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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制创新、调整利益格局的一项突出任务。
二、认识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从2010年2月28日起,第一批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统一采购价格,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一批:
2010年2月28日启动;
第二批:
2010年12月15日启动;
第三批:
2011年5月1日启动。
全区1457个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均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
我区实施情况,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行政村卫生室。
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中成药29种,西药68种。
(桂卫药政20111号),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村卫生室基药目录,非基本药物全部退出。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计划,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认识“确保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措施,基层医疗机构: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中标价和零差率销售。
对基本药物采购储存发放等各环节严格管理。
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及时、足额、保质保量供应基本药物。
政策文件解读,国家、卫生部层面,2009-8-19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2010-11-19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2010-12-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自治区、卫生厅层面
(一),2011-3-11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桂卫办201113号)2011-5-1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78号)2011-5-18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2011-6-2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自治区、卫生厅层面
(二),2011-7-28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19号)2011-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22号),桂药招办201119号,一、采购目录:
包括中标品种目录和临时采购品种目录。
二、采购周期:
从2011年8月1日起,暂定为一年。
三、采购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
/)的“基药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桂药招办201119号,四、采购办法:
在采购周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进行采购和使用基药中标品种。
划分区域招标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采购所在区域内中标生产企业的品种,不能采购其他区域中标生产企业的品种。
桂药招办201119号,临时采购目录内的品种,临床确实需要,可根据临床适应症适量进行采购,但在基本药物第二阶段中标结果开始执行后停止使用。
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自行采购,不需要上报自治区药招中心备案。
严禁标外、网外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序号:
186)包括:
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五、确定本单位用药目录六、采购价格和零差率销售七、货款支付八、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桂卫办201113号)文件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增补药品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40%。
桂药招办201119号,桂药招办201122号,一、明确责任,确定配送关系:
生产商对所生产或代理的中标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中标生产商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商配送中标品种。
生产商应确保中标品种以县(区)为单位全覆盖。
桂药招办201122号,二、设立药品虚拟库,建立黄灯警示制度生产商把每个中标品种在广西储备的数量录入虚拟库,配送商及医疗机构均能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某种中标品种的库存量,如有缺货系统及时自动提示,亮黄灯。
生产商连续2个月亮黄灯的取消该品种中标资格,根据替补原则确定替补品种。
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
桂药招办201122号,三、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及时到货确认采购计划前移,除临床急救、急需用药外,每月20-22日发送下月常规采购订单1次,每月10日、25日按需发送本月补充采购订单1-2次。
根据本单位采购目录和配送商虚拟库显示情况发送订单,交易系统同时自动把定单发送给配送商和生产商。
桂药招办201122号,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入库验收工作,对送达的药品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签收单。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在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两天配送到位率是医改监测重要指标,基层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对待,按要求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桂药招办201122号,四、建立评价体系,对配送商进行定期考核两天金额配送到位率=(当月常规采购订单补充采购单品种规定时间内到货金额)(当月常规采购订单补充采购订单总金额),占60分。
两天品种配送到位率=(当月常规采购订单补充采购单)品种规定时间内到货品规数(当月常规采购订单补充采购订单)品规总数,占40分。
桂药招办201122号,五、考核与处理措施:
委托率未达到95%且不按规定在2011年11月20日前整改达标的,自治区药招中心将挂网公布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品种及替补中标品种。
每月10日自治区药招中心将亮黄灯的品种及连续2个月亮黄灯被取消该中标资格的品种挂网公布,并公布替补品种。
配送商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次遴选配送商的主要参考指标。
桂药招办201122号,六、工作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10月开始将采购工作前移,10月20日22日发送11月常规采购订单。
订单发送前移将列入考核指标中。
截止10月24日,全区1479家基层医疗机构还有1180家未按要求发送11月订单,需尽快完成。
桂药招办201122号,七、签订合同: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招中心签订授权协议,自治区药招中心与中标生产商签订保证质量和货源供应合同。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商签订购销合同。
桂药招办201122号,南宁市武鸣县、柳州市鹿寨县、桂林市永福县、百色市田东县、玉林市容县和玉林市玉州区开展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试点工作。
由试点县(区)卫生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商监管、货款支付等工作(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得用同类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
不得违规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
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入围药品采购零售价格及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高于入围价格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二),执行网上采购,科学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前移,除临床急救、急需用药外,每月20-22日发送下月常规采购订单1次,每月10日、25日按需发送本月补充采购订单1-2次。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三),及时在交易平台进行到货确认,必须在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进行网上到货确认。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台账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并在购进药品时做好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符合法规要求。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四),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从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使用的品种,参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编制本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不断档。
加强业务学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五章处方的调剂,二、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二、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三章药品调配和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三、合理用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化学药和生物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中成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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