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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协议书范本
打赌协议书范本
篇一:
打赌时承诺的赠与能否成立?
打赌时承诺的赠与能否成立?
案情事实
张三是一烟酒店老板,李四经常赊欠烟酒,张三几次催要未果。
20XX年6月10日,李四再次赊帐,张三嘲笑说:
“死酒鬼,没钱还喝酒抽烟呢!
”李四大吼:
“以为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啊?
”张三大为恼火,说道:
“我是开店了又怎样?
你要是敢跪下大声叫三声爷爷,我新买的iPhone6s就归你了。
”李四听后,当即跪下,向张三大叫三声爷爷,遂要求张三将其新买的iPhone6s交付给他。
张三回绝李四,双方遂起争议。
李四以双方存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为由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付新买的iPhone6s。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了解了案件事实之后,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并对张三和李四共同作出了批评。
律师分析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
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该案中,张三做出了赠与一部iPhone6s给予李四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李四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李四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那么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张三应当将新买的iPhone6s交给李四。
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张三要李四叫三声爷爷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李四,发泄对李四赊欠烟酒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新买的iPhone6s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
而李四经济拮据又嗜烟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张三的羞辱后,为了令张三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
李四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张三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故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张三可以拒绝李四要求其交付手机的请求。
篇二:
谈打赌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分析
谈打赌导致损害的民事责任分析
赖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胡德志是一工地的工友。
20XX年2月27日下午1时许,刘与杨、郭等人饮酒后前往工地的途中,相互吹嘘自己的“武功”,刘就提出表演“真功夫”,即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
杨、郭等人均表示不信,刘即提出拿20元打赌,被告胡德志就叫双方拿钱由其当中间人,后刘成功赢得杨、郭的20元钱。
此时,刘又夸口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并还由胡当中间人再拿10元打赌,后叼起又加了沙石的塑料桶走出约10米摔倒,杨、郭赢得10元钱。
次日,刘因伤住院,经诊断为“颈椎体骨折伴不全性截瘫,颈六椎体脱位,需长期卧床,还需手术治疗”。
同年4月,原告刘光海经成都市检察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的行为是赌博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和胡德志都应当预见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但因原告刘光海过于自信而主动要表演并与被告杨关明、郭伟打赌,并主动要求增加距离和重量,造成其伤残,原告刘光海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
三被告对原告刘光海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其中被告杨关明、郭伟先后两次出钱与原告刘光海赌输赢,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而被告胡德志在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痕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
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人,
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三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原告刘光海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杨关明、郭伟各自赔偿原告刘光海18976.43元,被告胡德志赔偿原告刘光海12650.95元;驳回原告刘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问题分析
在本案的裁判中,判决意见认为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的行为是赌博行为,在裁判分析中认为该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在责任分配时,判决是适用侵权的有关规定,认为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民法上的疏忽或懈怠,是共同侵权人,故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刘光海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按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笔者现就本案试结合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进行分析。
(一)打赌的违法性思考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打赌行为是否是我们所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赌博行为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要首先弄清楚赌博的含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赌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赌博的目的是财物上的输赢,因此赌博也叫赌博财物。
所谓赌博财物,是指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而博取财物。
同时,赌博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笔者认为,打赌和赌博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两点:
首先,打赌是拿一件事情的真相如何或能否实现赌输赢,而赌博是根据某种游戏的输赢来决定赌金的获得;其次,打赌重在挑战者对相对方的期望和实力的超越,结果是,挑战者可能获得物质上的奖励也可能获得精神上的奖励,而赌博重在结果而不再过程,轻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重者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很明显,打赌和赌博尽管都有“赌”的属性,但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混淆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危害是巨大的。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与打赌相关的还有悬赏、
打擂等等,只不过悬赏和打擂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而打赌往往是针对某个特定人的而已。
如果行为人是以赌博的方式取乐,而无营利的目的,只是为暂时达到娱乐之目的,这种行为自然不是赌博。
从本案来看,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关明、郭伟在前往工地的途中相互吹嘘自己的“武功”后,原告刘光海自己提出表演“真功夫”,即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到指定的位置。
而杨、郭等人均表示不信后,刘即提出拿20元打赌,那么此时原告刘光海提出打赌,应该理解为是其对表现自己能力的期望,在第一次“表演”成功后,刘赢得杨、郭的20元钱,此后刘则表现出对自己实力进行超越的态度,“说还能叼得更重、更远些”,可以发现这工友杨、郭之间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打赌行为,仅为娱乐消遣并无赢利的目的,而不应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上规定的赌博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从合同的视角分析
协议即合意,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打赌协议就是打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之精神,在打赌行为中,双方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订立、履行、终止及法律责任等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有人认为打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笔者同意这种说法。
那么本案的打赌协议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第四,标的确定和可能。
在本案中,原告刘
光海与被告杨、郭二人进行约定时都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有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可谓是主体合格;约定时任何一方都没有受到对方的胁迫和欺诈,可谓意思表示真实;而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既不违法也不伤风败俗,当然也就没有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合同的标之一十分明确,那就是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10米,而另一标的物质上的奖励也是存在的。
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用嘴叼起装满圆石的塑料桶行走10米是有一定困难的,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打赌或者挑战的价值。
综上所述,原告刘光海与被告杨、郭二人的打赌协议完全符合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裁判分析中,“打赌”行为同时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进而被为无效,而笔者作出了相反的结论,因此笔者将自己对判定一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说明。
“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包含有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规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指向的是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国家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秩序,不仅包含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的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亦在其中;善良风俗是指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或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
具体有那些算是“公序良俗”呢?
