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场出发大厅展销联合经营临时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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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合作经营场地及期限
1.甲方同意合作经营且在其与白云机场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内提供位于出发大厅两处各约为10平方米的场地,场地面积共20平方米。
2.合作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5日。
第四条管理费用
1.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4万元,作为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临时经营场地管理费用。
合同自签定生效起,三个月内甲方承诺从乙方购进的200万元保底额(按出厂价7.5折后的数额)折供货(其中与7.5折供货的价差是24万元临时经营场地管理费)。
2.综合管理费用指场地须分摊的基本服务及设施的费用,包括使用白云国际机场负责提供并维护的洗手间、公共通道、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中央空调、保安以及POS维护等基本服务费用。
综合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收银
甲方安装两台刷卡机和两套POS收银系统,安装及使用银联系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租赁场地装修
1.乙方承担经营场地的设计、装修、布置的费用。
2.乙方场地装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关于候机楼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为保证租赁区域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整体风格融合,乙方应将其在承租区域装修方案及时交由甲方审核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施工。
4装修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施工要求。
5.乙方应考虑工期延误对经营区域开业经营的影响,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装修延误开业,甲方不免除乙方应缴纳的租金,并保留违约处罚权。
6.乙方的店铺形象及配套设施须符合机场的运营及形象要求。
第七条价格
1本协议商品定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目表见合同附件,甲方负责产品的销售。
2.如商品销售价格发生调整时,甲方双方应及时协商确认、存档备案。
3.商品上柜摆放时须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4.甲方推行商品与服务明码实价要求时,乙方应遵守。
5.合同期内,乙方按照出厂价的7.5折供货给甲方(甲方保底购货额除外),甲方承诺购货保底额为200万元(按乙方供货价计)。
零售价由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制定。
第八条结算
1.月结,甲方按以往合作合同约定周期结算。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销售数据和销售报表。
3.当款项汇入乙方账户后,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根据实际销售发生金额提供“XX”品牌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商品与服务质量管理
1.甲方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白云国际机场相关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商品与服务。
2.乙方应接受甲方关于商品及服务质量方面的管理,按受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违约和违反白云国际机场相关管理制度而受到的处罚。
3.商品管理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供给商品。
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销售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拒收。
(2)乙方供给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不得供给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
乙方供给的商品须标明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商品应有中文标识。
(3)甲方(包括甲方聘请的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有权对乙方所供商品的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怀疑为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送检,如经省、市行政质量主管部门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所送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和价格从乙方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选择乙方产品进行销售,如有违反,甲方应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
4.服务质量管理
(1)甲方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在岗位人员应符合上岗条件,着装整齐、形象良好,并具备较专业的业务知识与能力,向顾客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
(2)甲方从业人员应保持店面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持店内整洁舒适,自觉维护承租区域的卫生和良好秩序。
(3)甲方从业人员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须应旅客需要,热情提供指引等公共服务。
5.知识产权
乙方使用商标不得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
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对经营区域拥有行使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维修、经营管理、租金管理、广告管理、商品与服务质量等相关权利。
(2)甲方或授权人员有权对经营区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管理费用。
2.甲方义务
(1)甲方从业人员的隔离区通行证由甲方统一办理。
(2)乙方经营场地内基础设施的常规维护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
(3)甲方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并办理乙方“XX”品牌系列合法经营进驻机场的各项手续。
(4)无法定或双方约定的原因,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3.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承租区域内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4.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及白云机场各项管理制度。
(2)乙方应接受甲方关于候机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候机楼的安全,维护甲方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优良形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遇突发事件或安全检查时,乙方应安全配合甲方及机场有关单位执行公务。
(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乙方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区域抵押。
(5)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区域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合作,不得擅自改变实际控制人。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违反双方的约定,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场地及期限内,经营“XX”品牌系列年货外的商品,乙方有权不交纳租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关于合作期限的约定,未完全按期限提供经营场地的,甲方须按未提供场地的期限减免相应的租金,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二条合同终止
合同一经终止,视为双方终止场地租赁关系,甲方可对场地的经营权进行处理。
(一)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规定(合作)期满,即时终止本合同。
(二)提前终止
1.协议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但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发生书面通知。
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2.违约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面终止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
(1)擅自将承租区域抵押的;
(2)未经批准擅自将场地或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或未获甲方批准,改变实际控制人的;
(3)丧失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许可,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4)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火情的;
(6)严重违反关于甲方及候机楼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施工管理、环境卫生、经营管理、商品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的。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单方面终止与甲方所签订的合同:
(1)利用承租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
(2)擅自停业三天以上的;
(3)进入解散程序或由其债权人接管经营的;
(4)擅自超越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用途或经营区域,且未能按要求改正的;
(5)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损害乙方利益的;
(6)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火情的;
(7)所售产品非乙方直接提供的;
(8)所售产品是假冒伪劣乙方的。
(三)其他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自动终止。
2.因机场建设、安全保卫、流程改造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确需收回乙方承租区域的,甲方提出调整方案但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终止处理
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付清承租期间的剩余120000元租金。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的监督指导下自行拆除承租场地的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将场地恢复至原貌。
3.合同期满或者合同非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在乙方结清租金并完成场地清退手续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属于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5.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场地原貌的,由甲方代为清理场地,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乙方未能付清有关费用的,或对场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或扣留场内物品,用以抵偿相关费用或损失。
7.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拆除装修、撤离自有物品、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场地装修及遗留物品的处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场地内遗留物品,并追索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8.如因甲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费用。
第一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合同所发生一切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四条特别约定
不可抗力
1.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责有违约责任,双方应对合同条款酌情予以修改。
2.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一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就协商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
总经理(盖章):
总经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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