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京禽类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审核报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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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京禽类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审核报评材料
供京禽类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审核报评材料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序号
页码
1
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原件)
2
供京沪和粘贴检疫标志申请企业现场审核表(原件)
3
证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
资质证明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加工车间达到或通过HACCP认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
图纸
企业厂区防疫设施布局图纸(复印件)
厂房建筑图纸复印件(复印件)
6
企业动物防疫标准化建设承诺书(原件)
7
动物防疫制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内部动物防疫活动定点、定区域岗位责任体系人员安排表
消毒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申报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过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制度
8
其它
说明
1.申请表除签字、盖章栏目外,可打印,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2.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漏项。
3.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公章和法人签字。
4.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申报附件材料中各种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申报附件材料中内容应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
5.此材料仅供审核使用。
申报单位须按目录明细、次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填写页码。
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县(区)备案号:
申请单位(户名)
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国营□中外合资(作)□私营□其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码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情况
检疫员姓名
证件号
注册资金(万元)
班宰量(只)
班次/日
实际年宰量(万只)
预计年供京量(吨)
产品种类
□鸡产品□鸭产品□鹅产品□其他
申请进京产品的活禽原产地
是否来自非疫区
经营方式
□屠宰□加工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其他
是否通过以下认证
□HACCP□ISO9000或以上□绿色食品□其他
于何年何月通过认证
北京主要接受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在京经营详细地址
运输方式
□公路(路经北京道口动物检查站)□铁路(到达站点)
□航空:
首都机场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动防监督
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级动防监督
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自治区)
动防监督机构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请在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合格证;(3)通过认证的证书
2.填写表内所有信息
3.备案企业通过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公告栏查询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2008年5月
供京沪和粘贴检疫标志申请企业
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备注
制度
1.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制度
2.动物产品检疫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3.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4.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5.入厂动物健康检查制度
6.无害化处理制度
7.消毒制度
8.疫情报告制度
记录档案
1.动物或动物产品入厂、出厂记录及档案
2.无害化处理记录及档案
3.消毒记录及档案
4.回收的检疫证明
5.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存根
6.检疫标志使用登记薄
布局
1.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2米以上的消毒池,且保持有效浓度
2.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为防止交叉污染,场区内污染区与清净区之间设立消毒池
3.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4.场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场区的主要道路铺设便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
路面应平坦,场区内不得有积水沟、垃圾堆及其他有碍动物防疫的场所
5.屠宰场的生产车间应按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设置且地势依次增高
6.屠宰生产线应有固定检疫位置和足够的检疫空间,屠宰车间应有检疫设施,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设施及化验室等
7.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8.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检疫人员
9.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10.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污水和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各生产车间间隔一定距离,也可以使用密闭的物理隔离,并位于下风向
11.冷库应与分割肉和肉制品车间直接使用密闭的通道相连;为防止产品出库反向流通,相连的通道应设单独出口
设施
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生产车间人员入口应设置消毒池(消毒池2m×1.5m×0.2m),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配备紫外线灯,且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4.场区应当设有防蝇、防蚊、防鼠等设施
(三)
证件
(四)
资质证明
(五)
图纸
(六)屠宰加工厂(场)动物防疫标准化建设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动物防疫责任义务,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厂(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加工动物及其产品人员取得《健康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健全动物防疫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2、健全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3、健全入厂(场)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和动物防疫消毒等制度措施;
4、健全屠宰加工动物及其产品档案和动物防疫活动记录、档案,内容规范详实。
三、做到“四个报告”。
1、屠宰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
2、发现待宰动物发生疫病或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
3、屠宰动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
4、入出库动物产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报告。
四、做到“四个保证”。
1、保证屠宰动物按规定时间入场:
冬季早7:
00后,晚4:
30前入场,其它季节早6:
00后,晚6:
00前入场;
2、保证待宰动物在规定时间内屠宰(3-36小时),特殊处理除外;
3、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各环节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4、保证对病死动物、检出病害动物产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五、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动物疫病控制中心的监测、检测。
六、保证屠宰、加工、生产、储存、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100%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监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检疫费。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厂(场)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八、动物防疫信息缺陷发布,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九、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承诺人:
屠宰加工厂(场)(盖章):
(七)
动物防疫制度
(八)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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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禽类 屠宰 加工 企业 资格 备案 申请 审核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