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园区天成PPP 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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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园区天成PPP 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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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园区天成PPP合同
金海园区(天成)PPP合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
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协议书
1
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社会资本(全称)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为了响应温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号召,推进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速度,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
工程地点: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
工程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
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和实际情况,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
金海大道、滨海十三路、金海三道、滨海十二路、滨海十五路等五条主干道路,概算工程费用5.26亿元,确定乙方后即可进场施工,建设期2年。
二期建设内容:
金海一道、金海二道、滨海十一路、滨海十二支路、滨海十四路、滨海六道等六条道路,视一期建设进度和金海园区土地开发整体出让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项目分期分批实施,分批投入使用,政府分批支付服务费。
由于整体土地出让或其他等原因造成二期建设内容减少或取消,乙方不得有异议,且不得提出索赔;若需要建设,须提早6个月告知乙方;若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二期建设内容未开工,实施内容自动失效,由实施机构另行按规定发包,乙方不得提出索赔(实施机构恶意取消的除外)。
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区:
一期规模约1500亩,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3年内拍不少于1000亩;5年内拍剩余500亩),乙方必须参与或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前1000亩供地的公开招拍挂竞买并投资建设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中国电子温州产业园区一期至少引进5个以上重大项目(是指世界五百强子公司,电子重点领域前5强、国内电子行业前100强、国内软件行业前50强或制造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乙方通过公开出让程序取得产业园土地使用权后,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期为取得土地满4年后的第5个会计年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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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个会计年度,考核期内,亩产税收(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类基金、社会保险费等非税收入)不少于30万元/亩.年,乙方需补齐约定亩税收额。
具体条件以电子产业园区土地招拍挂公告文件和出让合同为准。
若乙方和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未参与土地竞拍、或竞拍招牌后考核期内亩产税收未达到30万元/亩.年且未补齐约定亩税收额的,乙方需向项目实施机构缴纳市政基础设施合同投资额(包括建安费、融资费用、管理费)的2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在服务费扣除,若在考核期内剩余服务费余额不足乙方需提供足够的银行保函,补足违约金支付金额。
二、合同范围及内容: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运营及移交等。
电子产业园区土地由乙方按照规定参加公开招拍挂竞买并投资建设经营。
市政项目投融资约10.35亿元,其中一期需投融资约5.26亿元。
三、合作期
一期市政工程总建设期2年,运营期8年,二期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中国电子浙江温
州产业园在土地公开招拍挂成交后另行约定。
四、项目公司负责人:
;市政项目负责人:
。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暂定元(人民币)
(小写):
暂定元(人民币)
市政工程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00];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利率和运营期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7%固定利率计取,单利;项目管理费3%,不计息。
七、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
1、运营期为8年。
一期市政基础设施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下情况视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项目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所需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甲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等五方竣工验收合格;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所需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组织竣工验收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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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未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则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3)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虽已完工但影响竣工验收的,则本项目在乙方通知甲方完工并提交需乙方提供的完整资料后满60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乙方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甲方擅自使用项目工程的,则甲方擅自使用项目工程之日视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
)并投入使用之日起,财政部门在一定年限内完成购买使用服务。
二期若开工建设按照上述原则另行约定。
服务购买期为8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开始购买,第一次支付日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第二次支付日为首次支付服务费起始日满一年后当天,第三次支付日为首次支付服务费起始日满二年后当天,后续支付日依次类推。
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服务费中的工程建安费分8年等额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2)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管理费分8年等额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3)运营期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8年等额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运营期资金占用费按约定的利率计算整个运营期资金占用费。
(4)养护费用,在单独市政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后按年支付,在年初支付。
2、如果政府提前获得资金,可以对项目提前购买,乙方不得拒绝。
并按以下约定调整服务费:
1)甲方在本工程开工后一年内提前付费(含多次付费),提前付费部分的工程费用预(
算下浮率调整为:
预算下浮率=合同规定的预算下浮率+4%,提前支付的工程费用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提前付费资金到账当日。
(2)甲方在本工程开工一年至二年期间提前付费(含多次付费),提前付费部分的工程费用预算下浮率调整为:
预算下浮率=合同约定的预算下浮率+3%。
提前支付的工程费用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提前付费资金到账当日。
(3)甲方在本工程开工二年至三年期间提前付费(含多次付费),提前付费部分的工程费用预算下浮率调整为:
预算下浮率=合同约定的预算下浮率+2%。
提前支付的工程费用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提前付费资金到账当日。
(4)甲方在本工程开工三年后至4年期间提前付费(含多次付费),提前付费部分的工程费用预算下浮率调整为:
预算下浮率=合同约定的预算下浮率+1%。
提前支付的工程费用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提前付费资金到账当日。
甲方在建设期内提前付费的,后续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计息基数调整为已完成工程量(扣除已经支付的付费金额对应的工程量)的95%再减去已经提前付费金额(多次付费,为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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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金额)的5%。
在经营期提前付费的,计息基数为未付的建安费。
3、政府提供的支付服务费保证和来源:
(1)管委会出具相关本项目PPP建设模式的法律文件,管委会财政出具相关文件。
(2)政府购买本项目道路使用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收入和工业园区开发形成的税收。
八、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以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按文义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投资融资、建设管理、组织施工、质保维修、配合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
