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2904986
- 上传时间:2023-04-22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4.13KB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x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设备管理制度1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1
第二节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1
第三节设备的领用与回收2
第四节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3
第五节设备包机制3
第六节设备定期检修制4
第七节设备大修管理制度5
第八节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6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6
第三章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7
第四章供电管理制度8
第一节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8
第二节供用电管理9
第五章井下电气管理制度10
第六章电气防爆管理制度11
第一节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1
第二节防爆电气检查制度12
第三节防爆电气使用维修制度12
第四节防爆电气检修制度13
第七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13
第九章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5
第十章交接班制度16
第十一章巡回检查制度16
第十二章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7
第十三章安全活动制度17
第十四章油脂管理制度18
第十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20
第十六章燃电缆、阻燃胶带验收制度21
第一章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全矿设备科学、合理地使用,使其能够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整体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实现安全运行,以经济的费用取得最佳的投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1条:
每年11月份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专题会,研究决定下一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部批准,然后由神达康发物资公司统一采购。
第2条:
新增设备的选型要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
第3条:
设备到货后,机电科要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机电科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将设备调入矿设备库保管。
如设备型号、厂家与计划不符或设备有制造质量问题的,机电科拒绝领用。
第4条:
机电科到神达康发物资公司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时,必须由机电科长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否则不予发放。
第5条:
机电科调回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作好防火、防盗工作。
未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严禁拆套使用。
第6条:
新到货的设备,机电科在入库的同时要将其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建档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节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第7条:
所有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设备包机组,必须严格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整齐,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8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各有关队组必须制定本单位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9条:
所有设备的司机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10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各类司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大型设备机房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进行交接,当班设备运行情况一定要交接清楚并进行登记。
第11条:
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2条:
严禁设备带病及超负荷运转,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负责。
第13条:
严格执行设备四检制度(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同时还要搞好计划检修。
综采设备日检时间不少于6小时,其它设备不少于4小时,对有备用的大型设备应按周期轮换开动。
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无备用的大型设备的检修要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
第14条:
主要设备要按规定期限做好技术检测、试验鉴定,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15条:
对大型设备、主要机房硐室、主要采掘设备,各所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运行记录。
各单位技术员每月底要将设备运行、检修、事故处理等记录送交机电科存档。
第16条:
运行中的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完好标准考核。
要求采掘移动设备的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固定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待修率低于5%,事故率不超过1%,失爆率为零,达不到要求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第17条:
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发给。
第18条:
各单位闲置设备必须及时交回机电科设备库,并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鉴定手续,各单位无权外借或卖掉设备,违者按设备原值加倍予以处罚。
第19条:
对于旧设备原则上百分之百回收,不得短缺零部件。
对于易损易耗件,依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回收。
第20条:
生产中退下不用的设备、配件、材料,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回收出井,并经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清点、鉴定后办理移交手续送交指定地点。
第21条:
所交设备不得有短缺件,如有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生产中正常损坏件也必须交回,否则按缺件予以处罚。
第四节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
第22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设备明细总台账、设备发放明细账、设备动态账卡及设备保管使用手册。
第23条:
