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云生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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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云生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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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紫牛奇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张迪(简称:
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丙 方:
杜云生(简称:
丙方)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系向企业和(或)个人提供商务咨询之企业。
乙方系利用甲方、丙方资源,向企业和(或)个人推荐商务咨询之自然人;乙方在工商行政机关正式注册后,乙方变更为企业。
丙方系甲方企业股东之一,并利用个人知识向企业和(或)个人提供商务咨询之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甲方与乙方共同推广丙方培训课程及『财富创造大会』及相关产品的等事宜,本着诚信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协议各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共同推广丙方以下培训课程及相关产品:
(一)财富创造大会;
(二)品牌课程;(赚钱机器,绝对成交,无敌谈判,20倍保证班,公众演说班)
(三)由财富创造大会、品牌课程衍生的课程教材及视听材料。
第二条合作方式:
由甲、乙双方合作,共同推广丙方培训课程及相关产品,按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利润。
第三条 合作期限:
个月,即: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合作原则:
(一)乙方须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合法实体与甲方签约;如未提供合法的实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甲方对乙方市场销售额度,不设置销售额低限。
(三)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乙方经营过程中的所有亏损。
(四)乙方可自行设置办公地点,组建独立营销团队及职能部门,但甲、乙双方均不得吸收对方离职员工为己方员工;特殊情况,经协商一致,经甲方同意,可进行人员调动或互换,但按甲方员工管理程序执行。
(五)乙方独立负责市场开拓和运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开发甲方原有客户;
2、开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积累的客户资源;
3、通过甲方员工开发甲方客户资源。
如出现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同一客户或同一区域客户,以先期接触客户一方为准。
(六)乙方在具体市场运作过程中,须接受甲方下列事项的统一管理:
1、市场价格;
2、乙方员工提成比例;
3、乙方发展的经销商提成比例;
4、甲方的其他统一政策。
(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各种课程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在该市场的统一定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市场代理权,并按该市场整个市场价的两倍,向甲方予以赔偿。
(八)乙方可与甲方在各地投资入股的企业,共同创办“财富创造大会”、开设“赚钱机器”、“绝对成交”品牌课,但“财富创造大会”最低客户数须达400人,品牌课程开班数为至少60人。
(九)乙方承办有丙方授课的课程,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会场标准:
四星及以上星级宾馆;
2、会场基本设施:
地毯、音响设备、投影设备、电视视频播放相关资料;
3、丙方及其4个助教服务人员会议期间食宿费、交通费(即:
人员到会场及离开会
场飞机票、市内专车或出租车费用、其他交通工具费用等)。
4、人员住宿标准:
(1)丙方住宿标准:
A、四星级及以上级别宾馆;
B、住宿地在会场所在的酒店并附设游泳池;如无游泳池,需在会场附近游泳池的酒店为杜老师开住宿房间,同时在会场所在酒店再开一间房,供讲课中途休息时用。
(2)丙方助教住宿标准:
A、标准间;
B、距离会场交通方便;
C、安全、整洁。
5、因课程内容原因需聘请其他讲师,乙方需承担该讲师及一名助教差旅费用,食宿地点可由乙方确定。
(十)如乙方推介学员到甲方邻近开课城市听课,均需在开课前6个工作日,将学员信息汇总交甲方登记,由甲方通知学员开课时间、地点等事宜。
(十一)为保证甲方市场宣传形象统一,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市场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等),其所用宣传材料,需以甲方提供的资料原稿为准;如须使用其他资料,需经甲方审核及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提成比例分配:
(一)乙方销售的所有品牌课程及产品提成比例均为45%。
(特指产品提成)
前款约定的产品提成,是指扣除产品成本及所有费用后的销售额的提成。
前款所指的产品成本,按产品市场定价的50%计算。
前款所指产品费用,指以下含义:
(1)品牌课程及产品中会员卡5%的积分支出;
(2)举办课程期间产生的赠送产品(如旅游)和其他成本出现均扣除成本。
(二)品牌课程产生的后续分成比例如下:
1、乙方自办丙方的品牌课程销售额,按本条第一款分成方式计算。
2、乙方推介学员到甲方举办的品牌课程上课,所产生的后续业绩按销售额的35%计算;
3、甲方推介学员到乙方举办的品牌课程上课,所产生的后续业绩按销售额的10%给乙方;
4、乙方举办丙方的品牌课程,所产生的后续业绩按销售额的45%计算。
(三)举办课程期间应支出的场地费、物资费、差旅费等,由举办方承担。
(四)乙方代理商推介的学员,在甲方课堂上的产生的各种转介绍收入,计入乙方销售提成,并按本条第一款分成方式计算;乙方推介的代理商转介绍业绩提成,由乙方自付。
(五)如在甲方举办的课程里出现其他讲师,在扣除该讲师应提取的比例后,乙方从剩余销售里按45%比例提成;且该种提成只限该次会场,不作累计。
第六条 提成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结算日期为每周一。
(二)前款约定的每周一,结算上周一至周日的所有乙方产生的销售额提成。
(三)结款方式采用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收款方需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发票所产生的税金按比例承担。
特殊情况,可按现金方式结算。
第七条具体合作流程:
(一)日常操作流程:
1、甲方给予乙方50张财富创造大会门票,作为流动门票储备;
2、每周一,乙方需将上周的销售额按甲方要求填写业绩统计表并给甲方予以核算;
3、每周二将款项结算完毕;
4、甲方将乙方业绩统计表中所售财富创造大会的门票数补给乙方。
(二)会议操作流程
1、在举办财富创造大会、品牌课程时,由乙方协助甲方收款;
2、在会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业绩统计表与乙方核对;
3、在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结算完毕。
第八条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乙方负责收款并按约定日期与乙方结算。
2、向乙方及时提供宣传资料、门票及相关文件(印刷成本由甲方支付)或电子文档等,
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
3、协助乙方作好学员(客户)课后应用答疑等售后服务事宜。
4、向乙方员工提供培训。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参与甲方举办的内部培训。
2、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地区市场价格混乱或低价销售扰乱市场,或者有损乙方企业信誉、形象、利益的行为和事情,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或)不利后果时,有权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并保留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三)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提供课程举办期间的条件;
2、按照约定,提供讲授课程。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遇见、不可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发生,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履行不能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通知对方。
如未及时通知,由未通知方承担责任;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原则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二)其他违约行为,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壹份。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执行。
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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