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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和谐的本质在于承认、融通与协调差
异,不和谐的本质在于差异性的各自张扬。
不和谐有一般与严重之分,严重不和谐是差异
性的过分张扬和剧烈冲突。
在国际刑法中,世界的和谐与不和谐有其特定含义。
国际犯罪
是最严重的世界不和谐,国际刑事法治是世界和谐的最后保障。
世界的基本和谐需要文明
基础、政治基础、观念基础和秩序基础支撑。
这些基础目前并不牢靠。
国际刑事法治是国
际刑法的价值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治和谐世界基础底线保障价值论
一、“国际刑事法治”命题的提出
“国际刑事法治”(作者英译为internationalruleofcriminallaw,未见英语世界权威用法)是作者新近提出的新概念并做过数次初步论证。
[①]以知识形态论,它是国际刑法的价值论。
[②]目前,国际刑法的知识形态以事实学和规范学为主。
[③]作为一门“新兴的”、“初步的”、“多变的”、“国际法分支”学科[④](都是非本质特征),特别是对于中国国际刑法学而言,进行事实学、规范学和理论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又有学者概要阐述了国际刑法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突破,[⑤]令人瞩目。
应当承认,有关的价值思考是相对欠缺的,其中似乎只有人权与国际刑法问题存在价值论的趋向。
[⑥]正如有学者所言,“尊重并保护人权,一直是国际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⑦]价值论以人权问题为突破口,谨慎前行,但也尚未全面展开。
我国目前的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研究长期寓于事实、规范纠缠,最近终于开列出“国际刑法问题清单”,所列六大问题突然饱含了“价值论”意趣,[⑧]这是国际刑法科学知识论演进的福相。
关于“法治”(ruleoflaw),国外已有成论,国内争执较大。
关于“刑事法治”(ruleofcriminallaw/criminalruleoflaw,后者似乎更加贴切),早在1991年,作者就提出:
面对“法治国的刑法文化”,“我们似乎没有回避、犹豫或绕行的余地了”。
[⑨]陈兴良教授等对此兴趣甚浓、创建颇多。
[⑩]在他看来,“刑事法治”是他的学术创造,是一种应然性的价值分析,是刑事法哲学命题,用来描述“大刑法”领域的法治状态。
以上术语都是在国内层面上使用。
关于“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ruleoflaw,这是英语世界的规范用法),英国的亚瑟.瓦茨爵士(SirArthurWatts)有过专门论述。
[11]论者对国际关系中法治存在的程度及其可能具有的特殊内涵作了评估。
论者认为,法治是国内权力的平衡器,国际法治则是独立主权的平衡器;
主权必须受到制约(主要是禁止使用武力和保护人权),这可能是20世纪最有价值的成就。
瓦茨的认识与英国权威辞典的解释大体相近:
法治包含国际法治或世界法治,要点是限制权力、解决争端。
[12]此外,国际法哲学权威性著作也提到“国家间法治”(ruleoflawamongnations)问题,[13]说的就是“国际法治”。
对于在国际社会建设“法治秩序”,著名的政治家们也多有触及。
[14]
关于“国际刑事法治”,作者最近读到过这样的汉英对照:
“世界刑事法治文明”被译成penallawcivilizationallovertheworld(世界刑法文明)/penallawcivilizationoftheworld(世界刑法文明)/penalcivilization(刑法文明),此外,“刑事法治”被译成thecriminallaw(刑法),“刑事法治文明”被译成civilizationinpenalfield(刑事文明)。
[15]应当承认,汉语文本的用语隐含了最前沿的刑事观念,只是相关推理没能展开,加之英文文本的误译(或背叛),仅有的隐含价值也荡然无存。
很难想象英语听众能够怎样理解汉语演讲者的思维精华。
正如诸多国际法文件中经常提到如何“接受”、“强化”、“尊重”“民主、人权和法治”一样,国际刑法文件中,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与法庭主要文件中,也经常提到如何“促进”、“强化”“法治”(topromoteorreinforceruleoflaw)。
作为法庭自行归纳的五大成之一,前南法庭所谓“强化法治”的叙述包含了强化和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职业精神培养、公民自由、国际司法经验交流等广泛含义。
[16]作为促进和平与正义的“实际价值”之一,卢旺达法庭“促进法治”的主要价值在于在非洲执行判决、威慑非洲大陆。
[17]国际刑事法院自述设立意义时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法治”术语,但是容易推知,所谓“实现普遍和平与全体正义、结束有罪不罚的历史、有助于结束武装冲突、弥补特别法庭的缺陷、填补国家不愿或不能管辖的空白、威吓未来战犯”六大意义,[18]实为对“推进或强化法治”的更新、更全的解读。
这里的“法治”意义,显然都是特指“国际刑事法治”的意义,尽管寓于“国际刑事审判”层面一隅。
毫无疑问,这是直接启示。
针对ICC的最终设立,国际法治的意义被学界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就其“法律意义”而言,我国学者曾做出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
它是联合国宪章正义、和平基本精神的体现;
是法治原则的国际化延展;
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实然性、威慑未然犯罪的应然性的结合;
是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缺陷的有效弥补;
推动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发展。
其中,“法治原则的国际性延展”颇有新意和深意,论者认为:
首先,“法治”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治理原则;
其次,以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冲突,惩治、威慑国际犯罪,是大势所趋;
