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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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展项)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等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种养殖场所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区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20万元以上。
第三章认定与申报
第七条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八条 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表》由所在盟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三)科普示范基地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四)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科普示范基地评审工作;
(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评审;
(六)评审结果经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5日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和颁发牌匾,并通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
内蒙古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基地,将取消其科普示范基地称号,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普示范基地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
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评估优秀的基地,自治区科技厅以后补助的形式给予经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评估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撤销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盟市科普工作,参加自治区、盟市等各类科普活动。
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示范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盟市科技局应制定盟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示范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
申请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电子邮箱:
申报科普基地类型:
□场馆类科普基地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编制
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申报认定流程,自愿申请申报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申报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请书》,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积极参与科学传播的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并愿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要求的认定材料,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本单位相信认定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并愿意由认定机构委托的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四、在被命名“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积极承担科学知识普及的社会公益事业。
填报说明
1、各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所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申请书》,必须明确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类型。
3、表内栏目如实填写,无内容时填写“0”或者“无”;
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4、表内设计工作人员数量、开放天数、开放时间等数据均为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科普指标数据。
5、“基地简介”栏主要介绍科普示范基地的一些比较详细的基本情况,如基地的性质、隶属关系、开放制度、运行管理、基地的展示形式和手段等。
6、“科普内容”栏主要说明基地主要普及的学科知识以及所涉及的特色科普内容活动等。
一、基本信息登记表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日期
单位
性质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其他
所属盟市
地址
邮编
申报基地名称
基地
□独立法人
□非独立法人
所属
盟市
电话
传真
号码
科普
主题
领域
负责人
出生
年月
性别
学历
职称/职务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申报基地成立时间
正式对外
开放时间
开放总面积
平方米
室外活动面积
平方米
室内展示面积
平方米
展品数量
件数
科普管理者
专职人数
人
中级职称人数:
人;
高级职称人数:
兼职
人数
科普讲解员
高级职称人数;
年开放天数
开放日
□周一□周二□周三□周四
□周五□周六□周日
日开放时间
每批接待
人数上限
上年接待人数
累计接待人数
免费开放天数
门票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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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成人
元
学生
团体
门票优惠说明
免费接待人数
科普经费总投入
千元
1、单位投入
2、政府
投入
3、其他投入
科普基地的基本情况:
一、申报单位简介
二、近两年开展科普活动情况
科普基地的科普特色及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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