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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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专题指导
司法考试采用两种试题形式考查考生的法律能力。
即客观题和主观题。
相比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卷四主观题更注重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也深受命题者的青睐。
随着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司法考试将着重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务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我们可以预期的是,今后的考试将会以案例题为主,大幅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例。
在以往十四年的司法考试历史中,行政法仅仅于2004年缺席过一次,其他年份不是考查25分至30分得论述题,就是考查22分左右的案例分析题。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很有必要用专门一章的篇幅来介绍案例分析题,领会答题思路,掌握答题内容,学习答题方法。
第一节 案例分析题型概述
一、总体认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
行政法作为一门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行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关系的应用学科,更具有最为鲜明的实务性。
我们学习行政法,不仅需要学习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中外学说理论,更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把我们学到的法学语言、思维、逻辑和理论当做分析案例解决实务问题的工具。
这可能是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价值价值之一。
行政法案例分析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制度等共同组成了行政法的教学和研习内容。
案例分析不是行政法教学的终结点,而是通过案例教学回归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理中来。
作为一种重要的学习行政法的方式和手段,案例分析有着其自身的概念、特征、内容,也有着我们可以加以掌握和运用的答题思路和方法。
司法考试的行政法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单纯理论性试题和案例分析性试题两种。
前者的数量很少,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不太容易以案例题考查的内容才会直接考查理论内容或者法条规定。
后者的数量最多,基本原则、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基本上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
可见,行政法部分无论是在卷二的客观题,还是卷四的主观题,都大量采用了实际案例分析方法考查考生对行政法理论、原理和制度的掌握情况。
案例分析题就是主观化的客观题。
首先要得出自己对问题的判断,这是做题的前提。
其次是要尝试着用文字阐明自己的思考过程,用法律语言和专业逻辑陈述自己给出问题答案的理由。
二、案例分析题与客观题、论述题比较
(一)案例分析题与客观题
案例分析题不同于客观选择题。
客观选择题是命题者提供一个实际案例,然后列出四个对案例中涉及的行政法问题进行判断的选项,考生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理论、规则、原理和制度进行分析判断,在得出结论后进行选择即可。
而案例分析题虽然也是提供了实际案例,但是命题者不再给出供考生进行判断的选项,而是提出5个左右的问题,要求考生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理论、规则、原理和制度进行分析作答。
这就不仅需要考生有能力分析案情,更要求考生会应用法律语言、思维和逻辑,组织正确答案。
因为案例分析题阅卷都是踩点给分,要求很高,分析清楚了案情,也可能因为语言组织、逻辑关系等问题,导致得分很低。
(二)案例分析题与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也不同于论述题。
论述题是命题者提供一份包含实际案例或者法律现象的材料,然后要求考生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原理,阐述出材料体现出来的问题、意义及其解决方法、处理建议。
论述题没有标准答案,只要考生答案立论准确,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基本上都能够得到不错的分数。
而案例分析题虽然也是主观题,但是因为其是对实务案例中包含的相关知识点的直接考查,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不允许考生进行自由发挥。
如果用旅游打比方,论述题像是自驾游、自由行,游客自主性大;案例分析题像是跟团游,游客需要听从导游的指令,统一行动,没有自主安排的自由。
二、答题技巧:
(一)三步走策略
案例分析题往往会包含诸多的陈述性内容和信息,将对答题形成干扰,如何能够科学审题,理清思路,第一时间收集关键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方法审题。
1.第一步:
找行政主体:
每一个案例分析题都是首先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公开)中针对行政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行为而开端的,所以正确认定行政主体就是解答案例分析题的起点和关键。
正确找到行政主体,将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以及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进而也决定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等考点。
2.第二步:
找行政行为:
确定了行政主体,这是解决了人的问题。
接下来,应当顺藤摸瓜,紧接着确定人做出的事,即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重要考点直接相关。
同时,行政行为的类型影响着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决定着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和行政诉讼的裁判类型。
3.第三步:
找利害关系人:
行政行为是一个桥梁和纽带,联系着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其中行政相关人包括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这将决定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请人、原告、第三人和国家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的确定。
(二)顺藤摸瓜
考生在正确完成三步走之后,接下来应当先浏览一下各个小问题,以问题为线索和导向,进一步根据三步走已经获得的案情信息来得出自己的判断,形成答案。
例如,如果问题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被告是谁?
