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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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方案
天津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鹭岛国际新城项目
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方案
编制:
审核:
审定:
天津市勘察院
2013年07月01日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滨翠西路与小赵道交口。
本工程拟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为新建住宅楼,1#、2#、3#、4#、5#、6#、10#均为6层,7#、8#、9#、11#、12#、13#均为5层,26#、27#、28#、29#、30#、31#均为3层,配套公建4层,
详见下表:
楼号
地上/地下层数
楼高
1#住宅楼
6F
17.32m
2#住宅楼
6F
17.32m
3#住宅楼
6F
17.32m
4#住宅楼
6F
17.32m
5#住宅楼
6F
17.32m
6#住宅楼
6F
17.32m
7#住宅楼
5F
14.42m
8#住宅楼
5F
14.42m
9#住宅楼
5F
14.42m
10#住宅楼
6F
21.182m
11#住宅楼
5F
14.42m
12#住宅楼
5F
14.42m
13#住宅楼
5F
14.42m
26#住宅楼
3F
12.012m
27#住宅楼
3F
12.012m
28#住宅楼
3F
12.012m
29#住宅楼
3F
12.012m
30#住宅楼
3F
12.012m
31#住宅楼
3F
12.012m
32#配套公建
4F
13.8m
33#配套公建
4F
13.8m
2目的和内容
目的:
工程建筑物从开始施工到竣工,以及建成运营后很长一段时间,建筑物沉降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沉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属正常现象,但一旦超过某一限度,就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因此,在建筑物施工和运营期间,都应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以便及时掌握变形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从施工开始到运营期间的安全;另外,建筑沉降观测资料对于总结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经验有很大的帮助。
内容:
通过布设沉降观测基准点和观测点,按照相应等级水准测量精度要求,根据施工载荷情况,定期进行沉降观测,直到建(构)筑物的沉降趋于稳定。
3执行的规范、标准
3.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3.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3《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
3.4《建筑施工测量技术规程》DB11/T446-2007
3.5工程设计及委托方要求
4监测仪器设备
本次沉降监测采用美国天宝公司生产的TrimbleDiNi精密电子水准仪,配合铟钢尺等设备进行精密沉降观测;并采用仪器专用软件以及专业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
序号
仪器名称及型号
仪器照片
主要技术指标
1
TrimbleDiNi配套铟钢尺
每公里往返测高程中误差
≤0.3mm
5人员组织
为保证本次监测任务的顺利进行,公司拟成立鹭岛国际新城项目建筑沉降观测项目部,由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工程师负责,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测量人员,成立一个作业组,精心组织施工,以保证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基准点及监测点的布设及要求
6.1基准点的布设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应选埋在沉降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内,必须保证点位地基坚实稳定、安全僻静。
本工程拟在滨翠西路和滨水西路附近老旧地物上选埋3个水准工作基准点。
6.2监测点的布设
6.2.1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监测点的布设遵循下列要求
(1)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中部适中位置。
(2)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每隔2-3根柱基上。
(3)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以及后浇带的两侧。
(4)在建筑物的不同地基、不同结构分界处应布设监测观测点。
(5)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6)根据各个建筑物的现状和本着不破坏现状的原则,监测点采用多种形式,如采用粘贴式沉降标志点、埋入式沉降标志点(明标、暗标)等。
(7)建筑物埋设点位如图2所示。
图2沉降监测点埋设示意图(mm)
6.2.2沉降监测点的布设
根据我公司以往类似工程经验,本工程拟从地上一层开始监测,沉降观测点布设于地上一层施工拆模后,按照沉降观测点布设图进行沉降观测点的埋设工作。
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和现场勘察情况,沉降观测点位设于首层承重墙或承重柱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
具体布设位置详见沉降监测点布设图,埋设完工后用红油漆标记编号。
1#、2#、27#、28#、29#、30#、31#楼分别埋设10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10;3#、5#、6#楼分别埋设12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12;4#、10#楼分别埋设18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18;7#、8#、9#、11#、12#、13#楼分别埋设14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14;26#、33#配套公建分别埋设8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8;32#配套公建共埋设4个沉降监测点,编号为:
1~4。
6.2.3监测点保护措施及意外情况的处理
沉降观测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测量工作,沉降观测点在使用过程中的人为破坏,往往会导致变形观测数据的中断。
因此,沉降观测点的保护应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1)、监测点的保护措施
〈1〉、甲方措施:
沉降观测点的妥善保护首先应引起甲方的高度重视,甲方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告施工单位,以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
