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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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完整版
编号:
TQC/K846
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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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抄送:
市府办、综治办、创建办、城区办、文明办、房地局、城乡建委、市政公用局、物检所、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物业办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20xx年10月11日印发
校对:
俞雪飞共打印120份
宁波市区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中标企业和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住宅小区综合服务收费的标底价格(以下简称标底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分级定价的原则,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硬件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
二、标底价格划分特级和普通等级(普通等级是指甲、乙、丙、丁级),标准分别规定为:
特级0.35—0.40元/月*平方米,普通等级不得超过甲级。
确定特级收费,必须具备市物价局、房地局甬价房[20xx]70号文件规定的综合服务费特批条件。
符合特批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按特级标准确定标底价格。
三、业主管委会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其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在规定幅度内测定,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投标前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住宅小区,其标底价格由该住宅小区的业主管委会在规定幅度内商定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住宅小区。
招投标确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执行1年[即自实施物业管理之日次月起(新建住宅小区自竣工交付之日次月起)12个月]。
物业管理实施一年后,综合服务费通过价格听证会或考评重新核定。
五、重新核定的报批程序: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已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住宅小区,须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
(三)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或会同有关部门考评,确定综合服务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xx年10月15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实行招投标的住宅小区,其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
--end--
篇2: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全文)
附件1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全文)
一、申请
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前期物业服务书面招标申请。
二、审核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招标申请书7日内,对申报招标的物业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到位的物业资金、用房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测算的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四、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召开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确定方式、评标标准、定标办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
按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新闻媒介(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统一在《宁波日报》上发布,其他县市区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建设委员会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应为5个工作日。
六、报名及审核
具备招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时间携投标意向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管理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辖区招标办公室报名。
由辖区招标办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有关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由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预备会。
实行公开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第二次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单位仍少于3家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招标预备会
1、投标单位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书、领取招投文件;逾期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
2、由辖区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有必要的,组织投标单位到招标项目现场查勘。
八、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主、附属标书两部分)制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九、开标、评标、决标(一个工作日)
(一)标书确认(上午)
公证人员查看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统一启封、查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公布有效投标单位。
公证人员把主标书自行作好标记,交辖区招标办公室收存。
如有效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中止招标程序,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委抽取(上午)
在辖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公证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招标人无推荐单位的,除招标人选派的一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当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与评标,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评委从市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在辖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主标书评审(上午)
辖区招标办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工作,主标书评分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现场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四)现场答辩(下午)
辖区招标办召开现场答辩评标、定标大会。
现场答辩、定标大会程序如下:
1、现场答辩评标、定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派人主持,公证机构到场全程公证;
2、投标单位提前半小时到场,向公证人员申报参加答辩人员名单。
公证机构对答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每个投标人的答辩人员为3人;
3、主持人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4、投标人现场抽取答辩顺序号;
5、投标单位按顺序进场陈述、答辩。
投标人现场陈述时间在15分钟内,现场答辩采取评委提问的形式进行,评委提问顺序由投标单位抽签确定;
6、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答辩进行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员收存;
7、答辩评分统计结束后,公证机构现场验证密封的主标书评分表后启封、公布各投标人的主标书得分;
8、统计并公布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
9、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在投标人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下,以主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10、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人,公证机构宣读公证词;
1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12、会议主持人宣布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十、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十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参照《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并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办理相关移交工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单位按规定向中标单位办好相关移交工作。
篇3: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xx﹞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配合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十)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经验、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各县、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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