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专扣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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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扣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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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讲解,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有未修改的分类所得,其计税方法和征税规定保持不变。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政策依据,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减除扣除项目后,再对照7级税率表,找对应税率计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主要内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规定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其他规定1.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但不得同时扣除(有变化)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举例说明: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
2019年大女儿A是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CPA证书;二女儿B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
享受政策情况:
1.大女儿A已参加工作,其读的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CPA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教育,因此,2019年,A可以享受4800元(400*12个月)的学历教育扣除和3600元的职业资格教育扣除;2.二女儿B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小张和小李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扣除方式可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也可以双方各按500/月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自负15000元的基础上),主要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如何理解8万限额扣除?
0元,15000元,95000元,据实扣除8万元以内,其他规定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主要内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其他规定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内容,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名词解释,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其他规定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主要内容,独生子女:
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
每月2000元,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三种分摊方式:
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
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定额扣除),其他规定1.被赡养人范围:
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凭证索取,信息提交报送及资料留存,有关部门单位信息提供和协助核查责任,明确有信息而不提供的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保障措施,01,02,03,04,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05,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义务,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几点归纳,情形一:
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
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
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
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
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情形六: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
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定额扣除1.子女教育:
纳税人孩子从3岁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按月扣除。
2.继续教育:
一是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支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有扣除期限,按月扣除;二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证书,按年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所在城市认可的首套房贷款利率对应的利息支出,有最长扣除期限,婚前各自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扣除,按月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定额扣除4.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
住房租金按月扣除。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
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
按年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通过填写相应表单,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像办理“三险一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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