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docx
- 文档编号:12889035
- 上传时间:2023-04-22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35.29KB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docx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第一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
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处罚程序。
-56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xx〕83号
纪委办公室提供:
藏伟忠提供xx-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
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失职行为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面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xx〕112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平等接受群众监督;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通知本人后5日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申请复议(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
释义
一、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私自复印、传借、丢失集团公司资信证件,造成企业损失的;
2、组织或个人操作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格预审未通过或投标失败的;
3、经营承揽活动期间不顾大局,不服从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对内部单位拆台、压价,给集团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
4、报价不合理,以低于运营成本中标,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运用不正当手段经营、违规操作,给企业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
6、未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任务的。
二、生产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因指挥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2、出现不合格工程,未能通过集团公司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
3、施工的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5、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单位生产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
三、技术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技术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损失的;
2、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
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4、条件出现变化,设计变更不及时导致损失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通过验收的;
6、单位发生其他技术管理失误的。
四、合同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签定经济合同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的;
2、签定经济合同不按规定送审或不按审查意见修改,擅自签约的;
3、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或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
5、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
五、财务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2、单位对外欠资金不及时清理的;
3、故意、不作为使企业丧失债权的;
4、隐瞒帐户、公款私存及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5、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超支的;
6、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越权办理捐赠、赞助的;
7、假借投资、合作等名义转移企业资产或采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利润的;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或考核结论的;
9、潜亏挂帐、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的;
10、预算执行不力,财务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不善致使单位资产流失或被盗窃、贪污、诈骗的;
11、本单位发生贪污、回扣、挪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的;
12、违反规定擅自集资,拆借资金造成损失的;
13、擅自提高职务消费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职务消费的;
六、物资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采购、抵债物资质次价高的;
2、设备、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或规格型号不配套,影响生产的;
3、采购设备、材料、配件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4、因计划不周形成物资长期积压的;
5、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毁损、丢失的;
6、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物资入库或进入生产环节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预付货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单位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其他失职行为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生政策偏差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大学生招聘、人员调动、聘(解)用、年度考核、干部提拔、责任追究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委会(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
5、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劳务分包、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三篇: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xx〕x号
关于印发《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年二月二十日
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
(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曝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八条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签约的;
(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红线控制价的;
(四)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录的;
(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第十三条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助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四)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权的;
(六)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
(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显偏高的;
(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
(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置设备车辆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存货损失的;
(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围内施工的;
(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显不合理的;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法问题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 失职 失责 行为 追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