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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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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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东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GSP-DFYD-MD-QM-005-2011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门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编号:
QM-005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聂开双
审阅人:
张丽莎
批准人:
李丽
起草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批准日期:
2010年12月19日
执行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版本号:
第一版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3)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专区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7)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国家架有关规定执行。
①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③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
④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②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③调配处方药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④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⑤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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