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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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
(三)实现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规范发展
(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五)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六)推动“医养结合”试点
(七)促进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能力提升
(八)推动跨境养老服务合作
四、加强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老年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建设
(二)加强科技助老信息平台建设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评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多元化选择”的原则,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大幅提升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到2020年,形成以“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涵盖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政策支撑、需求评估、行业监管“五位一体”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优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简化许可流程。
全面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承诺办理制”改革,凡是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以外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科技助老服务、老年金融等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优化许可手续。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无产权证但有租赁合同的养老机构,增加需提供由住建部门认可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的证明。
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环评备案管理。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须纳入消防监管。
(二)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区(新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探索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监管办法。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深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优化市场环境
改进政府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许可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养老机构相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限,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养老设施为民生实事的,按照民生实事政策和简化程序办理。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符合条件的手续可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完善价格机制。
各类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年第491号)执行。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除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之外,其余床位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在与社会运营方签订的经营协议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
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自主确定。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促进社会资本参与。
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力度,落实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享受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规范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以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为依据,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
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60%以上。
三、推动建设优质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评估《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根据各区域内人口密度、年龄结构和土地资源状况,结合全市老年人失能等级评定情况与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需求配套调整优化我市养老设施规划。
分区域明确设施规划目标和发展策略,按年度分解任务,确立分期建设目标,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运营资质、限定服务对象和价格等相关配套政策。
到2020年,实现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和社区托养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低于40张。
重点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料护理服务,提高面向老年人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机构的比例,到2020年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健康管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家庭照料支持、法律援助、文体服务等持续照顾服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的物业方式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国土部门对其提供变更使用功能的便利,使其合法性、规范化;
租赁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延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向社区共享部分设施资源及服务,充实社区为老服务的力量。
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社区适老性辅助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
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城市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安居工程,应当统筹适老性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
以社区为枢纽,建立从市、区、街道到社区多层次职能清晰的服务网络。
依托现有机构加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由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养老服务指导基地,承担社会养老服务区域统筹、指导管理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应急处置等有关具体工作。
有条件的街道应设立1个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设施。
重点依托街道现有大中型养老设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功能外部化。
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通过整合改造提升服务效率,扩展服务功能。
(三)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合理规范发展
制定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法规与标准体系,从规划设计、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规划我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发展。
探索建立社区菜篮式为老服务体系,建立与需求评估相对应的区域性服务供给体系,让老年人即使进入需要护理的状态也能够在原地继续生活,一体化地提供居住、养老、医疗、康复、护理、精神关怀的机制,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根据“一刻钟服务圈”的辐射标准和实际需求,加快布局建设嵌入式、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托养中心,实现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四位一体功能。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改造升级为社区托养中心。
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政府享有产权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其通过合同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制度,完善基本服务的项目定价机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制度,以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主体来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重点为经老年照护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民政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度等开展综合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医疗卫生、护理康复、家政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专业机构进入社区,带动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强化其居家助老、社区托老、康复护理、技术支撑、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枢纽和辐射作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社区品牌服务机构。
(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更好的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和优先保障“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强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功能,逐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公办养老机构逐一研究论证改革方案。
全面解决敬老院土地、规划、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确权、消防改造验收(备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
探索通过公办民营、合资合作、托管联营等形式,对街道敬老院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明确经营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转变为区域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承担区域机构养老、居家助老、社区托老、专业支撑、技能实训和信息管理等功能。
(五)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继续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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