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docx
- 文档编号:12893633
- 上传时间:2023-04-2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9.46KB
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docx
《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
浅析洗钱犯罪及我国反洗钱对策
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
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注:
参见americacriminallaw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
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得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
所以,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
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也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是,洗钱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字眼,我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所以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也就显得简单。
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还仅限于刑法规范,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斗争中的作用还缺乏认识。
本文试图从分析洗钱活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立法,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反洗钱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洗钱犯罪浅析
一、现代洗钱的产生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laundering翻译而来,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首先使用。
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收益无法自在地消费和利用。
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
(注:
参见康均心,林亚刚:
《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90页。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的产生。
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并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同时各国加强了对这些犯罪的打击。
为了逃避追查、罚没和享受犯罪成果,洗钱活动得以大力发展,并形成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
二、洗钱的概念
关于洗钱的定义很多。
不同国家和组织、不同的行业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
有的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有的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有的立足于实践,有的立足于理论,从而呈现出多样性。
美国是研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
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银行保密法》来控制黑钱在金融机构中的流动。
1986年又通过了《洗钱控制法》将洗钱活动犯罪化。
美国对洗钱是这样界定的:
洗钱就是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注:
参见americacriminallaw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
)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注:
intemationaleffortstocombatmoneylaundering.)这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给出的定义。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帐户向另一帐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注:
巴塞尔银行条例与监管委员会1988年12月《关于防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申明》。
)
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从上面的各种对洗钱界定可以了解到,洗钱是将来源非法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切断它与原犯罪的联系并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在洗钱的定义中包含两个要素,即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
对行为方式的描述,有的定义比较具体,有的就比较抽象,不过范围都很广;至于行为对象,有的仅限于毒品犯罪的收益,有的限于特定的几种犯罪的收益,有的则包含一切非法所得。
笔者认为对洗钱要给出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在定义时,如果将行为对象限定于毒品犯罪或几种特定的犯罪,虽然强调了对这几种犯罪的打击,但这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障碍。
所以本文拟将洗钱定义为:
隐藏或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来源、位置、所有权或控制关系,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使其呈现合法外表的过程。
三、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从产生到现在已发展了数十年。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洗钱犯罪呈现出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
(一)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街头犯罪,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人直观感知。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般说来,警方想要直接发现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其它的数据分析。
即使这样,发现的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