固定资产卡除反映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设备原值、使用年限,还应记载逐年设备增减情况,每月每年的折旧额及设备更新、调入、调出、报废和年末在籍数量。
第24条:
设备明细台账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编号及设备自购入、安装使用、调动、改造到报废整个技术动态和价值动态变化情况。
第25条:
设备发放明细账内容包括:
设备的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大修后入库上账的设备还必须有修理编号、领用单位及安装地点。
第26条:
设备动态账卡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并随时根据各使用单位设备的增减情况进行改变,以确保帐、卡、物对口。
第27条:
设备使用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各持一份,记录使用单位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日期及回收日期。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确保使用数目与手册相符,手册既是使用及核对凭证,又作为领用手册,设备的变化必须及时记录在内。
第28条:
图牌板上必须反映全矿井设备使用、备用、待修、闲置、报废情况,并随实际的变更而变动,随时掌握全矿井设备的情况。
第29条:
上述帐、卡、册、图牌板必须属性准、数目清、技术数据与实际相符,帐、卡、册、图牌板、物要做到五对口。
第30条:
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按规定及时编制出设备的各种月报、年报等报表。
第五节设备包机制
第31条:
包机组对所包设备要“三定”、“四包”。
“三定”指定设备、定人员、定任务,“四包”指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排除故障。
第32条:
在包机组内要把大范围、大指标再划分成小范围,小指标,详细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成员身上,并在相应的设备上留名挂牌。
第33条:
包机组组长对本组所辖设备使用、维护全面负责,对设备要经常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第34条:
包机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维修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包机组组长或值班领导。
第35条:
各单位对于包机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并制定包机职责范围、考核标准、奖罚制度,把所包机组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保证正常运转与奖金分配挂钩。
第36条:
对于包机人员,单位要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考核,使之做到会检修、会维护、会操作、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六节设备定期检修制
第37条:
搞好机电设备的检修与维护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生产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为了消除事故隐患,必须贯彻预先防治和“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坚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强制性检修。
第一款:
对于备用主扇风机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部位是主要轴承、联轴节、紧固件、关键连接件,主轴及有关电器元件,安全保护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经常处在完好及性能良好的备用状态。
主运输皮带、主排水泵、空压机等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款:
有关上款内容,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检修时间、设备名称、检修部位、内容,更换零部件型号、检修负责人、验收人等。
以上原始资料在检修后一周之内交机电科技术组存档。
第三款:
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或设备可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检修要提前编制大修计划、检修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等,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
第四款:
主扇风机房的反风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
第38条:
执行四、六制作业的综采队必须实行三班生产,一班检修的规定;三班制生产的掘进队必须有4-6小时的设备检修时间。
各岗位人员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第七节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第39条:
设备大修的内容包括:
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使设备完全恢复原有精度和额定出力。
第40条:
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机电科、矿管中心、企管科共同按计划掌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
矿管中心负责资金管理,企管科负责监督。
第41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机电科设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修项目及其必要性进行核实后编制全矿大修计划,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执行。
第42条:
设备的大修需外委的,应由具备国家部门认可资质的检修单位或设备原制造厂来承担,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否则不予结算。
第43条:
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大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资金计划。
第44条:
准备外委的设备大修项目,必须先由机电科与承修单位签订技术协议,然后再由董事会办理商务合同。
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机电副矿长审批、并盖合同章后才能生效。
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5条:
设备大修要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
大修过程中,机电科要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46条:
设备大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严格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
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47条:
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48条:
大修设备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
第49条:
计划外确实需要大修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打专题报告,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董事会办理调整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50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节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
第51条:
凡单台设备一次修理费用不足一万元的,不论其修理复杂程度,均作为中、小修对待。
第52条:
本矿有能力进行的修理项目,一般不得外委。
第53条:
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中小、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材料或资金计划。