为什么?
”那么考生就应当根据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找主体”的内容,确定本案中的适格被告,并进一步说明理由。
(三)注重说理
重视判断,更要重视说理,要学会用文字陈述自己的结论。
案例分析题成败的关键,不仅仅在于结论的判断,更在于运用法言法语和专业逻辑思维准确阐述得出结论的理由。
三、主要考点及答题思路
(一)受案范围
思路: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协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可以请求附带审查,其他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法律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
(二)利害关系人:
复议申请人、原告、第三人
思路:
法律上利害关系: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变更或消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事人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与本案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三)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被告
思路:
本案中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其为适格的行政主体,具有被告资格,故为本案被告(被申请人)。
(四)管辖法院
思路:
分三句话来完成答案。
第一句:
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本案应当由哪一级别法院管辖。
第二句:
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本案应当由何处的法院管辖。
第三局:
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将第一句中的“基层”或者“中院”放到第二句中“法院”的前面,就是最终的准确答案了。
注意,级别管辖的判断依据在于被告,比如海关当被告因为专业强而由中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中央部门当被告的案件因为级别高也由中院管辖;其他案件则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的判断依据在于行政行为的内容,比如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人身自由权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辖。
(五)裁判类型
思路:
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的类型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1.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1)作为:
复议维持、诉讼驳回。
(2)不作为:
复议诉讼皆驳回。
2.合法一般不合理:
(1)复议:
改变。
(2)诉讼:
一般驳回诉讼请求,处罚之外的其他行为涉及款额认定、确定确有错误的羁束行为,可以判决变更。
3.合法严重不合理:
(1)复议:
改变。
(2)诉讼:
行政处罚作为裁量行为可变更判决,其他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撤销。
4.一般违法:
复议诉讼同。
(1)作为:
可撤就撤销并责令重做,不能撤的确认违法并补救赔偿。
(2)不作为:
能履行的就履行,不能履行的就确认违法并补救赔偿。
5.严重违法:
主体无资格或行为无依据的确认无效。
(六)行政许可诉讼
思路:
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1.受案范围:
(1)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3)导致许可程序对主体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
2.被告:
(1)内部程序外部化:
上批下决定,告下;不服上批或不批,可共同告;下先审再报上,下不审或不报,告下。
(2)统一办理许可:
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3.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
(1)第三人可以提供;
(2)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3)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4)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补偿诉讼:
(1)行政机关处理前置;
(2)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无法可依的,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3)特许权补偿,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七)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类型及判断。
2.设定和规定。
3.实施主体。
4.实施程序。
5.许可监督。
(八)行政处罚
1.种类和设定。
2.实施主体。
3.实施程序。
4.治安管理处罚。
(九)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查封扣押。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4.法院非诉执行。
(十)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
2.司法赔偿。
3.司法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质证程序)。
第二节 案例分析题型范例
(一)案情: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
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二)案情:
2010年卫南县湖林乡政府将两块山林的所有权确认为甲村所有。
该村村小组遂将这两块林地承包给村民种植林木。
2014年5月2日该村村民发现,某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正组织人员机械推倒山林的林木,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该村村民了解到,卫南县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已于2013年10月1日将位于该县管辖区内的约2000亩土地的使用权授予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而原属甲村所有的这两块山林恰恰也在这2000亩土地内。
甲村村民认为县政府在未经本村同意的情形下,将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又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县法院以该案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受理。
甲村村民又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认为湖林乡政府颁发给甲村林地所有权在先,且该林地所有权证一直有效,卫南县政府在未告知甲村的情形下擅自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撤销了卫南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对此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时,并不知道其中包含存有争议的土地,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问题:
(1)本案中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2)甲村村民申请复议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
为什么?
(3)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若高尔夫球场提起诉讼,甲村村民的诉讼地位如何?
(4)如果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被告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为什么?
(5)甲村村民申请复议,以及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如何计算?
(6)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
为什么?
(三)案情:
2010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10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10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
“收回于2010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10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
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
问题:
(1)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2)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能否为原告?
为什么?
(3)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4)如果人力三轮车车主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为什么?
(5)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为什么?
(6)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为什么?
(7)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为什么?