例如,美国虽然拥有比较完善的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但还是不得不借助“眼线”和告密者来发现犯罪。
(二)复杂性。
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洗钱阴谋是如此的复杂,有时甚至于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都无法觉察。
下面是一个美国联邦调查局在1989年查获的每月洗钱达2500万美元的洗钱团伙,该团伙的复杂洗钱过程如下:
1.毒贩用箱子和袋子装好贩毒赃款运往纽约、休斯敦和洛杉矶的“屏幕珠宝店”。
2.在哈里伍德、佛罗里达、罗纳尔、瑞芳英,炼金商开办“屏幕金店”并假装和洛杉矶珠宝商做买卖,以制造一个表面上合法的商业经营假象。
3.将现金装入卡车,运到洛杉矶市区的珠宝批发处。
4.洛杉矶的珠宝商将钱存入银行,利用伪造的交易证明用以解释巨额现金的来源,这样就躲过了现金申报。
5.洛杉矶珠宝商随后以电汇的方式将赃款转移到纽约,又通过电汇转移到乌拉圭的蒙得维亚。
6.在蒙得维亚,掩护毒赃的货币兑换者又把钱转移到哥伦比亚麦德林·卡特尔的帐户上。
(注:
参见邹明理、宫万路:
《论洗钱犯罪的特征及法律对策》,《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50页、52页。
)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洗钱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转移上。
(三)专业性。
当今,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
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绝非一般的犯罪分子可以做到的。
惟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
所以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而一些律师、金融机构人员、投资专家等为谋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
(四)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
有的非常严格,如美国,它在金融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而且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刑可监禁20年;而有的国家根本没把洗钱活动犯罪化,更有甚者,还存在有利于洗钱的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洗钱的天堂。
洗钱集团可以把黑钱转移到这种管制不严或者没有管制的洗钱天堂进行清洗。
另外,为了逃避司法官员的追查和罚没,洗钱者一般都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黑钱在数个国家间进行转移,给立案追查设置障碍。
当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
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
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
所以,建立国际间的反洗钱协作,是反洗钱对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五)资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因为现金利于伪装,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迹。
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较低,如英国、法国等,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左右。
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
这种国家很容易成为黑钱的集中地。
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
下面是美国的一个例子。
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储备局在各地的分行,了解当地金融机构现金盈余情况,以察觉有无洗钱活动存在。
1985年联邦储备局迈阿密分行公布了当地有现金60亿的盈余后,连续几年,在联邦政府严密地调查南佛罗里达银行的营运状况下,1988年迈阿密的现金盈余大幅度滑落至45亿美元。
于此同时,由于洗钱活动转移的结果,洛杉矶的现金盈余从1985年的1.66亿爆增至1988年的38亿美元。
(注:
参见李经纬:
《洗钱活动之浅介》,《刑事科学》第40期,第43页。
)
四、典型的洗钱模式分析
洗钱过程十分复杂,手段众多,他们既可以利用金融法规的缺陷使黑钱的存入银行无需申报,也可以利用走私现金出境的手段,使黑钱的转移不留痕迹。
选用何种手段,主要由当时、当地的法律、金融状况及洗钱的最终目的决定。
但是,无论洗钱过程如何复杂,我们可以根据洗钱过程中不同的行为样态和行为目的,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2.多层化阶段;3.整合阶段。
从而对洗钱过程得到一个清晰的印象。
(一)处置阶段。
处置是指将黑钱进行处理。
例如,将黑钱从犯罪取得地移走;将小额的现钞换成大额现钞;将现金隐藏起来或存入银行等等。
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掩饰黑钱的非法性质、非法来源,以不使警方注意。
处置的方式包括:
1.走私货币。
即将犯罪所得黑钱从有严格的银行现金交易申报制度的国家走私至避税或洗钱天堂的国家。
这是一种常用的处置方式。
据统计,美国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黑钱是通过走私出镜的方式运送到海外的。
(注:
thepolice,1985octoberdanielj.washdirtymoney,第32页。
)走私出境可以通过空运、海运、铁路、公路等。
可以随身携带,也可以伪装成其它货物带出。
走私货币是一种简单而又广泛运用的方式,因为它不留下任何交易线索。
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因某种原因而丢失、被盗或被其它犯罪组织劫走。
一般说来,在国内的金融机构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时,走私货币的情形就会越来越多。
美国自从198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以来,沿加拿大边境的美国海关每年查扣的货币平均以三倍的速度增长。
(注:
thebanker,1990apriljone‘swhatinthesuitcase?
第14页。
)
走私货币被查出的风险是很小的,特别是集装箱的应用和利用电子扫描代替人工检查以后。
被警方查出一般纯属偶然或因为告密。
最近几年,美国加强了海关的检查,要求私人出境的飞机必须申报,并对运往洗钱天堂国家的行李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
(注:
themoneytrail1992thelawbookcompanylimited,第273页。
)
2.利用赌博等娱乐场所。
在国外,赌博场所虽然受到严格控制,但仍可合法营业。
这种场所常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者用大量小额现钞的黑钱购买赌博筹码,在小赌一番后立即将筹码兑换成大钞。
另外,洗钱者也可以将黑钱存入赌场帐户内,在赌场逗留几天后,离开时,要求赌场开立支票,随后再兑换成其它货币(注:
themoneytrail1992thelawbookcompanylimited,第265页)。
3.利用各种奖券。
各种奖券都可以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者用黑钱支付给中奖者同额或更多的现金,将其中奖彩券买过来,而后就可去领取奖金。
