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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XX天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汇编
(一)一般规定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XX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2004-07-21)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
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07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09日)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2】第152号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05日)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第1170号 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17日)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2号 发布时间:
1995年11月23日)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3】第139号 发布时间:
2003年11月18日)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238号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05日)
(五)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
XX市,XX、XX、XX、XX、XX、XX省,XX、XX、XX、XX、XX自治区以及XX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XX省X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
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
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第079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6月23日)
(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X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X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来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71号发布时间:
1999年09月20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没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X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XX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4】第116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7月10日)
(七)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第065号 发布时间:
1998年05月11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中标机电产品的X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括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101号 发布时间:
1999年06月21日)
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第089号 发布时间:
2003年01月07日 )
4、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07号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09日)
(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 ×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076号 发布时间:
1999年05月11日)
(九)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007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13日)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举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第116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7月10日)
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第256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4月01日)
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十)对外承包工程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第031号 发布时间:
1994年)
(十一)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X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020号 发布时间:
1999年04月22日)
(十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免)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2】第112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7月18日)
(十三)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
1、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046号 发布时间:
2003年04月01日)
2、“国内生产企业”是指:
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
规定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文字号:
财税【2003】第249号 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16日 )
(十四)保税区货物退(免)税
1、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第092号 发布时间:
1995年11月23日)
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国税发[2003]139号)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 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第165号 发布时间:
2000年12月22日)
(十五)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
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0】第155号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6日)
4、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第116号 发布时间:
2002年09月10日)
(十六)海关监管仓货物退(免)税
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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