〈2〉、施工单位措施: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加强常识、素质和安全教育,制定惩罚制度,杜绝沉降观测标志的人为破坏。
〈3〉、乙方措施:
在埋设沉降观测标志处设立标牌以示提醒。
此外,标志的埋设深度和露出墙面部分的长度应事先与甲方和施工单位商议,充分考虑施工对标志的影响。
(2)、意外情况的处理
〈1〉、在观测前3天,对沉降观测点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如个别观测点受到破坏时,应及时进行补点,并进行一次加强观测,以保证观测起始数据的精度和观测工作的持续进行(数据中断一次)。
〈2〉、在数据分析时,中断一次的点可在单点沉降曲线图上用上次和下次内插的方法求出中断次的近似沉降值,以减少对整个数据分析的影响。
<3>、如基准点受到破坏,应按基准点的布设要求补点,并按基准点联测的要求进行基准点联测。
6.3数据采集的作业要求
(1)五固定:
固定观测人员;固定观测仪器;固定观测水准尺;固定观测路线;固定观测方法。
减少系统误差的影响。
(2)每次观测之前晾仪器30分钟。
(3)烈日下观测使用测伞;温差变化较大时使用仪器罩。
(4)观测顺序为后前前后。
(5)在线路上预先量距,水准仪与水准尺之间的距离不超过50m,分别在水准尺和测站处作相应标志。
(6)各周期观测前应检测基准点、工作点的稳定性,其高差较差应≤0.7mm。
(7)凡超出规定限差要求的成果,均应进行重测。
7观测技术要求
7.1基准点、工作基点观测技术要求
基准点、工作基点采用美国天宝公司生产的TrimbleDiNi03精密电子水准仪,配条码铟钢水准尺单程双测站或往返测,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中二级水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观测,观测技术要求见下表:
表7.2-1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m)
等级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前后视距累计差
视线高度
二级
≤50
≤2.0
≤3.0
≥0.3
表7.2-2水准观测限差(mm)
等级
基辅分划(黑红面)读数之差
基辅分划(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
往返较差及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
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
二级
0.5
0.7
≤1.0
≤0.7
≤1.5
注:
表中n为测站数。
7.2监测点观测技术要求
监测点观测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二级的技术要求进行施测(见表7.2-1、表7.2-2);每次观测时,必须按附合水准路线至少联测两个水准基准点。
监测点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联测组成附合水准路线,观测数据进行严密平差计算,首次观测时,必须连续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点的初始观测值。
各项限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7.2-1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m)
等级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前后视距累计差
视线高度
二级
≤50
≤2.0
≤3.0
≥0.3
表7.2-2水准观测限差(mm)
等级
基辅分划(黑红面)读数之差
基辅分划(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
往返较差及附合或环线闭合差
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
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
二级
0.5
0.7
≤1.0
≤0.7
≤1.5
注:
表中n为测站数。
8观测周期
8.1基准点观测周期
基准点观测周期应能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而确定。
基准点首次应连续观测两次,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基准值,以后每二个月观测一次。
当在作业中检测成果出现异常及外界因素有影响时,要及时进行复测,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2沉降监测点观测周期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沉降观测工作将按照以下实施进度进行:
①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观测,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随时调整观测计划,避免漏测。
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载荷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②基准点埋设后及时进行初始数据观测
③施工至正负零时开始布设监测点,待其与结构牢固后使标体与建筑物紧密连结(见下图,约5天左右)就可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2次取平均值作为观测结果,以后每增高1层观测一次,至主体封顶,封顶时观测一次。
主体封顶后进入百日观测,一般情况下每月观测一次,共计3次。
如果沉降速率过大或过小,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观测周期:
(见下表)
百日观测日平均值 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 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
天津市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
④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⑤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载荷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⑥沉降观测结束之前,根据连续2次观测的沉降速率小于或等于1.0mm/100d(100d为百日)时,报告甲方,经批准后,可停止观测。
⑦按预期观测完成的日期,连续2次观测的沉降速率仍大于4.0mm/100d(100d为百日)时,建议继续观测。
此种情况发生时,甲乙双方应另行商议解决办法。
拟观测次数如下:
楼座
层数
封顶前观测次数
封顶后百日观测期间观测次数
建筑物沉降稳定后
累计
1#楼
6F
6
3
1
10
2#楼
6F
6
3
1
10
3#楼
6F
6
3
1
10
4#楼
6F
6
3
1
10
5#楼
5F
5
3
1
9
6#楼
6F
6
3
1
10
7#楼
5F
5
3
1
9
8#楼
5F
5
3
1
9
9#楼
5F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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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降 观测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