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
在澳大利亚,犯罪分子和腐败官员一般都申称他们的财产来源于赛马或赛狗等。
这种洗钱方式很难侦查,因为奖券一般都是不记名的,而且很容易伪造或变造,而且登记者一般也愿意同洗钱者合作。
4.利用银行系统。
这是一种最普遍的处置方式。
1984年,美国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称:
任何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存贷款机构、现金兑换机构和娱乐场所,应当认识到他们是有组织犯罪用以洗钱的潜在利用对象。
(注:
themoneytrail1992thelawbookcompanylimited,第273、265、264页)几乎所有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例如:
将来源非法的小额现钞兑换成大额现钞;将黑钱以假名存入银行帐户;利用银行提供的保险箱隐藏黑钱;利用银行转帐将黑钱汇至海外;利用电汇转移黑钱。
一些国家对现金交易和存贷款实行严格的控制。
例如,在美国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申报,在澳大利亚用假名存款构成犯罪。
这样使得利用银行洗钱变得非常困难。
但是,对大多数犯罪分子来说,将黑钱存入银行仍是其首选,所以他们挖空心思逃避申报义务。
例如:
将总额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金,以分批多次的方式,使每次的现金交易额都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界限(这种行为被称为smurfing),以此逃避银行申报。
洗钱者利用这种方式,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完成大量的低于申报需求界限的小额交易,而其总额却远远超过一万美元。
5.利用非正式金融机构。
非正式金融机构是由银楼、珠宝商或者其他贸易商组成的严密网络。
洗钱者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将巨额黑钱转换成另一国货币或黄金。
由于这种方式非常隐密,而且规模相当大,又不会留下任何记录,交易完全以密码或借条为凭据,极利于黑钱的隐藏。
这种系统有印度的hanwala等。
6.利用外币交换。
通过外币交换,洗钱者可以避开传统的银行运作方式,因为外币兑换无须保留辨别顾客的记录。
利用外币购买银行汇票,尔后就可以很容易地携带出境。
7.利用屏幕公司。
犯罪集团可以收购一些现金交易额大的酒吧、餐馆、商店、宾馆作为前台屏幕,将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在一起存入银行,再通过纳税变成合法收入。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这样的公司门前冷冷清清,帐面上却有很大的利润。
(二)多层化阶段:
所谓多层化就是指为了消除黑钱的痕迹,改变黑钱的性质,通过许多复杂的金融交易,以分散其非法收益。
一般地说,当处置过程中包含有改变黑钱的位置和性质时,就进入了多层化阶段。
当处置成功之后,洗钱者再利用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给黑钱蒙上层层合法的掩护,使执法者更难察觉。
这些方式包括:
1.利用电汇转移赃钱。
这种方式速度快,距离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各国对此方式的转帐缺乏必要规范,所以它已成为清洗大笔资金在多层化阶段的最重要的方式。
2.利用银行联合帐户。
洗钱者可以委托银行,利用银行在证券公司的联合帐户为洗钱者购买般票。
3.购入贵重物品再出售。
这样原购买人的身分不容易查出。
4.利用保险掮客。
掮客接受赃钱后,向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养老保险,随后解约并领回保险公司退款所开的支票。
(注:
参见《刑事科学》,1995年第40期,第49页。
)
(三)整合阶段:
在多层化之后,洗钱者必须给财富一个合法的面貌。
整合就是使这些财富返回其受控人时,看起来像是一般的商业收入。
其方法有:
1.以黑钱偿还贷款。
洗钱者从事投资,先以合法资金支付定金,其余款项则自银行借贷,尔后以黑钱偿还贷款。
2.以国外银行帐户担保贷款。
洗钱者以国外有信誉的银行帐户担保,在国内银行贷款,然后故意不清偿贷款而任由债权人扣押国外银行帐户之赃钱。
3.伪造不实进出口发票。
洗钱者利用国外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货物给母公司。
例如,某物价值100元而以300元出售,这样黑钱就变成了公司合法货物交易收入。
在美国,这种手法意外地为两位迈阿密商学院教授所证实。
他们在研究市场价格差异下套汇的时机问题时,意外地发现,自法国进口的枕头套每个要909美元,自英国进口的蔗糖每磅要604美元,自委内瑞拉进口的厨房水槽要8911美元,沙拉酱每瓶720美元。
对于这些异常的交易,除了为掩饰大笔现金从美国移出的目的外,再也没有其它合理解释。
(注:
dan.cordtz1994dirtydollarsfinancialworld.第164页。
)4.逆向洗钱。
洗钱者找到同意申报低于真正的购买价格然后在私下支付差价的中介商,尔后以市价出售,这样部分黑钱就被洗净。
五、我国的洗钱问题评价与预测
洗钱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但这并不说明我国没有出现洗钱活动,或者说我国的洗钱问题不严重。
从我国国内的情况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比较突出。
根据1996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6年破获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大案29419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有504件。
各类经济犯罪数额也相当巨大,最高的数额达32亿。
毒品犯罪依然严重,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成瘾人员就达52万。
(注:
参见曹凤:
《中国问题报告。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第24页。
)这一系列数据表明我国的谋利型犯罪问题非常严重,非法收益数额巨大。
其次,从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赃物使国家无法追缴的现象非常严重。
犯罪分子虽然被绳之以法,国家的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犯罪分子出狱后仍可过着奢华的生活。
这说明我国反洗钱任务紧迫。
另外,从国际形势看,洗钱活动逐渐向“洗钱天堂”和一些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转移。
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每年来华投资数额相当高。
同时,外汇兑换对经常性项目不加限制。
这种情况下,如不加强反洗钱立法及人员培训,极可能被国际洗钱集团选中作为洗钱场所。
这一段时间,国外许多金融机构提出非常优惠的条件,想与中国的金融机构合作,有的甚至公开提出洗钱。
若任这一趋势发展,我国将成为国际上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场所,其结果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
反洗钱对策
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
任何一个领域的单独努力,共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有成效。
只有各领域一起动手,打破行业间的界线,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
另外,社会发展到今天,全球化已成为各个领域发展之趋势,洗钱犯罪也不例外。
