
同时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该小区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出卖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将因施工给买受人生活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买受人对该房屋交付时小区工程正在施工的情况已明确知晓不持异议,且不因施工给买受人带来的影响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
3.本条所涉及的基础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指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基础设施相关管线已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
而该基础设施终端用户的开通使用则须由相关运营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时,经买受人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正式开通使用。
非出卖人原因使上述基础设施未达到开通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原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为众所周知或已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该项中关于“告知”的义务。
5.原合同第八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包括如下原因:
1)市政配套而引致的延误,包括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2)因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
3)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4)遇到24小时内降雨超过50MM、日高温超过40度(含40度)、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5)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
6)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7)如发生上述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xx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并通知买受人,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
6.出卖人可根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情况决定提前交房,买受人应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自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
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仍按原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作为产权登记办理的起算时间。
7.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出卖人确认后,出卖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全力配合整改,但买受人不得籍此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拒绝接收或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或以房屋整改为由推迟交房时间或向出卖人要求延期交房补偿。
七、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
1.原合同第九条所指的“实际交付之日”,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原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书面通知上所写的要求交接之日。
八、对规划、设计变更做如下补充:
1.本条涉及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可采取信函、登报、在销售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告知。
2.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买受人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
3.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发生本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规划、设计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
5.本条规定的“视同接受变更”均指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九、对交接做如下补充:
1.书面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
2.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相关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出卖人已正式且妥善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完全符合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3.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除将钥匙存放于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机构处外,无须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且交房通知所明示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此外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的:
1)该商品房所应缴交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公摊的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等);
2)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
十、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做如下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但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买受人。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的义务仅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的义务。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
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选此条)
3.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代办单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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