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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与理解汇编
《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功能等也随之发生变化。
但是,无论时代和社会如何发展变化,家庭的社会功能不可替代,家庭教育的作用不可替代。
当前,家庭教育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
主要表现为:
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甚至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的幸福,XX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此,政府出台“双减政策”并贯彻落实,此番又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为的就是让孩子的教育回归理性发展通道,促进儿童少年健康成长。
2021年10月23日,通过了新制定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XXX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气同时,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亮点,概括起来有两点:
一是贯彻落实XXX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
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
二是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三是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四是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是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是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等。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包括:
一是学校配合。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二是社会力量协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为发挥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率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作为XX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人人懂得用法治力量守望未成年人幸福快乐健康成长,静待祖国的未来之花竞相开放。
《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心得体会
10月23日,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古语有训:
子不教,父之过。
这家是说,孩子的家庭教育不到位,父母应承担一定的错过。
这一传统的教育理念,如今有了新的法律注释一一《家庭教育促进法》。
父母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永远都是无法低估:
有些家长教育理念错误;有些家长养而不教;有些家长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有些家长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总之,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的现象在生活中颇为常见。
一些家长的家庭教育很不科学、很不规范,起不到积极的护航作用,令人遗憾。
不能成为合格的父母,谈何成功的家庭教育?
所以,最近几年,父母应持证“上岗”的呼声不绝于耳。
从2018年开始,我们就开始酝酿家庭教育法规,经过几次征集、修改、更正和完善,2021年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进法》终于走完了研究论证、民意征集、起草草案和审议通过的程序,真正成为第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规。
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谁都想将孩子培养成于社会用的人才。
可是,父母不能完全把孩子的教与育推给学校,自己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教育之责,特别是在“育”的层面,父母应承担更多。
《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也表示,政府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三审时,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就是不想让公权力过多干预父母的家庭教育,让家庭教育归位于家庭。
从这一点也能看,这部法规的重点不是如何处罚“违规”的家长,而是强调社会和政府应提供帮扶、支持,让家长出色地完成家庭教育,比如举办家长学校,比如传授家教知识,等等。
事实上,《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有强制性规范。
如果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明显差错,村(居)委会、父母所在单位都有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倘若,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乃至未成年的孩子走上歧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出门干预,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家长在法规的引航下依法带娃,实施积极的家庭教育,配合学校,减轻课业,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休息、娱乐、锻炼的时间;预防他们沉迷网络,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他们的榜样,帮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这,就是社会和民众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期待。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家庭教育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
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未尽教育职责,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不懂如何教育,一些社会问题由此而生。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从前期调研,到进入立法规划,再到今年的三次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诞生,体现了顶层设计的重视,更彰显出对民意的回应与关切。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国家和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扮演的角色,引导父母和监护人了解家庭教育是什么、怎么做,最终目标是促进各方合力推动家庭教育发展。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要求和方式方法,并为家庭教育划定底线标准,立法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这些方面家庭教育都得管起来。
怎么管,可以协商和学习,但如果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甚至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将视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时下教育领域最受人关注的“双减”,也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得到体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这给家庭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不仅要依法带娃,还得科学带娃,树立理性的成才观,将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位。
当然,父母和监护人并不是孤军奋战。
在一个个家庭背后,还有XX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在草案二审阶段,“家庭教育法”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两字之差,背后的导向不言而喻一一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是其中的有机组成和有益补充。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促进家庭教育立法是个良好开端,后续还得做好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更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感悟心得体会
会议23日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
这部被认为将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国事”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XX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教育不只是学校的事,在校园教育之外,还有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也不只是家长的事,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人,XX和社会也有指导、支持和服务家庭教育的法律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社会和父母在家庭教育上的职责分工,回答了公众对“家事”与“国事”边界的疑惑。
从具体内容来看,法律对家庭内部关系仍贯穿着以刚性约束为基石、以软性要求为主体的主线。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二家长、学校或社会,任一方“躺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都可能催生出灾难性的后果。
而细究家校共育,谁有没有责不是问题,问题往往是怎么尽责。
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无论是在家长与孩子的相处、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理解都变得奢侈,宽容显得更为重要。
家校共育难,难就难在个体的差异在快速演进的时代里被拉大了。
理想化的教育也照不进内卷的现实。
以家校都共同关注的“减负”为例。
7月23日,“双减”文件落地。
可近日多地传出,一些支持课业减负的家长,被支持“鸡娃”的家长集体排斥孤立。
家校共育,究竟是谁和谁共育,依“鸡娃”还是不“鸡娃”的教育理念共育,这些都是现实的难题。
当学校与学校之间、老师与老师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学校、老师、家长相互之间教育理念各自不同,对减负减至多少的理解也不一,共育也将难以形成合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家校共育的种种难题,厘清了各方责任,明确了政策导向,提供了解决思路,必将大力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协同共进。
各地需在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并形成具体实施细则,以良法善治更有效地推进家校共育。
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对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诠释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的培育,还是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无疑提供了最初的精神土壤。
好的土壤能培育参天大树,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塑造健全的人格。
“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办好家庭教育,不仅事关孩子健康成长,更事关公共福祉。
曾有一些人认为,教育子女是自己的事情,别人管不着。
而事实上,家庭教育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众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只有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保证社会教育生态的健康有序。
特别是当下,一些教育问题的出现,更突显了家庭教育更新理念与提升水平的重要性。
比如,有的家长长期外出、对孩子疏于看护;有的家长信奉“不打不成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有的家长不尊重孩子身心发展规律,急功近利、掴苗助长……因此,指导家长落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于解决当下许多教育问题,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也担负着推进“双减”的重任。
针对一些家长跟风抢跑、盲目攀比、过度焦虑,为学生安排过多过重课业负担和课外培训等情况,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这为缓解教育焦虑、回归理性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施教者”需要先受教育。
如何让家庭教育指导更有针对性、更有实际效果,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做出不少积极探索。
比如,XX省要求中小学校开设家长课堂、家长学校,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XXXX发动家庭教育专家团、心理健康教师等专业力量,录制系列微课程,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网上指导;一些高校开设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部分师范类院校设置家庭教育方向,上海市还推出了“万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计划”等。
这些做法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实施提供了良好借鉴。
同时,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需要家长加强学习,形成科学理性的教育观念,还需要政府及社会履行相应责任,在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改进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服务等方面下功夫。
只有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协调一致、同向而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教育的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开展得如何,不仅关系孩子的终身发展,也关系民族的未来。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对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具有关键作用。
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相信随着法律的制定出台,家庭、学校、社会能够更好地实现相互协同、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从而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10月23日,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家长存在“重智轻德”“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的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种种家庭教育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重视家庭、家长在未成人成长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回应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
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是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法律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
法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公安、民政、司法机关等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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