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章珩经济法第十二章美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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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珩,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一、2012年本章命题趋势分析本章内容为专业知识因此属于重点章,且有一定难度。
考生应紧紧围绕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票据权利、票据抗辩学习。
注意:
主观题往往将票据权利及其抗辩、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与“合同法”的内容相结合加以考核。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二、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三、本章主要考点【重点内容】票据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票据权利与抗辩;背书和承兑的具体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授权补记。
【难点内容】票据签章的效力;票据抗辩及其限制;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期限;追索对象的确定;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及其后果。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四、大纲要求(2012年考试大纲参考),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下列关于票据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有()。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必须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答案】:
ABC【解析】:
选项ABC依次说明票据属设权证券、金钱证券和完全证券。
而票据有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之分,故排除D项。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票据债权的存在,与票据产生原因有效与否无关,这表明票据是()。
A.设权证券B.要式证券C.文义证券D.无因证券,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答案】:
D【解析】:
此考点为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但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后便与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
换言之,即便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票据的流通;只要持票人合法占有了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票据关系同其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目的在于提高票据的流通性。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答案】:
A【解析】:
依据见上题解析。
另外,票据法第44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此乃承兑效力的规定。
此“到期付款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二)票据法的概念(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是票据,合同是合同,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两者分离。
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关系,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的基础关系。
民法上的债权关系不一定必然发生票据关系(例如可以是现金、物、其他权利),但票据关系一定是基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例如合同、继承、退税)。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案例】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乙支付100万元的货款。
为此,甲向乙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
在本案中:
(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乙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出票人甲、持票人乙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1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解释】
(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
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2008年)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答案】D【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
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
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也就是票据行为的参与者。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见图示E(保证人)(被保证人)基础关系:
(买方)(卖方)(卖方)(卖方)ABCD票据关系:
(出票人)(受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X(承兑人)付款人(主债务人),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附表一】,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说明:
1.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
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举例】A公司为购买货物向B公司签发了票据,从而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票据关系,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即为买卖合同关系。
即使B公司在没有给付对价的情况下背书转让给C公司,只要C公司取得该票据是善意的且已向B公司给付对价,A公司就不得对C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进行抗辩。
除非B公司是持票人时(即B公司没有背书该票据),A公司可以对其抗辩;或者B公司在没有给付对价的情况下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C公司也没有向B公司给付对价时,A公司才可以对C公司抗辩。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答案】:
B【解析】:
票据关系和其基础关系具有分离性;张某行使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基础关系(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属于非票据法律关系。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2007年)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答案】:
【解析】:
考点为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票据行为【提示】这部分内容须掌握的考点有: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2)票据签章;(3)票据记载事项;(4)票据下的代理。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1)签章(见附表二)(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附表二】,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
【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解释3】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例题】:
某大学石教师在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刺激而精神失常。
石教师曾因一重大发明而获利颇丰,故开有支票帐户。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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