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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
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
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
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
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其内容和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
而人治论者强调“为政在人”,“法者,治之端也;
九君子者,治之原也。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专制、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君、法律至上与领袖个人意志至上之间的对立。
20世纪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历次讨论,已在理论上明确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
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袖个人的意志;
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在意志的工具。
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
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从经济角度看,法治取代人治的必要性。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
第一,投入较少原则;
第二,一举两得原则;
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
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
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
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
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
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
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
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
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
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
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
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
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
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
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
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
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
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
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
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经济较发展,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全,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
相反地,在一个动乱不已、人民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虐、官吏专横跋扈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四、从市场经济发展看,法治取代人治的必然性。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
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
没有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
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
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
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
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
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
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
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
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
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
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
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
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
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
于是,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
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
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
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
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
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
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
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主要是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
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
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
五、法治取代人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属于“良法”。
因为社会主义法在根本上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能够处理好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关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体制方面的缺陷,社会主义的中国并没有实现法律至上的观念。
人们虽然认识到了法律的实在内容,但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权力被无限地扩张。
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讲座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此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创了中国法治化的新纪元。
从此,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如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才真正被理论界所认同,被政界所首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就从此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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