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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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处罚制度
管理人员处罚制度
管理人员处罚制度
管理人员惩罚条例(扣1-5分)
1)不按规定管理物资。
(2分)
2)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3分)
3)未严格管-理-员工,使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客用电梯。
(1分)
4)工作日志不严肃,未按规定填写。
(1分)
5)由于督促不够,造成当班人员打瞌睡,给酒店带来安全隐患。
(2分)
6)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利造成不良后果者。
(5分)
7)未按规定对物资进行日、周、月、季、年度盘点。
(4分)
8)管理不善致使资料丢失、损毁。
(5分)
9)未按规定值班。
(5分)
10)值班睡觉。
(4分)
11)对超过自己权限的工作不及时反映汇报,擅自变通权限进行处理或不管不问。
(4分)
12)工作检查不负责任,敷衍了事。
(2分)
13)值班经理处理问题,检查工作不认真。
(3分)
14)对查出的问题只进行处罚而不去调查,不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1分)
15)指挥不当,引起失误,造成一般事故。
(1分)
16)出现事故苗头隐瞒,不及时采取措施,不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2分)
17)检查工作不彻底,不认真,放过不合格产品。
(2分)
18)代替员工站立,包办员工工作。
(3分)
19)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含非分管区域和非本部门)不立即纠正。
(1分)
20)脱离督导现场办理与现场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到位执行自己的职责。
(3分)
21)处理问题不到现场,不做调查,只听汇报。
(1分)
22)处理事情不一视同仁,对人不对事。
(2分)
23)受到上级批评后,不主动承担责任,直接指责下级。
(3分)
24)带情绪上岗,拿员工、拿工作赌气。
(3分)
25)同意下级在客人未离开前收档,提前做班后工作。
(4分)
26)对下级为客人或客人自己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不及时请示、办理(包括超过自己权限的事情)。
(2分)
27)下级工作出错,上级调查时庇护下级,为下级隐瞒过失乱解释。
(4分)
28)重要(大)活动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检查或活动期间不到现场督导检查。
(2分)
29)紧急情况(投诉、事故)不立即赶到现场,贻误处理时机。
(5分)
30)逢公休或重要活动不到现场督导检查。
(2分)
31)管理方式粗暴、简单,出言不逊或体罚员工。
(3分)
32)不能及时在“三关键”到位调查处理。
(2分)
33)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5分)
34)本部门管理不善,造成员工怠工。
(3分)
35)本部门工作(分管区域)出现一般责任事故。
(2分)
36)见下级违规、违纪不指正、不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分)
37)听到下级议论员工或客人的私事或讲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话,不制止并参与议论。
(3分)
38)受到酒店处罚后,在部门内部严厉处分下级,甚至将责任人退回人力资源部。
(3分)
39)因服务或管理出错导致客人对酒店产生认识偏差,影响酒店声誉。
(2分)
40)对下级(员工)生活、工作方面的困难不关心、自己无力解决又不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2分)
41)向员工泄露不应传达的事项。
(3分)
42)施工影响到客人,领导置之不理。
(3分)
43)上报的请示报告不催办,且借故推卸责任。
(4分)
44)出品部在出品某食品时未仔细检查,造成食品里有虫子,以致客人投诉。
(2分)
45)对部门工作出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属实。
(3分)
46)上级调查工作时教唆下级集体说假话,作伪证。
(5分)
47)对提出辞职的员工不谈话,不做挽留工作。
(2分)
48)把难以处理的问题推给下级。
(4分)
49)下级请示工作不耐烦,甚至训斥下级。
(4分)
50)对下级上报的工作请示,既不批准也不汇报,拖着不办。
(3分)
51)指示、暗示下级(员工)撵客或不按酒店规定办事。
(5分)
52)鼓动教唆下级闹-事。
(5分)
53)检查工作不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事故、客人投诉)不整改、不汇报。
(5分)
54)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酒店财产损失不大者。
(5分)
55)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5分)
56)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善,造成酒店物资流失或损坏。
(5分)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层处罚规定2015-09-0312:
49|#2楼
第一条 为了惩治质量低劣和质量违规行为人,以处罚为手段,促进质量进步,达到如期实现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争创精品工程的目的,特制定本质量处罚规定。
第二条 项目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目标(计划)的处罚规定:
1.项目部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品牌工程质量指标”(如四川省“优质结构”、和“天府杯”优质工程、成都市“芙蓉杯”、国家鲁班奖),则按“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2.安装分公司、专业公司和其他分公司质量处罚金比照本条“1”款执行。
3.以上“1--2”项处罚金计入项目成本,由质安部根据工程项目部质量目标的计划和实现情况,提出处罚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各类管理人员质量行为违规处罚规定
本处罚是对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行为人进行内部质量处罚,由质量员和质安部经理执行。
本处罚金交财务部扣款,公司集中使用,质量处罚金用于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奖励质量先进的班组和管理人员。
凡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政府执法机关另行处理。
个人质量行为处罚如下:
(一) 总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未建立和体系或不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独立、公正、有效地运行,罚400元/次。
2. 因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配置不合理,发生重大结构质量事故,罚400元/次。
3. 未及时送培管理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委任无证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或特种作业人员,罚200元/人次
(二) 生产副总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在施工生产中执行规范、标准、质量文件不力,造成重大结构质量隐患或事故,罚400元/次。
2. 审查生产要素(人、设备、材料)不严,违反质量标准,造成重大结构质量隐患或事故,罚款300元/次。
3. 材料采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影响施工生产,罚款200元/次。
(三) 总工程师有下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分公司或项目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7日内未予审批,严重影响施工生产的,罚款200元/次。
2. 经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存在严重技术措施问题,罚款400元/次。
3. 通过内部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结构质量隐患,罚款300元/次。
(四) 质安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质量事故未及时发现纠正,罚300元/次。
2. 已通过内部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罚200元/次。
3. 对严重违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行为人不敢秉公执法的,罚款200元/次。