日本法学家我妻荣曾对“公序良俗”进行过列举式的定义,而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最需要掌握的即是“公序良俗”的指向——公共利益,看该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产生了破坏。
如果说认定公共利益只是说明“公序良俗”中的公共秩序受到了侵害的话,那么在善良风俗的认定上,笔者还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试举一例,如通奸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但不违法。
善良风俗所含盖的一般道德或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不能被做扩大化解释,否则“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将沦为空谈。
依该打赌协议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的规定,那么刘光海第一次“表演”成功时合同的条件便成就了,该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者不仅要承当违约责任,而且还要在法律的强制下履行义务。
同样,刘光海与杨关明、郭伟的第二次打赌也是合同。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违约方的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规定全面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并对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在本案的打赌行为中,没有违约行为的出现,当事人双方均按照打赌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从合同的角度,就不存在损害赔偿。
首先,在以过错责任而归责的合同关系里,需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杨、郭二人只是与原告刘光海打赌,并没人强迫其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走,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原告刘光海自愿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走。
“凡及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所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于他人,盖人只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对于其他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则为衡平原则所不许”,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履行不当使自己遭受损失,不可将此损失强加于合同相对方,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之规定,杨关明和郭伟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判决中称“被告胡德志虽然未参与赌博,但是他作为‘中间人’促成了赌博这一违法行为的成就。
”而审理查明中记明“胡德志就叫双方拿钱由其当中间人”,仅此一点要断定胡德志有促成打赌和放任伤害发生不是很充分的。
胡德志作为见证人和中间人的身份,与打赌产生的利益并没有什么联系,其也没有预见的义务,且原告刘光海自愿用嘴叼装满圆石的桶行
篇三:
经济法案例
担保法
一、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
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为什么?
答:
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
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
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
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
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
故可向庚追偿。
二、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为什么?
答:
1.不能。
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
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
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
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
(或:
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
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无效。
合同法
一、案情:
20XX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
陈某称该犬系为黄某代卖,于是任某要求陈某一起去找黄某。
见到黄某后,黄某称该犬系其家雌犬所生,由此引发争执。
后双方协商,由陈某作为证人,双方在野外放犬,犬跑到谁家,谁就拥有所有权,如果该犬跑到一方家中,由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
任某、黄某各拿出1万元交给陈某后,双方到野外放犬,结果该犬跑到黄某家中,陈某遂将2万元一并交给黄某。
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
答: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采取民间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双方采取在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所有权,且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具有打赌的性质,这种方式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另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万元。
二、案情:
20XX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XX年9月15日,
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
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
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XX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
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答:
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已尽到送货义务。
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验货及支付尾款义务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
在乙公司不能按时筹足并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损失,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已方义务将货物运回,其行为并未违约。
(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本案中,乙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仍未能付款,该笔款项占合同总价款的40%,乙公司不履行的行为直接影响甲公司的利益,且甲公司已尽到了自已的义务,进行了相应的等待,显然此时,乙公司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正是基于此种情况,甲公司将货拉回,是行使自已的权利,并非违约,可见本案纯属乙公司单方违约三、案情:
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
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
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答: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规定”还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甲借信用合作社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甲如果吧还债的义务装让给第三人乙,要取得另一方信用社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乙和甲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情:
2003年5月1日,王某与李某到影楼拍摄结婚照。
王某与影楼签订婚纱摄影合同:
影楼为王某拍摄超值婚纱艺术照套餐共18张,价款2988元。
一周后,王某前来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与影楼当时推荐的样片相差甚远,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影楼退款。
影楼拒绝退款,同时承诺可以重新拍摄。
双方经协商后约定:
此前发生的费用由影楼承担,影楼为王某重新拍摄,直到王某满意为止;王某与李某应在2003年8月15日前到影楼补拍照片。
后因李某出国,王某与李某的感情发生危机,双方没有去影楼补照。
同年9月,王某与李某离婚。
王某要求影楼返还2988元摄影费用,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不能退款”,王某则认为双方当时协商后,已经形成了新的摄影服务合同,只是因为离婚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补照,所以只能解除合同退款。
影楼对双方变更合同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未在合同变更后的3个月内拍照,违约在先,坚持只能继续履行合同补照,不能退款。
问:
此案应如何解决?
答:
离婚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履行合同时不可抵御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除了能够作为免责事由外,还可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如果不可抗力将导致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或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和全部履行,而继续履行也使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守约方,而是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即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所以双方解除合同,影楼返还摄影费,但王某应赔偿影楼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五、案情:
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
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
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
而合同中所定的
违约金仅5000元。
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答:
可要求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
(1)支付违约金
(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七、案情:
15岁的王某(女)属龙。
一日王某到某美容店(有文身的经营范围和资格)纹身,美容店工作人员周某应王某的请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一条龙(面积约20平方厘米)。
第二天,王某又到该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字。
正在刺字时,王某的父亲赶来制止。
请问:
(1(:
打赌协议书范本))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2)王某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答:
王某可以要求除去文身的医疗费,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八、案情:
甲方为工程的发包人,乙方为承包人,乙方经甲方同意,将土方工程(挖坑)分包给工头张某,张某雇佣了97个农民完成了土方工程。
邻近春节,该97个农民找工头索要工钱,张某找乙方索要,乙方以甲方不给为由拒绝。
张某无法支付工钱,又怕农民打他,就躲了起来。
请问,
农民还可以向谁索要?
答:
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乙方索要,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
当前的理论认为,不能向甲方索要。
条件:
1两个债权都是金钱之债;2均已到期;3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乙对丙的债权是抚养费,或人身伤害
的损害赔偿费,或者工资,保险费等,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些是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
九、案情:
甲公司需要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
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的报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万。
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
乙公司又提出:
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有价值100万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无偿奉送。
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钱不给。
乙公司曾通过黑社会势力(某法律事务所)要钱未果。
在甲、乙订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方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
请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
这个案例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合并行使问题。
就乙公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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