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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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
深圳市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完善土地管理,调节土地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的征收工作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计征原则】土地有偿使用金的征收应遵循公平、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土地有偿使用金涉及的有关房地产(土地)用途、面积计算原则、优惠减免政策、年期修正系数,按照相关地价政策及地价计算方法执行。
第五条【收入管理和用途】土地有偿使用金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用于土地资源维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六条【征收范围】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范围是:
一、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土地);二、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功能等应补而未补市场地价房地产(土地);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四、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房地产(土地)。
已按临时用地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用地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租金的,不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
第七条【其它】违法占有或者使用土地的,当事人除依法接受处理外,应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状况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
第二章计费
第八条【计费】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公告的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中,有相应地价标准的,其土地有偿使用金标准根据地价标准折算。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标准,但新征收标准应当从次年的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条【计费标准】土地有偿使用金的标准分为A、B、C、D四种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A种标准: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土地),按照A种标准征收。
A种标准为:
公告基准地价年折算值x10%。
B种标准:
行政划拨性质的房地产(土地),按照B种标准征收。
B种标准为:
公告基准地价年折算值x35%。
C种标准:
改变使用性质、改变功能、增加面积等应补地价而未补地价的房地产(土地),以及高新技术、菜篮子工程等享受地价优惠的特定项目申请用地,受让土地后未按原定项目的要求建设和使用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C种标准征收。
C种标准为:
公告市场基准地价年折算值x100%。
其中,商品房改变功能的,C标准为(新功能公告市场基准地价年折算值-原功能公告市场基准地价年折算值)x100%。
公告市场基准地价年折算值由主管部门在公布公告市场基准地价时同时公布。
D种标准:
即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条【计费面积】土地有偿使用金按建筑面积计费;堆场、旅游、农牧业等空旷地,按土地面积计费。
容积率小于1的,按容积率为1计算建筑面积。
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按车位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征收土地有偿使用金的房地产(土地)用途分类应当根据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土地)权利证书或者房地产(土地)实际用途核定。
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土地)按附表二中的修正系数分类计征。
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批准功能核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按实际使用功能核定,但实际使用功能对应的征收标准低于原批准使用功能对应的标准的,按原批准使用功能核定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累加计费】涉及多类用途的房地产(土地),其土地有偿使用金按不同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金标准分别计算后累加计费。
第十三条【起计日期】新取得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金从批准使用年限的开始时间起计;未经批准实际占有或使用土地的,按实际占有或使用之日起计收土地有偿使用金。
第十四条【计费时间】土地有偿使用金按年度计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日期计费。
第十五条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但其中:
(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
(二)二、三类区域及一类区域住宅类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有偿使用金。
第三章缴费
第十六条【缴纳人】土地有偿使用金由房地产(土地)权利人缴纳,无法确认房地产(土地)权利人的,由实际占有或使用人缴纳。
违法占有或使用土地的,由实际占有或使用人缴纳。
第十七条【缴纳申报】缴纳人应每年向派出机构申报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八条【初始申报】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进行缴费初始申报。
第十九条【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申报】改变房地产(土地)用途、面积的,缴纳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进行缴费变更申报。
第二十条【土地性质变更申报】非商品房性质房地产(土地)转为商品房性质房地产(土地)时,缴纳人应向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报并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付清土地有偿使用金。
房地产(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商品房性质房地产(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是否缴清土地有偿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缴费人变更申报】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情形而依法发生移转的,新的缴费人应当自依法办理房地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缴费变更申报。
第二十二条【缴纳日期】土地有偿使用金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经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
缴纳人的具体缴纳时间由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减免