(五) 工程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贯彻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性条文不力,造成后果的,罚300元/次。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主要项目无技术措施或无针对性技术措施,罚200元/次。
3. 未及时组织审批项目部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致严重影响公司施工生产的,罚200元/次。
4. 技术措施不力或无针对性,造成重大结构隐患或质量事故,罚200元/次。
(六)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贯彻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力,后果明显影响较大的,罚300―500元/次。
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未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罚300元/次。
3.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或特种作业的,罚100元/人次。
4. 发生1000-5000元的质量事故,罚100―500元/次。
隐瞒质量事故不上报的,加倍处罚。
5. 对施工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造成影响时罚200元/次。
6. 按项目部管理人员被处罚金总额的10%罚项目经理。
(七) 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对施工图纸中违反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作法提出技术核定的,罚300元/次。
后果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未及时编制送审,影响工程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3. 未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罚100元/次。
4. 未及时组织竣工资料,规范立卷,影响竣工验收的,罚200元/次。
(八) 项目现场经理(责任工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违反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按施工图纸指挥协调施工,罚300元/次。
后果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未参与各专业工长和栋号工长的技术交底,以及在过程中未及时检查并保持记录,罚款100元/次。
3.对项目部自查、公司检查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次。
4.因施工组织协调影响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罚款200元/次。
(九) 施工员(工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违反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按施工图纸指挥施工,罚200元/次。
后果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不按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技术变更单等指挥施工,罚100元/次。
3. 未对施工班组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或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罚100元/次。
4. 未认真组织检验批质量验收评定及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或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不认真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罚50元/次。
5. 《施工日志》和其也质量记录填写不及时或内容不齐全的,罚50元/次。
6. 发生1000―5000元的质量事故,罚100元―500元/次,隐瞒质量事故的加倍处罚。
(十) 质量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主制性条文的质量事实未及时发现、纠正,罚200元/次。
后果严重的,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变更单等施工的质量事实未及时发现、纠正,罚50元/次。
3. 对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质量行为人不敢秉公执法的,罚100元/次。
4. 未按时填办、上报各种质量记录(含报表)的,罚50元/次。
5. 协同隐瞒质量事故不上报的,罚200元/次。
(十)取样、试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漏取试件、试块,罚200元/次。
2. 重复取样和质量记录试验取料台帐填写不及时,罚50元/次。
3. 现场计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的,罚200元/次。
(十一)材料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 采购不合格材料,蓄意以次充好的或采购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罚400元/次。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未及时通知取样或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罚100元/次。
3. 材料台帐与实物消耗及库存严重不符合的,影响质量事故追溯的,罚100元/次。
第四条 班组质量低劣的处罚规定:
1. 分项工程虽经一次验收合格,但个别处质量极差(目测或实测),除责令班组无条件返工外,按该分项工程人工费的2―5%罚班组并承担造成的材料和其他所有损失费用。
2. 分项工程质量低劣,一次验收不合格,造成局部返工损失的,按损失赔偿总额的10―20%罚班组并承担造成材料和其他所有损失的费用。
3. 工程质量极差,构成质量事故的,按损失总额的30%罚班组并承担造成的材料和其他所有损失的费用。
4. 本处罚由项目质检员执行。
第五条 政府行政处罚和建设单位处罚金由项目支付,同时按处罚金总额的10%罚项目经理,10%罚责任工长,其他责任人按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编号为SEMO(Q)201502
(附件二)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做到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隐患即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的统称。
第三条 处理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安全事故的隐患的查处,使责任人、广大员工从中汲取教训、受到教育。
(二)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在谁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就追究谁的责任。
(三)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预防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隐瞒不报,也不夸大事故损失,不包庇事故责任者,也不扩大追究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长必须对操作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交底,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签字齐全,否则对工长处以50元以上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项目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及时报告质安部(重伤在4小时以内,死亡在0.5小时以内)。
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罚项目经理200―500元罚款。
第六条 对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人员给予10―50元罚款。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好合格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的。
(二)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在无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不系好安全带,或不扣好保险钩的。
