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理独立学院申请改名为大学审查作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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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理独立学院申请改名为大学审查作业规定
教育部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大學審查作業規定
90年6月18日教育部(90)台高(三)字第090082698號令訂定
98年8月19日台高(四)字第0980140095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大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獨立學院提出申請改名大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
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二)設校基金:
新臺幣十四億元,於核准改名大學後,籌足存入銀行專戶。
(三)其他相關事項:
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
(一)本部受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獨立學院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基本條件者,應提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本部審查各獨立學院改名計畫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
2.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委員先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
3.由部長主持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進行複審,依本部政策、初審及實地訪視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改名或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
4.經本部核准改名大學者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本部得於改名後定期追蹤學校所提計畫及核准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
4、前點第二款之改名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及未來三年之規劃:
1.校地:
現有校地、未來三年擬購校地及單位學生校地面積。
2.校舍:
現有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床位數、未來擬增建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及現有單位學生樓地板面積。
3.圖儀設備:
包括教學、輔助與實驗(實習)設備及圖書。
4.師資:
專任教師數及生師比。
5.院系所:
包括開授課程。
6.學生數。
7.教學研究及研究成果。
8.推廣服務。
9.辦學成效:
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經本部評鑑成績符合本部基準之規定。
10.其他:
(1)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2)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3)私立者,其董事會之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改名大學之規劃(改名之緣起、改名大學後院系所組織架構之調整及預期效益之評估)。
(三)學校自我評估符合改名大學已具備之各項條件。
五、獨立學院改名大學申請審查作業流程、自我檢核表及現況資料表(如附件)。
教育部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大學審查作業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教育部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大學審查作業規定
教育部辦理私立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大學審查作業規定
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大學應符合第九條規定,並具備該項各款之條件,以得申請改名為大學者,並不限於私立獨立學院,爰予配合刪除「私立」二字。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大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大學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私立學校法第三條
(三)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校地面積及校舍樓地板面積以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第八條規定為準)
(四)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五)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第八條
一、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及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廢止,刪除援引法規,不另逐一說明。
二、獨立學院提出申請改名大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
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二)設校基金:
新臺幣十四億元,於核准改名大學後,籌足存入銀行專戶。
(三)其他相關事項:
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改名大學應具備之條件:
(一)校地
大學校院最低校地面積標準不得少於五公頃,並依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之規定予以增加。
(二)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基本需求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兩萬平方公尺。
2.學校應依所處地區,設立一定比例床位數之學生宿舍(至少設立滿足日間部一年級新生人數之床位數的學生宿舍,並應配合學生之自然成長相對增設學生宿舍)。
3.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每位學生所需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類型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
理學、護理及體育類
工學、藝術及農學類
醫學類
每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大學部
10
13
17
23
研究所
13
17
21
29
(三)設備
1.應針對各院、系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2.應有圖書館:
其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標準。
3.醫學院應有教學醫院;農學院應有實習農場;工學院應有實習工場;體育學院應有標準運動場(館)及游泳池。
(四)師資
各院、系課程均應有足額之合格師資。
(五)院系所規劃
至少應有十二個以上學系(含單獨設立之研究所),且應具備三個以上不同性質之學術研究領域。
(六)其他
1.系、所辦理成效良好,有具體績效證明者。
2.近三年校務發展計畫評審在教學、研究、推廣服務方面成績優良者。
3.學校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私立學校董事會、財團法人登記及變更事宜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者。
一、大學及設立標準業已變更為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該標準第五條所訂院系所規模爰予刪除。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九條規定,將申請改名學校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及設校經費等基本需求明列援引法規,不另逐一列舉,以配合援引法規彈性變動。
本辦法所定基本需求如下:
(一)校地: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五公頃,農學院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住宿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
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3.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類型
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大學部
研究所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
10
13
理學、醫學(不含醫、牙學系)護理及體育類
13
17
工學、藝術及農學類
17
21
醫學系、牙醫學系
23
29
(三)設備:
1.應針對各院、系、所、學程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3.醫學院應有教學醫院;農學院應有實習農場。
(四)師資:
1.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其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設有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者,其研究生生師比,應在十五以下。
2.師資結構:
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全校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3.教師之計算方式:
(1)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2)兼任教師以四人折算一人專任;其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
但藝術類及設計類院、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師,其兼任折算為專任教師,得放寬至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二分之一。
(五)設校經費: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財源證明。
四、增列第二款設校基金之規定,以使申請改名大學之學校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新設學校設校基金之規定。
五、增列第三款其他相關事項,以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下規定:
1.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經本部評鑑成績符合本部基準之規定。
2.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3.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4.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三、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
(一)本部受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獨立學院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基本條件者,應提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本部審查各獨立學院改名計畫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
2.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委員先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
3.由部長主持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進行複審,依本部政策、初審及實地訪視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改名或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
4.經本部核准改名大學者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本部得於改名後定期追蹤學校所提計畫及核准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私立獨立學院申請改名大學應提具改名大學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報經本部審查核定。
(二)本部於審查各私立獨立學院改名大學計畫書時,依下列程序進行:
1.組織大學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
依據「大學校院設立及變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組成。
2.書面審查:
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大學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相關委員先進行書面審查,未符規定條件者退回;符合規定條件者進行實地訪視。
3.實地訪視:
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大學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相關委員進行實地訪視。
4.核定改名:
召開大學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由部長主持,依據本部政策、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改名或繼續進行籌備。
1、參考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增列以下規定:
(1)增定第一款受理改名大學之原則及時間。
(2)第二款由現行第一款移列,並酌作修正。
2、第三款由現行第二款移列,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酌作修正,並增定第三款第四目,核定改名大學後得由本部定期追蹤執行情形。
5、前點第二款之改名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及未來三年之規劃:
1.校地:
現有校地、未來三年擬購校地及單位學生校地面積。
2.校舍:
現有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床位數、未來擬增建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及現有單位學生樓地板面積。
3.圖儀設備:
包括教學、輔助與實驗(實習)設備及圖書。
4.師資:
專任教師數及生師比。
5.院系所:
包括開授課程。
6.學生數。
7.教學研究及研究成果。
8.推廣服務。
9.辦學成效:
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經本部評鑑成績符合本部基準之規定。
10.其他:
(1)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2)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3)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改名大學之規劃(改名之緣起、改名大學後院系所組織架構之調整及預期效益之評估)。
(三)學校自我評估符合改名大學已具備之各項條件。
四、申請改名大學計畫書內容:
(一)現況說明及未來三年之規劃:
1.校地(現有校地、未來三年擬購校地、單位學生校地面積)
2.校舍(現有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床位數、未來擬增建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現有單位學生樓地板面積)
3.圖儀設備(含教學、輔助及實驗(實習)設備、圖書)
4.師資(專任教師數、生師比)
5.院系所(含開授課程)
6.學生數
7.教學研究、研究成果
8.推廣服務
9.其他(行政支援、人事、會計、財務、行政電腦化、私立學校董事會、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及變更事宜等)
(二)改名大學之規劃(改名之緣起、改名大學後院系所組織架構之調整及預期效益之評估)
(三)學校自我評估符合改名大學已具備之各項條件。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辦學成效及其他事項,以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五、獨立學院改名大學申請審查作業流程、自我檢核表及現況資料表(如附件)。
五、獨立學院改名大學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為利檢視學校是否符合改名大學條件,爰增列自我檢核表及現況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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