乙方在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后,由甲方和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合同,明确本合同中除其所应承担的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外,其他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继。
乙方主体的分拆、合并,企业负责人更换,均不得影响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运行,也不免除其为项目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十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按本合同条款中议定的期限、金额、方式和币种,向乙方支付本PPP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款。
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均已完成,是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格主体。
十三、合同签约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十四、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报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捌份,双方各执玖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在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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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失效。
甲方:
(公章)乙方(牵头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邮箱:
邮箱:
乙方(联合体成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
6
第一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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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1.1本项目:
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不包括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
1.2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及其附件和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总称。
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在土地公开招拍挂成交后另行约定。
1.3项目实施机构(即甲方):
指经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项目实施的机构,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人。
1.4社会资本(即乙方):
指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人。
1.5项目公司:
指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的公司,作为本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具体负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的独立法人。
1.6承包人:
指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主体。
1.7服务范围:
指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的全部内容。
1.8技术标准:
指乙方在履行本项目合同中应当遵守的技术要求、规范及标准。
1.9服务标准:
指按照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提供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1.10前期费用(如有):
指因甲方完成前期工作的需要而由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征地拆迁及政策处理补偿等费用)。
1.11政府购买服务费:
指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服务的相应价款,包括:
建安工程费、项目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含前期费用资金占用费(如有)、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运营期资金占用费)。
1.12建设期资金占用费:
指乙方在建设期投资于工程建安的资金扣除政府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
1.13运营期资金占用费:
指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扣除政府已经支付的费用后,剩余的资金在运营期内发生的利息。
1.14开工日:
指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下达书面开工令后,乙方开始施工。
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
1.15完工:
指乙方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施工完毕,通过甲方组织的完工验收,并出具完工验收鉴定书。
1.17竣工日:
指本项目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时间。
8
1.18特许经营期:
即合作期。
指政府方就PPP项目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授权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的期限。
1.19移交日:
指合同约定的项目特许经营期(或合作期)满之日。
1.20批准:
指社会资本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证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21不可抗力:
指非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1.22单位工程:
指甲方按照实施计划确定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单独验收的工程。
二、合同背景和目的
通过对PPP模式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创新和完善运作模式,在基本无财政收入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积累可以借鉴的经验,以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声明和保证
3.1双方均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3.2双方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
3.3双方合同签署人均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
3.4双方均保证所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5双方均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四、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五、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以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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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
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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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主体
一、甲方主体
1.1甲方的主体资格
项目实施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2甲方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项目实施机构的更名和负责人变更,均应延续或承继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
1.3甲方的权利界定
1.3.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1.3.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1)审查投融资计划(包括根据投资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融资计划),并审批实施;
2)要求建立专用账户,实时监督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认定账户余额少于约定最低限额情况,并督促采取避免工程建设受影响的预防措施,在整个合作期内账户平时最低余额为100万元;
4)认定投融资未能及时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超出约定情况,并督促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5)投融资违约及处理;
6)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8)督促按约定程序报批工程变更,经审查后,按审查批复意见实施,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报送;
9)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价,及时调整因工程变更、物价波动等引起的投资变动,并认定实际投资额;
10)对项目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价,并确定最终投资成本。
11)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督促整改。
11
12)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13)组织项目的相关验收。
14)要求按合同约定投保;
15)要求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6)按合同约定对建设期违约进行处理;
17)要求资产移交,并对移交违约进行处理;
18)督促按约定程序报批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变更,经审查后,按审查批复意见实施;
19)有权监督运营维护与修理,并确定运营维护费用;
20)督促按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1.4甲方承担的主要义务:
1.4.1落实项目开工前前期工作,包括本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1.4.2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和配套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并承担费用,不得因此影响项目施工。
