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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司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公休假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由主管领导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加班不足一个工作班制的,按照实际加班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条实行轮班工作制人员在法定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在法定节假日轮班工作按照节日加班给予300%的加班工资补偿。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本月岗位薪点工资,即:
本人岗位薪点标准×
当期公司薪点值
第十二条日、小时工资标准的换算标准
日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
21天
小时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
168小时
其中:
“21天”是指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公式为:
21天≈(365天-法定节假日10天-公休假日104天)÷
12个月
“168小时”是指根据月制工作日和每天8小时制度工时计算的全月工作小时数:
即168小时=21天×
8小时
第三章新录用员工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的岗位薪点工资按其拟任岗位相应薪点标准(拟任岗位有多个薪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的50%计发;
基本工资和综合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工龄津贴待试用期满一年后再行计发;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各项奖金。
第十四条员工试用(见习)期满,经各项考核合格,从正式上岗当月起,按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和奖金。
第四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是指员工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在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
医疗期按下述时段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10年以上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24个月
20年以上
30个月
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六条医疗期在规定的时段内,从病休的第1天开始累计病休时间。
连续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如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病休达到21个工作日的,视为病休一个月。
第十七条在医疗期内,按本人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分不同档次支付岗位薪点工资。
扣发工资的日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21天计算。
病休时间一个月以内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工资:
本公司工龄
支付本人岗位薪点工资
基本工资
工龄津贴
综合补贴
不满两年
60%
照发
停发
满两年不满四年
70%
满四年不满六年
80%
满六年不满八年
90%
满八年
100%
连续或累计病休在一个月(含)以上的,停发本人岗位薪点工资,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如下:
救济费(相当本人岗位薪点工资的)
不满一年
40%
满一年不满三年
50%
满三年
第十八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当月发给全月工资。
第五章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或经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的,不设医疗期限制。
第二十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及出院休养时间在6个月内,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照发;
休养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支付本人原岗位工资的70%,基本工资保留。
第二十一条治疗结束上岗工作后,按新确定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如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负伤前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保留原岗位工资标准,至现岗位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原标准为止。
第二十二条在岗员工由公司安排护理本公司病、伤人员期间,其全部工资由公司支付。
员工因工伤死亡,当月全额发放所有工资。
员工因工伤亡的其它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比照工伤处理人员,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班制人员在一个季度内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经公司领导批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也不需要另外派员临时替补其工作前提下,其事假不扣发工资。
事后,其个人积累的工作任务由个人加班加点完成。
事假在一个季度内累计二天及二天以上者,每超过一天按其本人岗位(薪点)工资的日标准扣减。
第二十五条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规定人员请事假,按照个人加班工资标准扣发本人事假期间岗位工资。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个人民事案件或他人刑事案件影响而离岗期间,因刑事案件羁押未判期间,其工资待遇比照事假处理。
第七章婚、丧、探亲、产假及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休假以及享受其它有薪公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作为有薪假期,不扣发本人工资。
第二十八条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人大、政协、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同类型会议;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当地政府组织的治安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党和国家庆典活动;
当地政府法律文书下达、公司领导同意的其它和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女工怀孕7个月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提前休产假。
产假期间支付本人岗位薪点工资的80%,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照发。
产假期满经批准休哺乳假间,支付本人岗位薪点工资的60%,基本工资和综合补贴照发,工龄津贴停发。
员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单位支付能力酌情支付慰问金或生活困难补助。
第八章员工培训学习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三十条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并组织参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文化补习等情况离岗学习在6个月(含)以内的,不扣发本人岗位工资。
6个月(不含)以上的,自离岗的第2个月1日起,其岗位工资按原标准的80%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主管领导(有劳动组织和工资分配权)批准,员工申请离岗自费参加学历教育的按请学习假处理,保留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岗位工资,保留基本工资。
第三十二条离岗学习没有办理申请手续者或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旷工及各种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各种原因旷工或按旷工处理期间,停发其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
旷工或按旷工处理后,需要纠正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原停发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予以全额补发。
第三十四条员工受非开除的各种行政处分及司法缓刑处分期间,保留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酌情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暂停支付岗位工资,待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和公司的行政处理结果处理。
其工资待遇的处理自离岗之日起执行。
第一十章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三十六条对于因生产任务不足或因岗位调整而待岗的员工,公司实行待岗期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岗期间工资支付的范围和月标准为:
从离岗之日起五个自然(含)月内:
待岗工资800元+本人工龄津贴
从离岗之日起五个自然(含)月以后:
待岗工资500元+本人工龄津贴
第十一章工资支付纪律
第三十八条工资支付时间。
公司每月5日根据员工上月岗位考核结果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
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它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3天。
延期3天以上应提前向全体员工做出解释;
延期30天以上支付员工工资应补偿支付利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工资以现金、支票或经本人同意后以银行储蓄卡的形式支付。
公司财务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户。
第四十条工资要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受其委托的本公司员工、本人家属以及持有员工本人委托书的其他有关人员。
除银行储蓄卡外,其它形式支付工资时都需要领取人签章。
公司财务部门要在两年以内保存包括工资支付清单。
工资支付清单包括:
员工的姓名、工资的各项构成及其数额、核算时段及支付时间、领取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工资分配情况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机密,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属其个人隐私。
除公司领导、本部门领导、工会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外,任何人非经主管领导批准都无权传播公司整体及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违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发放部门有义务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资代扣缴或扣转义务,此项扣缴扣转不受比例限制。
因员工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应得工资总额20%范围内扣缴,至扣缴完毕。
在员工正常工作情况下,上述所有扣缴扣转后,员工实际所得不应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制定,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之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调整后,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其发生直接抵触,按国家法律执行,如未发生直接抵触,待本办法相关条款修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视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当然附加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不具备回溯管辖权,凡本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均不做调整。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XX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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