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消费税法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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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消费税法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
(1)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转自环球网校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调节消费结构
(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经典例题】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
(2)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经典例题】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3)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2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经典例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08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5)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
【解析】
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
营业税:
600×5%=30(万元)
3.化妆品。
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经典例题】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车和农用拖拉机通用的轮胎
B.翻新轮胎
C.进口小轿车
D.电动汽车
【答案】AC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4)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2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45%;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税额)
备注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0.003元/支
比例税率
45%
①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的
30%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①定额税率
0.5元/斤
0.5元/500克0.5元/500毫升
②比例税率
20%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包括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在3000元的
220元/吨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定额税率
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0.2元/升
2.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
0.1元/升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八、高档手表
20%
10000元及以上(含)/只
九、游艇
10%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一、实木地板
5%
十二、汽车轮胎
3%
十三、摩托车
3%、10%
十四、小汽车
1%~40%
有调整,不需要记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5)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经典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经典例题】2007年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200箱(200支/条,1箱5万支,250标准条/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50+200×250×80×45%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50×80×17%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
消费税法(6)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经典例题】2007年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200箱(200支/条,1箱5万支,250标准条/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50+200×250×80×45%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50×80×17%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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