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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两年的考试中,本章知识所占比例约5%。
本章主要介绍的中国银行体系基本概况是考生了解中国银行业的入门知识,在备考中应当认真学习,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时间、行使央行职能的时间、地位的法律确定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2)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3)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等。
(二)监管机构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监管职责
(1)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等等。
2.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理念、目标、标准和监管措施
(1)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
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三)自律组织
1.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协会的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3.协会的会员单位
(1)会员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
(2)准会员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4.组织机构
(1)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准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4)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5)协会的十一个专业委员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会员,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
主要任务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中国进出口银行,l994年7月成立。
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
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拔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政策性银行改革
2007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
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银行
1912年成立;l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l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国建设银行
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l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4.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5.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l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
一方面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打破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大大推动了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发展趋势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1979年,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2)1986年,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
(3)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4)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
(1)引进战略投资者;
(2)跨区域经营;(3)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984年,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商业银行脱钩,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村镇银行的含义:
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会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含义: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与挂牌时间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包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时间为l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自2008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
(一)存款业务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包括人民币存款与外币存款两大类。
1.人民币存款
人民币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
(1)个人存款业务
办理储蓄业务的原则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自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5%。
自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个人存款业务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个人通知存款和教育储蓄存款。
①活期存款的计息金额、计息时间、计息方式
a.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
活期存款采用复利计息法,其他类存款一律不计复利。
b.计息时间:
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月末的20E1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c.计息方式:
一种是积数计息法,一种是逐笔计息法。
采用何种计息方式各银行自己决定。
目前,各家银行多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息。
②定期存款种类、存款利率、计息规定
a.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b.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通常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c.定期存款逾期支取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人本金。
d.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同本金一并支取。
e.定期存款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③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保证金存款。
(2)单位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其中,单位活期存款也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3)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是指因支付结算需要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2.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的币种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
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3)单位外汇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等。
(二)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两种。
短期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长期借款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的行为。
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同业拆借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我国正在推行的一套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
2.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
与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利率也低于拆借利率,交易量远大于同业拆借。
3.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与再贷款两种途径,一般商业银行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因此中央银行被称为“最后贷款人”。
4.金融债券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和现金资产业务三大类。
(一)贷款业务
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贷款业务可划分为个人贷款与公司贷款(客户类型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划分)、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有无担保划分)。
贷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上浮贷款利率。
贷款业务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1.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绝大多数用于消费,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2)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中,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汽车购价的80%,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汽车购价的70%,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汽车购价的50%;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商用车或二手车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中,质押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贷款,一般需要有一个经营实体作为借款基础,经营实体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4)个人信用卡透支
个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积未还款金额(参见“银行卡”部分详细介绍)。
2.公司贷款
公司贷款,又称企业贷款或对公贷款,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等。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其中,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4-月1至1年(不含3个月,含l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周期性、季节性资金的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至3年(不含l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长期流动性资金需要。
按照贷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四种形式。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也称为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但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
按照用途划分,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包括如下四类:
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
(3)房地产贷款
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地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业用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
公司业务中的房地产贷款是指前三类。
(4)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参加银团贷款的成员有银团牵头行、银团代理行、银团参加行,银团成员贷款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习利、义务。
(5)贸易融资
商业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可以分为国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融资两大类。
目前,我国开展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有国内保理、发票融资、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产品。
贸易融资中常用的融资工具有:
①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现在银行开立的大多是跟单商业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且基本上只开不可撤销信用证。
②押汇
按进出口方的融资用途来分,押汇可分为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
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③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收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只有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
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
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④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在福费廷业务中,包括出口商卖断票据,即放弃了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银行买断票据,即放弃追索权。
从业务运作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带有长期融资的性质。
(6)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银行贷款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在贴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商业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因此,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票据持有人卖出票据,提前拿到了现金,而银行则买入了一项资产(即票据),相当于发放了一笔贷款,获得了利息收入。
(二)债券投资业务
1.债券投资的目标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2.债券投资的对象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1)国债
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认为没有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
我国的国债不论期限长短,统称为国库券。
国债包括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有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两个发行及流通渠道。
(2)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主要包括:
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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