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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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南林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共享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促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资源共享,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设立“西南林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络系统”,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满足以下条件者,都可以申请进入本系统。
共享网络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的仪器设备。
3.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的仪器设备。
进入共享网的仪器设备实行流动制。
对性能指标落后、故障率高、协作开放机时过低和管理混乱的仪器设备,将进行调整
第二条凡有满足进入本系统的仪器设备,入网率达到80%以上的教学院(系、部)或独立的实验室,在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的投入上都将进行倾斜。
第三条为了维持共享系统的运行,学校应设立共享基金,此基金由院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共享基金的组成:
1.院拨经费;
(1)仪器设备使用费;
(2)仪器设备维护费
2.对外服务测试费盈利部分的60%;
3.使用本仪器的学生实验经费。
第二章共享仪器的管理
第五条申请进入共享网络的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所在部门管理、维护和使用,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所有需要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1
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出具西南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卡,安排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进行测试,将测试结果上报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后,提供给需要的单位和部门。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包括:
测试(制备、上机)费用,使用人员的加班费。
仪器设备的维护费包括: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易耗品和对仪器设备的保养所需费用。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经费必须根据不同仪器设备的类型,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每学期结束前,管理部门根据西南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卡,向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划拨使用经费和仪器设备维护经费,以及盈利部份的20%。
第三章共享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凡是我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以及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九条“西南林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每年申请一次。
申请时间为:
每年的9月1日~9月30日。
第十条每个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学生申请课题,必须有导师的推荐意见、签字并负责交纳学生的测试费中的自筹部分;每份申请只能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中的一台,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一般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
仪器发生故障等)需要更换的,须经设备处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西南林学院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西南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申请表》汇总后,由专家组负责评审,经设备处审核后,签发《西南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卡》。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须经设备处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基金使用完毕,获基金资助的申请人要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交设备处。
对未交总结报告的课题组,将不予受理下一次的基金申请。
2
第十五条由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部门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作状况不正常以及服务质量差,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进入本系统,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惩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西南林学院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及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教[2003]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西南林学院增添固定资产的规定》基础上结合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规范物资采购申报、审批及采购流程,不涉及立项、资金申请及财务报销等问题;有关立项、资金申请及财务报销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学校所属各学院(系、部、处)采购物资应依据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物资采购相关当事人包括使用单位、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设备处、供应商等。
(一)使用单位为物资采购的申请人。
使用单位负责拟订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并对由此产生的结果负责。
(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设备的采购必要性审批。
(三)监察审计处为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设备处为全院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及物资采购实施部门。
负责按使用单位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对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五)供应商是指向使用单位提供物资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第七条物资采购批准文件、需求申报表、招评标文件、合同、验收书、授权委托书等应归档保存。
采购资料由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指定供应商或排斥其它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资采购操作方式
第九条物资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采购两大类。
第十条物资采购具体操作方式分为:
(一)公开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即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投标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采购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相关规定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教[2003]33号)文件办理。
(二)邀请招标采购
1.邀请招标采购即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进行招标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应当向五家以上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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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规定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教[2003]33号)文件办理。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1.竞争性谈判采购即以邀请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进行谈判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设备处、监察审计处代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设备处负责制定。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使用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依据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相关谈判文件应与采购合同一并归档。
3.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四)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即根据采购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让其进行报价,择优选取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设备处、监察审计处代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变更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使用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相关询价文件应与采购合同一并归档。