(三)高处作业,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的。
(四)电动机械设备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的,对项目电工进行处罚。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擅自使用机械设备的。
(六)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吊装区域的。
(七)酒后上班的。
(八)穿裙子进入现场或打赤膊作业的。
(九)赤脚、穿拖鞋、穿露脚趾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施工用电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证操作。
(二) 私拉乱接。
1. 自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接线板。
2. 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或直接从保险盒内接线。
3. 违反JGJ46-2015规定,一闸多机,在一只漏电开关下,并联接几路线。
4. 宿舍内私自接线。
(三) 缺少二级漏电保护或把连接设备的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的上桩头。
(四) 随意更换熔丝粗细、大小或用铜丝替代熔丝的。
(五) 电箱内罩壳烧坏、缺损或罩壳上固定螺栓脱落,打滑,造成带电的桩头裸露在外,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处罚电工和操作人员。
(六) 配电箱无编号,箱内杂物或积灰严重,不按要求对电箱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七) 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及其它电动器具。
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50―100元/次罚款。
(一) 架工无操作证或操作证无效从事架工作业的。
(二) 脚手架在搭设或拆除前无书面交底或交底签字不全的(架工全数交底)。
(三) 特殊脚手架无计算书及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就组织人员搭设的。
(四) 首层脚手架及外装饰开始前脚手架不通过质安部验收,擅自使用的。
(五)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按违章指挥追究有关工长的责任。
(六) 对检查或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七) 脚手架在拆除及装饰开始前,不组织质安部、工长、班长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的。
(八) 脚手架在搭设、拆除及变更前未填写申请单的。
(九) 脚手架拆除不设置警戒区域、拉警戒线或派专人监护的。
(十) 现场临边或洞口防护不及时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对工长进行处罚。
(十一) 不根据工程进度或有关规定,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无记录的。
第九条 对下列违反机械设备及中小型机具管理的人员给予20―100元/次罚款。
(一)塔吊
1. 保险及限位装置失灵。
2. 使用报废钢丝绳,或钢丝绳表面锈蚀断丝严重的。
3. 绳卡不符合规范,吊(索)具配备不合理。
4. 无证上岗,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
5. 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其中的一项。
6. 塔机的安装、顶升、降节、拆除由非专业队组织负责或无统一指挥及无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下进行。
7. 塔机安装完毕,未组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未挂设备技术性能牌、验收合格牌、上岗人员牌,擅自使用的。
(二)施工电梯
1. 电梯上、下行程限位器、二侧梯笼门的限位器失灵的。
2. 无证上岗,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3. 施工中载人载物超出施工电梯规定的人数和重量,或超出梯笼范围。
4. 工作之后机操人员离岗时,未将梯笼降至底层,或各控制开关未拨到零位,或未切断电源、关锁门窗和电闸箱。
5. 作业中电源未切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或作业过程中,以碰撞行程限位开关方法自动停车。
(三)木工圆盘锯
1. 锯片上方无防护罩。
2. 连续缺齿超过两个,裂纹长度超过2�M。
3. 传动部位无可靠的防护罩或挡板。
4. 将倒顺开关作为单向点动开关使用,或无漏电保护,或机架无保护接地。
5.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机棚。
(四)钢筋机械
1. 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
2. 外露传动部位无防护罩,钢筋冷拉作业区、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3. 机体无良好的保护接地。
4. 下班后,成品堆放不整齐,场地混乱,电源未切断,电箱未锁好。
5. 剪切多根钢筋时,不符合机械性能范围。
6. 切断料时,手和刀片之间的距离小于150�L,切断小于400�L钢筋时,无套管或夹牢措施。
7. 弯曲机芯轴直径不符合钢筋直径的2.5倍要求。
8.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机棚。
(五)电焊机
1. 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一、二次线接线处无有效的防护罩,二次线不使用线鼻子,或一次侧线使用橡皮电缆线长度超过5米。
3. 配线乱拉乱搭,焊把绝缘性能差,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
4.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六)手持移动电动工具
1. 防护罩壳不齐全或无效。
2. 橡皮电线有破损、接头。
3. 移动电箱电源线长度大于30米,移动工具引线长度大于5米,随意接长电源线。
4. 使用一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木工房、材料堆场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对项目消防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 现场必须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并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灭火器,要有监护人,违者处罚现场防火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氧气、乙炔瓶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保持距离的处罚20―50元。
第十三条 破坏安全设施或未经工长许可,擅自折除脚手架拉结点、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者,处100―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2―10倍处罚。
(一) 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查,态度恶劣。
(二) 对同一违章行为,屡教不改。
(三)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四)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五)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百日无事故安全活动期间违章。
(六) 市、区安全监站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混乱、隐患较多的项目的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工长给予200―500元/次的罚款,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一)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适用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5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检查评分不及格的工地给项目经理1000元罚款,责任工长800元罚款,安全员500元罚款。
(二)未建立有效运行生产管理体系,对项目经理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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