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精编课件)PPT格式课件下载.ppt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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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精品课件,02,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精品课件,02,修订的主要内容,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精品课件,o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精品课件,0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本准则的,不再执行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对应的应用指南。
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1月1日起,允许提前执行起,精品课件,0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企业集团执行时间不同步的处理,精品课件,o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精品课件,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基于该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五步走。
精品课件,o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一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控制权转移”后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3、合同合并的处理4、合同变更的处理5、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问题,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一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
客户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乐视)。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3、合同合并的处理,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
商品买卖合同新增货物)。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例如:
建造合同对建造主体的设计等进行调整)。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4、合同变更的处理,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无需退还的预收款在满足条件时确认为收入);
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5、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问题,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二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2、履约义务的识别3、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二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2、履约义务的识别,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可明确区分的条件):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三步:
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层面的价格确定),1、交易价格的定义2、确定交易价格的基本原则3、可变对价的估计和处理4、重大融资成分的处理5、非现金对价的处理6、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非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三步:
确定交易价格,1、交易价格的定义,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确定交易价格,2、确定交易价格的基本原则,精品课件,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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