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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章程
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办学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洛阳市第十七中学。
第三条学校住所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
第四条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2万元。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单位是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
第七条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洛阳市洛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宗旨是实施初中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九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业务范围包括:
初中学历教育与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理事;
(五)批准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洛阳市第十七中学运行;
(七)审核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是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第一届理事会由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负责组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委派理事2名,洛龙区人事劳动局委派理事1名,白马寺镇政府委派理事1名,学校当然理事3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其他有关职位负责人),推选理事1名为教师代表,聘任理事1名为辖区群众代表。
第十四条在洛阳市第十七中学办公室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专职人员为理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校理事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校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按权限报批后实施;
(五)审定本校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校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对本校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本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八)检查本校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审核同意;
第二节理事
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年龄不超过65岁,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在本行业、本系统或者学校有较高声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学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校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若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委派。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其他有关职位负责人组成,是本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产生方式:
洛龙区教育局依据人事任免条例和校长产生办法,在符合校长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推选出候选人,由理事会在候选人中提名,报教育局审核、批准、任命。
第三十五条校长根据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业务工作;
(二)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理事会理事长。
第三十八条学校副校长产生方式:
洛龙区教育局依据人事任免条例和校长产生办法,在符合副校长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推选出候选人,由校长在候选人中提名,报教育局审核、批准、任命。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校长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理事会换届和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洛阳市第十七中学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章程;
(二)洛阳市第十七中学法人登记事项;
(三)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洛阳市第十七中学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洛阳市第十七中学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学校理事会通过,报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学校章程: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学校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校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学校学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学校章程修改案,经洛阳市洛龙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涉及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4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学校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洛阳市第十七中学理事会
20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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