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x
- 文档编号:1293321
- 上传时间:2022-10-2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38KB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x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
(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根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集约用地原那么。
适应新型城镇化开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二)合法依规原那么。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平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标准操作。
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异地重建农民住房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
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设高度等标准。
(三)量力而行原那么。
要根据各自根底和条件,把握好农民住房建设推进的力度与时序,做到循序渐进。
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方式、管护模式等方面要量力而行,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方式超前分配。
(四)因地制宜原那么。
要综合考虑土地存量、人口规模、经济实力、综合本钱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选择相应的建设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
(五)规划先行原那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民住房改造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鼓励将旧村改造与住房建设统筹考虑、统一规划,促进农民生产与生活条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设与历史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同步实施,经济开展水平与农村居民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六)市场导向原那么。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投建农民住房,农民住房的建设、管养应坚持遵循市场原那么。
严控集体负担,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暂行方法建设安置房: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二)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
(四)其他经审核、批准可以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的。
选择以其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的被安置人,不得再分配安置房。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工程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安置房建设方案,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征求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办理相关工程立项手续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安置房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那么,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
第七条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改造用地,涉及拆旧腾挪并能实现复耕的,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省市有关程序向省申请周转指标供给安置房建设。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工程选址用地及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用地在规划上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相关配套设施及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
(一)政府统建的安置房:
原那么上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局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二)改造主体和工程业主配建的安置房:
土地用途性质应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安置房用地应作为改造工程或其他住宅工程用地的一局部,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或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供地方式供地。
(三)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
土地用途性质应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可以使用农村(社区)集体或合建单位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
政府主导“三旧”改造工程,需另行安排用地、由农村(社区)集体自建安置房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协议供地核定计收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余额归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安置房工程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应先向社会公示用地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供地。
安置房工程用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该宗地用于或局部用于安置房建设。
工程用地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对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安置对象、户数、分配方法等事项,属于政府统建安置房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属于改造主体和工程业主配建安置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属于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安置房的,由农村(社区)集体根据具体工程征收补偿方案或房屋补偿协议,拟定建设方案记载上述内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备案。
第十二条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相关的工程设计标准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统建的安置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那么,可以采取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及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安置房建设工程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工程,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开工。
第十五条非房地产工程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第十六条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年度建设方案和改造工程落实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供给方案,统筹供给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优先供给本辖区内产业、市政、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和政府主导“三旧”改造工程的安置。
本辖区内其他改造工程需以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改造主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应支付相应价款。
供给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本钱的根底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改造主体配建的安置房,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安置对象、户数等事项进行供给。
第十八条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给本村(社区)产业、市政、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和“三旧”改造工程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给本村(社区)拆迁和改造工程中本村(社区)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第十九条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中,剩余无供给对象的,可作如下使用:
(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农民安居房或公寓,只租不售。
(二)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调剂用于本镇其他工程的安置。
第二十条改造主体配建、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局部无供给对象的,可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钱评估价回购,回购后参照本暂行方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分配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分配原那么:
(一)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那么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且宗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层高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局部,原那么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本钱给予货币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四层、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局部,原那么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局部原那么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本钱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整村搬迁工程,可根据“一事一议”原那么,结合村庄实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撤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缺乏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分配前,改造主体制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
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改造主体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房地产工程配建的安置房,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整宗地土地登记和整幢房屋产权登记。
《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中均应备注拆迁安置房或“三旧”改造安置房。
房地产工程配建的安置房,由开发企业与被安置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每单元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与村民签订了具体家庭分户、公寓配售和征地撤除补偿协议的村(社区),经批准后可建设农民公寓。
村(社区)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选建设地块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已制定建设及配售方案并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建设及配售方案中应明确,农民公寓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借贷相关本钱由配售的村民共同承当。
(三)已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分配协议及家庭调整协议。
旧村已纳入历史文化名村、原村需整体保存的,且签订了旧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回购协议的,可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四)农村(社区)集体能以现金支付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20%。
村民在房屋分配合同中承诺支付的购房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60%,其中,村民有自建住宅的,可以原宅基地和房屋折抵新建公寓购房款,不愿意交回原宅基地的,原那么上不参与农民公寓的分配;村民无自建住宅的,应以现金形式支付。
农村(社区)集体和村民两者出资合共不少于总建设资金的80%。
第二十六条农民公寓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以集体自用方式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莞市 农民 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 全文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