在国际协作反洗钱斗争中,洗集团有很大的优势。
一些主权国家,由于受制于沉重的“包袱”,如维护国家形象、政府责任、法律约束、国际公约及外交策略等,不与他国协作,结果在反洗钱斗争中惨遭失败。
犯罪集团十分清楚各国政府在与他们斗争中所面临的优势与劣势,并善于将自己的劣势转化为优势。
例如,美国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与俄罗斯犯罪集团跨越东西半球分界线进行交易,就认定两国政府由于历史形成的不信任感,很难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情报交流。
因此,政府间的有限合作,在打击国际洗钱犯罪时,不会有很大成效。
笔者认为我国的反洗钱对策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立法,加强对黑钱流动的监管
利用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的本质。
很明显,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得通过金融渠道进行。
金融机构的行动在反洗钱运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
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奏效。
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对洗钱犯罪缺乏认识和重视以及改革的滞后,存在诸多有利于洗钱的因素,有待完善。
1.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占有较大比重,这给洗钱犯,尤其是清洗毒品收益的洗钱犯提供了可乘之机。
众所周知,毒品交易绝大部分通过现金进行,而且数额巨大。
对于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巨额现金的出现很容易引起警方的怀疑,而对于现金交易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国家则不然,既不容易引起警方的怀疑,又可以很容易地同其它合法交易的现金混在一起进行清洗。
2.完善我国的银行存款及帐户管理制度,建立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申报制度
洗钱过程中,处置阶段,也就是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的时候,是其最薄弱的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
在防治洗钱法规比较完善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以便留下交易记录,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和证据。
实践证明,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是反洗钱的有效手段。
世界金融行动小组1996~1997年度报告表明,其成员国自实行申报制度以后,利用非金融机构洗钱已成为显著的趋势。
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
所谓可疑的现金交易报告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数额没有达到申报需求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偷税、洗钱等等犯罪,或有助于执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调查,也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
纵观世界各国,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有三种模式。
其一就是美国模式。
根据美国1970年制订的《银行保密法》的规定,所有交易额超过一万美元的货币交易都必须向联邦机构提供详细的报告。
这一模式在费用、银行的效率、客户的满意度及银行的竞争力等方面,引起相当大的争议。
其二就是澳大利亚模式。
根据澳大利亚1988年制订的《现金交易申报法》的规定,交易额超过1万澳元的货币交易,除法定的免除情况外都必须向指定机关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
澳大利亚模式在美国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改动,规定了大量的免除交易申报的情况,以降低费用。
但这一模式存在一些漏洞,容易被洗钱犯利用。
其三是欧洲模式。
欧洲国家普遍采用这一模式,即不要求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交易都必须申报,而是仅要求在银行怀疑该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时才须向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资讯。
这一模式完全依赖银行职员道德及专业素养,因而有很大的弹性。
总的说来,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都值得我国在立法时借鉴。
笔者认为,澳大利亚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3.建立“了解你的客户”制度
“了解你的客户”是世界金融行动小组向其成员国推荐的一种反洗钱制度。
它要求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各种类型的银行帐户和申请保管箱时必须取得能够确认客户身份的资料。
当金融机构合理地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时,必须要有足以确认客户身份的资料。
另外所有的交易记录必须保留一定的时间,一般在五年左右。
这一制度对发现和追查犯罪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这一义务。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威慑,银行职员为了揽储,帮助顾客逃税而销毁交易记录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借鉴“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一定的义务,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4.加强对货币出入境的监管
将黑钱转移出境是一种重要的洗钱手段。
我国虽然有着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但效果却不理想。
1990年~1996年间我国资本外逃的规模约为360亿美元左右。
(注:
参见王元龙:
《控制资本非法流出的若干思考》,《经济研究参考》第101期,第17页。
)通过银行等金融渠道是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
由于其成本小,风险较低,必然成为国际洗钱犯利用的目标,所以有必要加强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入境的货币的监管。
其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加强对进口付汇企业的监控,保证此类企业不为犯罪组织渗透而成为它们的屏幕公司;其次,严把海关验货关,防止不法分子虚报货物价值,确保货物与报关单相符;加强重要票据如海关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商品专用税(票等)的管理工作,对超过常规价格的进口进行追踪调查;再次,尽快实现海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洗钱 犯罪 我国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