1.4.3协调项目建设期间与当地有关各部门的事务,确保有良好的投资施工环境,为项目公司设立和经营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避免发生群众阻工现象,协调解决项目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4.4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等。
1.4.5委派现场代表和其他进驻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联合办公,参与并协调工程建设的乙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审计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
1.4.6甲方应及时审批乙方提交的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派现场代表根据授权范围,对项目设计、工期、工程量及各项预(结)算等工程建设期间各事项的确认、意见、回复和要求及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
1.4.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4.8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乙方。
1.4.9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申请并支付投资补助及政府付费等款项。
12
1.4.10为乙方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4.11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项目批文和文件,以利于办理融资手续。
1.4.12因项目移交或回购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执行,乙方不再重复缴纳服务费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
如服务费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予以减免的,则由甲方承担,并在上述征收被认定后由甲方随项目服务费支付。
若建安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仍适用本条款。
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本项目税收按实调整。
除前期费用、建安费税金按本章约定执行外,服务费中其余应由乙方缴纳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1.4.13甲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主体
2.1乙方的主体资格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合体成员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2项目合作期间乙方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2.1项目合作期间乙方负责施工的成员应维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2.2乙方主体的分拆、合并,企业负责人更换,均不得影响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运行,也不免除其为项目公司所做的担保。
2.3乙方的权利界定
2.3.1按照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并确保项目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运作;
2.3.2及时获得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2.3.3要求甲方及时做好征地拆迁,确保顺利开工;
2.3.4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投融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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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按约定要求调整投资成本(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等调整);2.3.6按约定要求启动定价调整机制(利率、维护成本等);2.3.7及时获得政府各项资金补助。
2.4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2.4.1按约定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和项目部;
2.4.2按约定报批项目投融资计划或调整计划;
2.4.3按批准的投融资计划进行资金筹集和投入;
2.4.4按照约定开立专用账户,并接受政府方监督;
2.4.5按约定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
2.4.6按约定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4.7就本项目工程编制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本项目工程款财务支付凭证按月报送甲方备
案。
乙方年度审计报告按年度报送甲方备案。
2.4.8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应急预案等,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
格工程。
2.4.9配合并接受甲方确认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2.4.10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包括:
1)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2)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作;
3)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对项目周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4)监督与实施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包括预算执行审计,技术、工艺与建设内容变更事项发生
的费用审计;
5)监督与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工程统计,建设工程物资与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
工作等;
6)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2.4.11配合甲方申请本项目的上级资金补助工作。
2.4.12按照约定做好工程运营、维护工作;
2.4.13执行政府批准的定价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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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做好特许经营期满的资产移交;
2.4.15及时按照工程保险约定签订保险合同,办理投保;
2.4.16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2.4.17乙方应承担项目法人的其他义务。
2.5项目公司设立要求
2.5.1项目公司类型
乙方应在约定期限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
2.5.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参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确定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应注入的项目资本金总额为1亿元,首期注入资本金应为0.4亿元,余款根据工程进度,在后续2年内注入,直至达到项目公司资本金总额。
2.5.3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的设立由社会资本全额出资,占股100%。
政府方不参股。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
项目公司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或债权债务变化的事项须经过政府的事前书面批准。
以确保在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项目。
2.5.4项目公司构架
按照设立程序,需经股东缴纳出资、验资、设立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按要求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其中项目公司总经理、经营经理、建设经理等组成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在经营管理层领导下,由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公司执行层,即:
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采购部、工程部、合约部、技术质量部等,分别承担各专业责任,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开展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2.5.5项目公司的职责
继受PPP项目合同中乙方的职责。
2.6风险分担
15
2.6.1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1)土地获取风险;
(2)项目审批风险;
(3)设计风险;
(4)政府支付风险
(5)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变更等)。
2.6.2由乙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1)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
(2)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风险,例如完工风险、供应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移交资产不达标的风险等;
(3)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2.6.3通常由双方共担的风险:
自然不可抗力。
第三章合作关系
一、合作内容
1.1工程概况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天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中国电子浙江温州产业园PPP项目包括金海大道、滨海十三路、金海三道、滨海十二路、滨海十五路、金海一道、金海二道、滨海十一路、滨海十二支路、滨海十四路、滨海六道等十一条道路,概算工程费用10.35亿元。
拟分二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
金海大道、滨海十三路、金海三道、滨海十二路、滨海十五路等五条主干道路,概算工程费用5.26亿元,确定乙方后即可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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