再次,多元法系的融通和混合,也是历史的必然。
[19]作者认为,这种提法具有专业性和关键性,尽管并没有明确提出“国际刑事法治”的命题。
其实,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评价国际刑事法院时,已使国际刑事法治的意义凸现无疑: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是迈向普遍人权与法治(universalhumanrights,ruleoflaw)的重要一步”。
[20]这里的“法治”不是别的,特指国际刑事法治。
此外,关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作者闭塞,安南可能说得最精彩、最全面。
“法治在当今世界面临危机。
我们必须以此原则为起点:
没有人可已超越法律,也没有人不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在国内尊奉法治的国家,在国外也必须尊重法治。
同样,所有在国外坚持法治的国家,也必须在国内遵行法治”。
[21]请注意,“在国外也必须尊重法治”,说的就是“国际法治”,从事件背景考察,说的就是“国际刑事法治”。
可能是国际秩序的无法无天触动了安南,可能是国际社会的冷嘲热讽刺激了安南,也可能是秘书长职位的尴尬激怒了安南。
法治总是在专制的灰烬中获得新生,国际法治也必然会在国际乱相中催生,安南不过是时代的代言人。
各种迹象表明,“国际刑事法治”观念呼之欲出,应当及时给与学术回应。
“国际刑事法治”的命题,既大且难。
作为价值思考,既有法律之上的命题,也有法律之外的命题。
“法治”本身就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正如瓦茨爵士所言,一方面,“法治”是一种“长期运作的准宪法框架”,蕴含的是“一种合法性的氛围和法律秩序”;
另一方面,“法治”又是一种“价值导向”,民主、人权、正义、自由等基本观念与它同在。
[22]关于“国际刑事法治”的主要上位和前位命题(统称外围命题),本文稍后展开。
[23]“国际刑事法治”就是国际刑事领域中的法治状态,当有可以自足的本体命题。
对本体命题的采集,离不开国际法治与刑事法治观念的导引。
刑事法治观念已基本成型,国际法治观念尚在发育,正是国际刑事法治观念的推进基础。
由于“世界刑事法治文明”具有共性,这是国际刑事法治演绎推进的优势;
由于国际法律秩序具有特性,这是国际刑事法治演绎推进的难点。
最难之处还在于:
国际法治与国际刑事法治尚有差异,发现主要差异并予论证,作者倍感劳神。
但是作者还是怀揣勇气,立志前行。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展开若干命题。
二、和谐世界的文明基础[24]
科学家们认为,地球上存在胶状生命是在12亿年前,人类的存在仅有100万年,而文明人的出现最多只有8000年。
以100年为单位计算生命历程,人类的历史约有1个月,人类的文明史只有7、8个小时,还是个襁中宝宝。
到地球冷得不能生存时,人类还有10万年可活。
[25]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物种,人类还有更多的进化时间。
7、8个小时的文明史,最多只是一只受精卵。
受精卵具有最强的冲动性和裂变性,当然也最容易失控。
最大的问题仍然是:
实力决定武力,武力决定一切。
为了捍卫各种“正义”,都可以动武,这是“初民状态”的显著特征。
关于人性,启蒙思想家们有一项核心发现,马基雅维里说得最简洁:
“你必须知道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
一种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是运用武力。
第一种是人类特有的,第二种是野兽特有的”。
[26]他向欧洲君主们推介“核心课程”:
军事应当是君主的唯一专业。
[27]显然,崇尚武力是人类的兽性。
在文明的“受精”阶段,这种兽性还相当明显。
著名西谚有云:
“枪炮作响法无言”。
[28]意思是说,法律管不了战争,战争不受法律拘束。
兽性发作,人性泯灭。
杀一人不如杀万人,集体战斗的暴力责任可以自动豁免。
人类的历史长河也证明了这一点。
战犯几乎都逃脱了(gounpunished)。
格劳修斯把战争做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战争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一半儿。
路易斯.亨金说:
“和平不仅比发展重要,而且比正义重要”。
[29]正义本是最高价值,终于被“和平”超越,这是一位著名国际法哲学家的现代呐喊。
但是,这仍然是人类的远大理想。
此外,地球对人类而言也太大了。
距离孕育陌生和差异。
“地球属于全人类”,也还是远大理想。
民族国家在整合契约社会的同时,也在残酷地肢解地球,这是辩证认识。
地球属于民族国家,这才是事实。
民族精神与国家意志神圣无比,这是目前的核心信条。
缘此,各民族国家也就获得了无限夸大其精神与意志的平等机遇。
然而,民族精神像一条河,当它宽阔而平坦时,宁静而优雅;
当它狭窄而湍急时,喧嚣而暴躁。
(余秋雨语义)大国是最大的河流,统观不文明史,地球所有的暴虐几乎都来自它们的喧嚣与暴躁。
“大国间的冲突与竞争同时削弱了它们帮助保持和平的愿望和能力”。
[30]因此,关于“大国政治”、“大国外交”、“大国作用”,都是一语双雕。
小国之所以内爆,就是因为没了大国制约;
小国之所以逞凶,就是因为有了大国纵容;
小国之所以强大,就是因为小国结成联盟,足以抗衡大国;
小国联盟之所以相对平静,就是因为远离了大国争斗;
大国之所以冲突不断,就是因为都是强者,瓜分资源欲壑难填。
国际差异无所不在。
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别差异是主要差异,其中尤以政治和宗教差异为烈。
人类的灾难(天灾除外)也主要导源于此。
有人主张“在基督教世界建立永久和平”(西方经典表述),有人主张“在佛教世界建立永久和谐”(东方经典表述),那么,“真主”又会如何说事?
“把美帝国主义赶出伊斯兰世界”(基地组织口号之一)。
“真主”与“上帝”为什么会重新开战?
宗教过问世俗,世俗过问精神,冲突一定会异常复杂与惨烈。
人类主要是精神动物。
主义是文明或不文明的精华。
主义的冲突是最大的精神不和谐。
差异性导致主义多样化,幼稚与自负导致主义走向极端。
国际刑事审判几乎都是针对特定的主义。
主义是一种政治文化,也是哲学思想。
主义应当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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