(四)案情:
2014年10月11日,A市B区公安分局接到市民举报,来到B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
民警当场对光盘实施了扣押。
民警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杨某签字。
随后区公安分局对A市C区人杨某作出拘留10天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要求举行听证,被拒绝。
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4年10月15日向B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区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上级党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拘留10天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4年11月25日,杨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杨某不服,遂于11月28日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遂告知杨某变更。
2015年1月15日,杨某又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B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7日内既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任何答复。
杨某遂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区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杨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
A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拘留10天罚款30万元的判决。
杨某不服A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B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问题:
(1)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的原行政行为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本案的被告是谁?
为什么?
(3)本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为什么?
(4)本案中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代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
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5)本案中原告应当如何起诉?
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被告应当如何依法应诉?
(7)二审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8)如果被告不履行本案的判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五)案情:
A市的王大锤某日驾车闯进位于B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B市C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大锤不服向位于B市D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拘留5天罚款3000元的复议决定。
大锤仍然不服而起诉。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为什么?
(2)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理由是什么?
(3)大锤如何起诉?
法院如何处理?
(4)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大锤的起诉不予理睬,大锤如何获得救济?
(5)本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为什么?
如果可以,应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当地检察院如果发现本案一审判决违法,有权作出何种处理?
(六)案情:
2010年2月14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杨某大量销售伪劣产品获利,随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杨某实施刑事拘留,进行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没收了杨某销售的产品120件。
2010年3月1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10年5月7日对杨某批准逮捕。
后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
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
2015年4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杨某就县公安局的没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理由何在?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为什么?
(3)杨某应当按照什么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4)杨某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5)国家将按照什么程序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七)论述题
案情:
据新华网2010年5月13日报道《人行道竟成“拍卖品”》:
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
摊位底价视地段、摊点类别而定,有的700元,有的1100元,最高拍得价达到1.6万元。
此次拍租之后,城管部门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
城管部门声称,他们依据的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拍租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
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之久。
摊贩和附近居民叫苦连天,“只负责收钱,谁来管理呢?
”专家则认为,政府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共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
请根据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案件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考生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600字。
参考答案:
(一)
(1)答案: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在于:
虽然它是以通告这种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的,但是因为该通告只针对特定甲屠宰场作出,内容是关于向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此为一次性处理。
可见该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2)答案:
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被告,因为它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屠宰场的合法权益。
理由在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通告,向甲发放定点标志牌,侵犯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合法权益,三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政府为被告。
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以通告为依据,分别向乙、丙两家屠宰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两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市卫生局和工商局为被告。
(3)答案:
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他们都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理由在于:
①对于市政府的通告,虽然是针对甲屠宰场作出的,甲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是因为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且存在公平竞争法律关系,现市政府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证,侵犯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乙、丙、丁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关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②对于是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的吊销行政处罚,因为该行为是直接针对乙、丙两家屠宰场作出的,该行为侵犯了乙、丙的经营权,乙、丙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4)答案: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因为它赋予相对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资格和许可。
本案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依据市政府的通告而吊销乙、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理由在于:
人民政府向屠宰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它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即屠宰生猪的资格许可,具体来说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
既然这是一种资格许可行为,没有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本案乙、丙、丁未获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在正常情况下有权吊销共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但是,由于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不得依据该违法行为吊销乙、丙、丁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由此可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吊销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
(1)答案:
县法院以该案须复议前置为由拒绝受理正确。
因为此案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须复议前置。
(2)答案:
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甲村村民虽不是林地所有权人,但是林地使用权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因此甲村村民对卫南县政府的行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3)答案:
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的权利因此受到影响,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是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
若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则甲村村民是案件的第三人。
(4)答案:
①被告:
因复议机关市政府改变了原机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此,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起诉,应以市政府为被告。
②管辖:
从级别管辖看,因被告是市政府,案件由中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看,本案属于不动产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答案:
因卫南县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转授给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时,甲村村民并不知情,因此甲村村民申请复议的时间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日起60日,且2014年5月2日相比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2013年10月1日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
而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6)答案:
本案卫南县政府在湖林乡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仍旧有效的情形下,将甲村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授予高尔夫球场经营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合法,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
(1)答案:
可以,理由如下:
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案:
能够成为原告。
理由如下:
本案中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先是以拍卖的形式对相关三轮车主进行了客运三轮车营运的行政许可,后又联合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三轮车主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三轮车主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答案:
应当以市公安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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