第二十三条【免缴条款】下列情形免缴土地有偿使用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军队的非经营性用地;
(二)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普通住宅,但不包括别墅用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等非经营性用地;
(四)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走廊以及铁路路基、公路路基,但不包括收费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市政用地;
(五)林地或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飞机场内的飞机跑道、停机坪;
(七)市政府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减缴条款】下列情形减缴土地有偿使用金:
(一)在评审鉴定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实验、生产用地减半缴纳,但减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新开工的基建工程用地在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内的,减半征收土地有偿使用金;
(三)市政府规定可以减缴地价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别情形需减缴土地有偿使用金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减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不登记、不缴纳的责任】缴纳人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金登记手续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及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的,依法追缴。
第二十六条 工商、税务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征收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在办理工商、税务年审、停车场经营许可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缴纳证明。
第二十七条【隐瞒、虚报罚款】缴纳人在申请土地有偿使用金登记中,有瞒报、虚报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其瞒报、虚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征收职责】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房地产(土地)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有关文件】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凭证、票据等,不作为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的依据和房地产(土地)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特别处理】本《规定》实施前未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应按原规定补缴。
第三十一条【实施】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表一、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
元/位 年
类别
临时用地及未缴纳
地价的
缴纳地价的
商品房性质(具独立产权)
非商品性
商品性(但限整体转让)
市场调节价类
商业投资建设专营类
1300
700
400
0
政府指导价类
商业、办公配套类
2000
800
500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类
1300
700
400
0
机关单位及公益配套类
500
0
政府定价类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配套类
500
0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类
0
0
说明:
1.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
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2.停车场(位)土地有偿使用金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3.社会经营类中商住混合型停车场,征收商业比例停车位,免征住宅比例停车位。
商业比例车位数按以下原则核定: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中已明确商业、住宅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的,按商业车位数征收;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未明确商业、住宅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的,由征收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用地合同或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注记的商业、住宅建筑面积比例,或产权登记数据资料,核定商业用途停车位数量或比例,按核定商业车位数征收,核定的商业用途车位数比例不得低于停车场总车位数的50%。
4.地下停车场长期空置的停车位(确因使用率低而以固定的物理分隔设施实行空置的停车位),由市征收部门牵头,市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现场核定其空置数,再确定应征收车位数。
空置车位数量每半年复核一次。
5. 停车场产权所有者内部固定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停车位,由市征收部门牵头,市交警部门配合,现场核定数量,再确定应征收车位数。
核定为内部固定使用停车位,应有明显标识。
缴纳人将空置、非对外经营停车位重新对外经营时,应通知派出机构重新核定征收车位数。
派出机构发现申报应征收车位数不实时,除重新核定外,需追征未缴停车位土地有偿使用金,另加收滞纳金。
6.福田上步片区上浮20%。
独立地下停车库下浮30%,独立地上多层停车库下浮20%。
7.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
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8.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点、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附表二:
房地产(土地)用途分类和修正系数
房地产(土地)五大分类及修正系数表
大类
亚类
适用土地有偿使用金类别
修正系数
备注
一、商业
一般商业
商业
1
肉菜市场、花卉、汽车展销
商业
0.6
邮政所
商业
0.5
酒店
商业
0.7
二、办公
一般办公、商务公寓
办公
1
文教体卫、社会福利、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电视台等公共事业项目
办公
0.5
三、住宅
住宅、会所、物业管理用房
住宅
1
单身宿舍
住宅
0.8
别墅
商业
1
四、工业
工业厂房、仓库、堆场、交通、供电等生产性用地
工业
1
油库、气库、港口范围内仓储
工业
1.5
工业类配套宿舍、办公
工业
1.3
仅限特区外
露天生产场地
工业
0.3
物流仓储用地
按50%商业、50%工业计
五、种养
用地
种养用地
种养
1
说明
1、凡容积率小于1.0(包括别墅)的住宅、加油加气站、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度假村、墓园、特殊海滨用地等特殊类型房地产(土地)用地须按评估地价确定年折算值;
2、商业性旅游用地,按实际用途分别征收。
3、电信、通信等地下管道占用地下空间,以及港口码头岸线用地等特殊用地,其土地有偿使用金标准由市国土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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