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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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用社(银行)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按章治社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系统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是: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有关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部门行政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
(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听取重要信访工作汇报。
各办事处、各级联社及其内设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八条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受理、办理省联社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办理辖内系统内外的信访事项。
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各种形式的来信来访事项,筛选检举、控告、申诉、意见、建议等信访信息。
(二)承办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宜,并对重要信访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五)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按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把政策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向领导报告或提供给有关部门参阅。
(七)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必要时派员协助核查。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登记、办理制度,对所接收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对应由上级处理的事项,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事项,相关领导应根据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事项,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内设机构收到纪检监察信访件,应及时转交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内容;收到对同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按程序移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扣压。
第十条对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上报结果。
报告结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一条受理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办理中必须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事项,并接受党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受理和办理范围
第十二条省联社监察(纪委)保卫部负责下列信访事宜:
(一)办理对省联社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省联社各部门、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以及廉洁自律问题的事项。
(三)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委、省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领导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转办反映省联社管辖的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党政组织、党员、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受理辖内纪检监察信访事宜:
(一)办理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反映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
(三)办理上级联社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转办辖内非直接管理的员工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本级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领导认为应该直接办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办理信访事项:
(一)登记。
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和上级领导机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分别在《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1、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举、控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
2、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单位、申诉理由和要求。
3、其他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4、不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做好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
5、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和时间,如有新问题必须补登。
6、领导交办和批示的信访件,均须在登记时注明,记录批示内容。
(二)拟办意见、呈批和办理。
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处理原则,在《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上提出拟办意见后,填制《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送部门领导阅批,重要的信访件要送单位领导阅批后按程序办理:
1、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信访受理范围规定办理;对检举、控告有关经营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事项,转给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认事项性质并提出处理建议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分)。
2、对党组织、党员和员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或经办处分(处理)的申诉,由原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对复查、复审结论不服继续申诉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3、批评、建议、询问的信访事项,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4、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5、转办信访事项要填写转办函,并注意为信访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三)查核。
承办单位或部门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核实,恰如其分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1、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事项,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经初查,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被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属于违规问题的按省联社的规章制度处理;属于一般性错误的,责成被检举、被控告人做出说明或检讨。
2、对反映工作作风、一般廉洁自律和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被控告人,责成其做出说明或检讨,及时澄清问题,教育和保护员工。
3、对申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查、复审,要向申诉人说明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四)督促催办。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催办。
对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疑难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
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五)上报结果。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把办理情况回报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和本级领导,并填制《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初查(受理)件办结登记表》。
(六)回复。
对署名检举、控告事项做出调查处理后,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向检举人、控告人通报调查处理结果;申诉问题能够解决的,可给予答复;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
匿名信访的,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答复信访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并纪录在案。
(七)材料保管。
纪检监察信访件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高效、严密、不错漏遗失;有关材料应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做到规范办理,手续完备。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按《信用社(银行)关于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卷宗材料编排顺序的规定》立卷归档,专人妥善保管。
有关案卷一般不许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并限期归还。
(八)信访统计。
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
统计报表需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核签名。
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五章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维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十六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给予支持;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并按相应国家密级的规定办理。
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事项要认真分析,慎重处理。
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分清是错误还是诬告:
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纪检监察部门经办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
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主动、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
确有问题的,要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对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信访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件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该项工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受理单位或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用社(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
2、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
3、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初查(受理)件办结登记表
附件1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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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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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纪检检查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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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姓名批示内容批示日期
初查结论 处理结果 处理人数
办结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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