3.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五)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即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与一家供应商谈判的采购方式。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成方式同竞争性谈判)与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3.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
(六)协议供货采购
1.协议供货采购是采购特定数量的特定商品时使用的特定采购方式。
2.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使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物资仅指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商品。
(2)协议供货采购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型号、配制)采购。
(3)协议供货采购申请批准后由设备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中标厂家及经销商名单中选择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供货合同。
(4)相关申报表及协议供货通知单应与采购合同一并归档。
(七)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
指以上方式不可满足的,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物资采购方式。
第三章采购物资的分类
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包括: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设备,不受金额限制,原则上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
第十二条属学校采购的物资包括:
(一)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范围内的设备(仪器),申请金额小于5万元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分散采购的项目。
(二)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范围,且一次采购预算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各类物资、图书、食品等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分散采购的项目。
(三)年支出总价6万元以下的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餐饮服务等)。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设备(不含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分散采购的项目。
(五)政府招标废标、无人投标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分散采购的。
第四章物资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流程:
(一)需求申报表的填制:
1.使用单位填制《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
2.使用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制《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时,应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为依据,原则上不可以更改预算项目或突破预算范围。
3.使用专项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确有必要更改采购项目的;在不突破资金总额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院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方可更改采购项目。
如因更改项目造成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
4.由院长办公会批准,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视同使用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办理。
5.使用单位在填制需求申报表时应尽量详细填写设备规格型号和使用要求,以便招标和评标。
使用单位在填制需求申报表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6.《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交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设备处审核并办理政府采购。
使用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需求申报表,以便办理申报政府采购相关事宜。
7.设备处审核汇总后统一填制《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招标采购。
(二)需求申报表的审批:
1.使用专项资金采购的;《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上报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由院长办公会批准使用自筹资金购买的;《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上报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3.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并且本次批量总金额小于2万元的;《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上报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方可申报采购。
4.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并且本次批量总金额大于2万元的;《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还应交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申报采购。
(三)需求申报表的附件:
1.《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上报时应附《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电子版一份(以软盘报送)。
2.使用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上报《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时,附件应包括“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复印件及“专项资金批准文件”复印件。
有更改项目的还应附经批准的“项目变更申请”原件。
3.由院长办公会批准,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视同使用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办理。
上报《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时,附件应包括“购置申请”原件及批准采购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4.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上报《西南林学院物资采购申报表》时,附件应包括经批准的“购置申请”原件。
(四)招标: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将统一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采购。
(五)评标:
1.申报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由设备处在接到招标公司通知后通知使用单位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招标公司组织的评标会。
2.招标项目中有采购项目单台(件)价格超过5万元或采购总金额大于10万元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参加评标会。
3.招标项目中采购项目单台(件)价格低于5万元且采购总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评标会,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评标会。
4.招标总价大于等于50万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设备处领导参加评标。
5.招标总价小于50万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可委托相关人员、设备处领导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评标。
6.各采购项目定标价原则上不得超出使用单位上报之招标底价。
7.单价5万元及以上设备如非完全符合使用单位要求均应转入技术澄清程序进行技术澄清。
(六)评标会未定标项目、无人投标项目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1.政府招标经评标被判为商务谈判的项目,由使用单位约请商家进行谈判。
使用单位组织谈判小组参加谈判。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谈判小组固定成员,根据需要使用单位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谈判小组参与评议和论证。
商务谈判必须有监察审计处和设备处的代表出席。
2.谈判中有关商品是否符合使用单位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品牌型号、价格及供应商的最终确定均由使用单位谈判小组负责论证和决定。
监察审计处和设备处代表负责对谈判的公正、公平、合法性进行监督。
3.项目经商务谈判确定后与评标会定标项目一并填制定标表。
由使用单位出具商务谈判会议纪要;商家代表及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作为定标表附件,一并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申请签订采购合同。
4.政府招标经评标被判为技术澄清的项目,比照商务谈判项目处理。
5.商务谈判和技术澄清应在评标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政府招标无人投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
7.政府招标无人投标的项目,获政府采购办批准分散采购的,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9.政府招标被判为废标的项目比照无人投标的项目办理。
10.以上项目的价格确定均应以不超过招标底价为原则。
(七)定标表的填制:
1.政府招标采购的定标表由各使用单位的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设备处办理上报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手续。
2.设备处汇总后按政府招标编号统一填制汇总定标表,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西南林学院公章送交省政府采购中心。
3.使用单位应在评标会后12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表报设备处。