第54条:
确需外委的设备中、小修,必须先由设备组提出报告,经机电科长、矿管中心主任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报告必须注明承修单位、修理项目及费用。
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5条:
设备中、小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56条:
中、小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57条:
中、小修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58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
第59条:
矿井各队配件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机电科与财务部门要根据生产条件及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分区队考核指标,并按月考核,各区队超支自负。
第60条:
每月20日前,各区队将下月需要的配件计划报机电科配件组,然后由机电科负责汇总、审核,统一报供应处采购。
原则上不报计划不供给配件。
生产周期长及关键性的特殊配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报计划。
第61条:
各区队需要的非标自制配件,上报计划时必须附详细的图纸、说明,否则不予安排。
第62条:
配件发放领用,使用单位必须办理领料单,由机电科审批后方能发给。
坚持用什么领什么,不得一次大批量发给。
第63条:
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塑料件、橡胶件除外),交旧指标由机电科根据配件类别统一制定。
原则上不交旧不发新,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科长批准。
缺交的配件,月底按配件原值的20%给予罚款。
第64条:
配件保管要按机型、系列、规格、型号分类分区摆放,标志明显、标签齐全,定期保养,清扫灰尘、防锈涂油,做好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盗工作。
第65条:
对回收的旧配件,机电科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修复利用,并建账管理。
第三章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66条:
电缆及小型电器统一由机电科负责入库、修复、压号、试验、建账、发放审批,同时对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67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好所管辖范围内电缆及小型电器的使用、维护、悬挂等工作。
第68条:
仓库新到电缆必须是阻燃性的,经电缆组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69条:
电缆入井前,必须每端保留1.5-2m做接线用,进行打号,并注明长度,所标长度百米不得超过三米误差,同时要认真进行电气试验,特别是修补后的电缆,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第70条:
各队在使用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乱锯、乱剥、乱开口、更不准私自报废。
第71条:
悬挂电缆时,无论高低压电缆、信号线、电话线、每隔三米用电缆钩或尼龙绳悬挂整齐、高度要适当,不准有盘圈打结或铅丝吊挂、拖地现象。
第72条:
各使用单位对不用的电缆,必须在3日内升井交机电科电缆组。
第73条:
电缆组要及时修补好交回的旧电缆,对采煤机、工作面溜子等易损电缆必须做到经常有备用。
第74条:
各队所需电缆,必须提前一天向电缆组说明情况,以便电缆组给予准备。
第75条:
供应部门各种新到的五小电器、必须由机电科小型电气组统一领取,经防爆检查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76条:
五小电器坚持以旧换新、新增时要根据生产需要发给。
第77条:
小型电器组修复后的五小电器必须进行打号和电气试验。
第78条:
电缆、五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不得乱拆、乱拿、私自对换。
第79条:
所有电缆、五小电气、无“入井证”不得入井,如有私自入井者,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80条:
电缆上井后必须完整,缺一头号者,按整根电缆的25%罚款,缺两头号者,按50%罚款。
第81条:
电缆、五小电气迟交一天,每件每天罚款10元,电缆按10m一件计算。
第82条:
移动电缆、新电缆入井不到四个月,旧电缆不到两个月如有破口按每个破口罚款50元处理。
第83条:
修复后的电缆及五小电器,在下井不到24小时出现问题时,除追究使用者责任外,还要对修复单位进行处罚。
第84条:
发现电缆有乱剥、乱剁、乱锯现象时,每处罚款100元。
第85条:
对偷盗破坏电缆者,除追究责任送交保卫科处理外,按原值的200%进行罚款。
第86条:
电缆悬挂、有一处拖地罚50元,有一处铅丝吊挂罚30元、有一处盘圈罚10元,有一处打结罚10元。
第87条:
连续半年无丢失及损坏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88条:
上交无人管理的电缆及五小电器按原值的5-10%给予奖励。
第89条:
举报有偷盗破坏行为的,根据情况奖励100-200元。
第四章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90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严格要求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立足本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91条:
制定并完善值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缺陷管理制度、要害场所人员出入制度等,在现场严格执行。
第92条:
机电副矿长、机电科科长是停送电指挥的有权人,运行人员要严肃认真正确的执行其分布的各项操作任务和事故处理命令。
第93条:
机电科科长是工作票签发的有权人,负责审查各项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
第94条:
运行、检修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95条:
加强技术培训。
供电中心要组织技术业务知识和规程的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1次。
第96条:
按照设备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度定期切换制度,及时做各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97条:
配齐各配电所图牌板、规程、资料、图纸、记录簿等基础资料,以便正确有效地指导安全运行工作。
第98条:
制定季节性运行工作计划,针对性的开展季节性事故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99条:
机电科每季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检查设备缺陷、继电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劳动纪律、各种记录、文明生产等。
第二节供用电管理
第100条:
全矿范围内的生产、基本建设、生活供电,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101条:
凡驻矿各基本建设单位需用电或增加负荷时,要提前一周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基建科加注意见,矿批准后方可接线供电。
第102条:
合格调整现有供电系统,完善电度计量装置,生产技术科设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以表计量,以量收费。
第103条:
机电副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供电专题会,研究解决供电系统存在问题,对下一部工作进行统一布置。
第104条:
各用电单位需停电检修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停电申请单,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报公司调度方可执行,但事故紧急状态不在此限。
第105条:
凡供电设施存在较大隐患,管理混乱的用电单位,矿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建议给予适当经济处罚,直到拉闸停止供电。
第106条:
矿井井下生产用电,新增工作面由机电科提前一个月拿出供电设计,然后实施;新增负荷提出申请,机电科批准后,按指定地点进行接线。
第五章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107条:
本矿使用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08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始终保持“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标准。
第109条:
井下维护及使用电器设备和电缆的单位应每月测定其绝缘电阻,并将测定记录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备查,对绝缘不符合要求的要有计划的加以更换。
第110条:
使用单位对电气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必须实行包机制,明确专人管理保养。
发生事故要及时排除并组织、分析,查明责任,定出责任,定出措施,并将事故报告交电气管理组一份。
第111条:
各变电所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班记录。
每月由队技术员检查记录并签字,并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
第112条:
所有配电工、检修工都要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
第113条:
井下各变电所的供电接线不经机电科电气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不得随意增减负荷。
第114条:
用户需在变电所拆装线时,必须与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办理供停电手续后方可拆装。
第115条:
各用户供电地点的负荷增减必须及时与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井下情况。
第116条:
变电所高低压一般不得停电,如有特殊情况需停高压检修时,机电队必须与调度联系取得停电时间,并在允许时间完成任务,低压设备需停电15分钟以上时必须事先与调度取得联系。
第117条:
计划停电检修,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停电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字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
第118条:
各用户必须有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本单位供电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第119条:
电气设备、电缆及五小电气在检修完毕后,检修单位要作必要的电气性能测定,并记录数据填写检修合格证,使用单位在领取时复试无误方可领用。
第120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第121条:
井下包括127v及以上供电线路,维护单位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由专人维护挂牌留名,保证其灵敏可靠,并填写运行记录,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
发现有甩开不用检漏保护装置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122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新工作面移交时要进行一次远端接地试验。
第123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标志牌,标明用途、容量负荷及整定值,如有变更应更换相应的标志牌。
第124条:
电缆要挂注有型号、长度、编号、电压等级、用途等内容的标志牌,并悬挂整齐,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六章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125条:
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入井,必须以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电气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6条:
电缆入井,必须以机电科电缆组签发的“电缆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7条:
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安全性能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粘贴“防爆合格证”,同时签发“防爆电气入井证”。
电缆入井前由电缆组对其绝缘性能、外皮护套完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电缆入井证”。
第128条:
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⑴ “两证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设备的型式与铭牌标志是否相符;
⑵ 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有检修和验收试验记录,并有检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
⑶ 零部件完整齐全;联锁、闭锁装置功能完整可靠;
⑷ 电缆引入装置处有规定合格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⑸ 非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高压接线盒,应有外接地螺栓,并标志有接地符号;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部有规定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
⑹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检查隔爆结合面的宽度、表面光洁度和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对圆筒式结构还必须检查径向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⑺ 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防爆电气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03条:
严禁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的任何电气设备入井,发现无“防爆电气入井证”的设备入井,要追究井口安全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129条:
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要有记录,严禁在井下补粘“防爆合格证”。
第130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电工进行。
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
安装完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二节防爆电气检查制度
第131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检查员”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
第132条:
防爆检查员井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完好状态及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第133条:
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井下电气设备,每周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次检查都必须要有原始记录。
第134条:
每次检查,防爆检查员都必须对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三定”并督促处理。
对存在严重隐患(如失爆、甩保护等)的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企业 机电设备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