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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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承诺书
区(县)财政局: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贵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指1年以上,含1年)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注: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各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各2
6
业务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各1
含业务负责人
8
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各1
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9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10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1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1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申请
1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16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注: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本表注中未明事宜,可查阅上海财税网站:
。
附件4
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月日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身份证件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件
住址
电话
申
请
事
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设立会计事务所审批;
2、外国(包括港澳台)会计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3、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
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5、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
登记表
机构名称
:
业务主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上海市财政局印制
机构
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业务主管
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
人姓名
办公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专职
人员数
兼职
人员数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姓名
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编号
专业技术资格
专职或兼职
申
请
及
承
诺
(1)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做假账;遵守《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自觉接受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2)保证自(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3)在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保证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从业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局备案。
(5)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保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能在较长时间(通常指一年及一年以上)内合法使用该场所。
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名:
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审批
机关
意见
审批机关(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填写本表。
二、本表格式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三、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业务主管负责人姓名:
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领导人的姓名。
2.专职人员数:
指代理记账机构专门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人员的数量。
3.兼职人员数:
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数量。
4.专业技术资格:
可填写“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或“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并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专职或兼职:
可填写“专职”或“兼职”。
四、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单位,除填写“上海市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外,还必须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表一式五份。
审批机关、申请机构各一份,市财政局、工商、税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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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代理 记账 机构 专职 从业人员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