(八)合同的签订:
1.政府招标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持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单申请签订。
2.合同内容条款由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审定。
使用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写入合同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说明。
3.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书面授权设备处负责人签订。
4.设备处负责人在合同委托代理人栏签字。
各使用单位领导及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在合同联系人栏签字作为合同审定合格的认定,但不作为授权委托人。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留存设备处。
6.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一式六份,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各留存一份归档,两份交政府采购中心,两份由供应商保管。
(九)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订后由使用单位与商家直接联系合同执行事宜。
(十)商品的验收:
1.政府采购的商品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不得少于两人,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设备处代表和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验收小组固定成员;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2.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填制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一式五份,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设备处。
设备处按合同汇总验收书验证无误后统一加盖西南林学院公章。
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作为报销凭证,一份留存设备处归档,三份交供货商作为领款凭证及存档。
3.使用单位应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发票后再行签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4.使用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上注明“发票已收”字样及发票号码。
5.政府采购商品在正常使用半年后使用单位还需为供货商出具设备使用正常证明。
其办理过程比照商品验收进行。
(十一)货款支付: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定标后由使用单位按采购金额及时将货款汇至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帐户。
使用单位应在汇款用途栏注明政府招标编号。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一)需求申报表的填制:
需求申报表的填制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需求申报表的审批:
需求申报表的审批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需求申报表的附件:
需求申报表的附件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合同的签订:
1.申请批准后,设备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协议供货指定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其一,向其提供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及协议供货通知单一份并通知其签订供货合同。
如一份申报表涉及两个以上供应商可向其他供应商提供申报表及通知单复印件,同时应明确告之已采购及拟采购的设备情况。
2.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以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合同为准,由供应商提供。
3.合同内容条款由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审定。
使用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写入合同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说明。
3.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书面授权设备处负责人签订。
4.设备处负责人在合同委托代理人栏签字。
各使用单位领导及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在合同联系人栏签字作为合同审定合格的认定,但不作为授权委托人。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留存设备处。
6.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一式四份,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各留存一份归档,两份交供应商保管。
(五)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订后由使用单位与商家直接联系合同执行事宜。
(六)商品的验收:
1.协议供货采购的商品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不得少于两人,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设备处代表和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验收小组固定成员,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2.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填制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书”一式三份,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由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13
后交设备处。
设备处按合同汇总验收书验证无误后统一加盖西南林学院公章。
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作为报销凭证,一份留存设备处归档,一份交供货商存档。
3.使用单位应在收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发票后再行签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4.使用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上注明“发票已收”字样及发票号码。
(七)货款支付: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由使用单位凭合同原件及项目验收书原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流程:
(一)需求申报表的填制:
需求申报表的填制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需求申报表的审批:
需求申报表的审批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需求申报表的附件:
需求申报表的附件同政府采购。
(见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确定采购方式:
学校采购方式由设备处根据采购物资的数量、金额、性质、使用要求确定。
需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报请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
(五)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
1.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设备处。
2.制作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设备处会同使用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制作。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综合说明、招标的内容、数量、性能技术参数和规格、质量等级、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有关技术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并说明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设备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相关规定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教[2003]33号)文件办理。
3.招标:
1学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2招标相关规定见第十条
4.评标:
1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推荐出最优中标候选人
4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最终中标人。
5.评标会未定标项目、无人投标项目及废标项目的处理: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项目或废标的项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修改相关要求后重新招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无法定标、无人投标项目或废标的项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转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3各采购项目定标价原则上不可超出使用单位上报之招标底价。
4如有以超出底价之价格定标者,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在不突破本批次总金额的前提下进行调剂。
6.定标表的填制:
1学校招标采购的定标表由各使用单位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与招标相关文件、评标会议纪要及评标专家组名单一同交设备处备案。
(六)合同的签订:
1.学校采购合同由供应商持设备处通知申请签订。
2.学校采购合同一式三份,签订流程比照政府招标采购合同办理。
3.学校采购合同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各留存一份归档,一份交供应商留存。
(七)合同的执行:
合同签订后由使用单位与商家直接联系合同执行事宜。
(八)商品的验收:
1.学校采购的商品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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