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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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三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四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二)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三)补偿性。
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第二节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强制程度不同二、责任性质不同三、承担方式不同,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所享有的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
(二)主观过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亦散见于“分则”之中。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十六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免责事由第四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第六节共同侵权行为,第一节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
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
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供了依据。
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第三节免责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如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五、受害人的同意。
第四节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有当事人均无过错,才适用公平责任。
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
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
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四、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项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二)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动物出于本能致人损害。
如果人以动物为工具致人损害,为一般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的复数性
(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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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