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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核细则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考核细则》
2018年1月1日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第三条凡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条制度所涉及的考核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写违章考核通知书,统一由安全监察部考核,并将考核单报送企管科和被考核单位,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执行。
第五条实行经济考核的同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相关责任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六条矿实行安全绩效考核,每年在制定1号文时确定具体奖罚标准,严格考核兑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考核:
1、对未实现矿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
2、对发生工伤、隐形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考核。
发生重大隐形事故的单位按照重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发生一般隐形事故的单位按照轻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
3、对三违人员给予考核。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责任人,给予考核。
5、不进行隐患排查、排查的隐患不上传、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考核。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
8、上级公司和行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问题,矿依据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加倍考核,对相关专业部室考核责任单位金额的20%。
9、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未遂的,降级处理。
(特类违章的按一类违章处理,一类违章按二类违章处理、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按三类违章处理。
特大不安全行为按重大不安全行为处理,重大不安全行为按中等不安全行为处理,中等不安全行和一般不安全行为按一般不安全行为处理。
)
第二章考核条款
第一节地面道路安全管理
第八条在矿区内超速行驶,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矿门口停放车辆,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在矿区道路上坐卧、停留、嬉戏、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一条在矿区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者,考核100元。
第十二条矿区内醉驾,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十三条矿区内无证驾驶,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机动车辆(含摩托车)、非机动车驶入办公区,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十五条在矿区内鸣高音喇叭,违者罚款50元。
第二节值派班管理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值班,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七条酒后值班,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填写值派班记录、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九条区队正职不得同时离开矿区,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安排无值班资格人员值班,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派班内容必须完整,所有工作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注意事项,否则考核值班人员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值班人员不在派班本上签字,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四条值班人员有事外出,必须向区长请假并汇报调度室,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区队正职每月值班不得少于4次,每少一次考核200元。
第二十六条每月1号前必须向调度室上报值班计划,不能按时上报考核区长100元。
第二十七条值班空岗、脱岗,考核责任人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井下反馈问题无闭环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对井下或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安排处理,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条对上级的指示或其他通知传达不到位,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200—2000元。
第三十二条值班无值班记录,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节班前、班后会
第三十三条值班人员不参加班前、班后会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班前会不点名,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酒后派班,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六条对井下生产状况不清楚或对上班生产存在的问题未安排下班处理,考核责任人300元。
第三十七条当班出勤人员不参加班前会或未在派班本上签字的考核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区队领导参加班前会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每少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九条无值班资格的人员派班,考核责任人200元,考核值班人员500元。
第四十条派班内容与实际不符,无安全注意事项或安全注意事项无针对性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派班本乱涂乱画,派班内容修改处未加盖值班人员印章(签字),考核值班人员50元。
第四十二条两个或多个工作面用一个派班本,考核区队正职200元。
第四十三条现场无派班指令单,考核责任人200元;派班指令单填写不清或有缺项漏项(除临时安排任务),考核派班人100元。
第四十四条现场未按派班指令单施工,考核班长200元,联责现场带班区(队)长100元。
第四十五条区队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每缺一次考核100元。
第四十六条安监员不按规定参加当班包片区队班前会的,每缺一次考核100元。
第四节隐患排查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组织矿级、专业隐患排查,考核责任人500元;各部门负责人不参加或不请假,考核200元;迟到者考核100元。
第四十八条区队(部门)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500元;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区队(部门)隐患排查会,考核100元。
第四十九条班组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一次考核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十条上级公司及行管部门检查时查出重大安全隐患,考核责任部门2000-20000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5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隐患排查弄虚作假,考核责任人500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200元。
第五十二条因排查不认真未发现存在的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联责考核分管领导200-500元。
第五十三条派班人对当班出勤人员状况没有详细排查,因员工身体、情绪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考核派班人200-500元。
第五十四条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上传、整改后的隐患未及时消解,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五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或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七条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考核责任人和区队主要负责人各1000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500元;因治理不及时或治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2000元,联责考核分管矿领导1000元。
第五十八条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不合格,考核隐患治理责任人500元/条,并重新采取措施整改。
第五十九条一般隐患治理不及时考核责任人200元/条。
第六十条一般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不合格,考核隐患治理责任人200元/条,并重新整改。
第六十一条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台帐或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不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二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他人发现的,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
第五节危险源监控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危险源辨识考核责任人500元;未及时将危险源辨识清单报矿主控部门,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四条较大危险源未按要求制定管理方案,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六十五条采取措施后,危险消除或降低危险级别未及时更改危险源辨识清单,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危险源辨识不全,造成事故的,视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考核责任人500-2000元。
第六十七条未对危险源管理组织评审,考核责任人1000元。
第六十八条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未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九条未按要求对本部门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六节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
第七十条每月按专业进行两次安全检查,没有按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七十一条安全质量检查会议必须部门正职参加,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二条各专业组将检查的问题以“五定”表的形式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跟踪闭环,未按期闭环的考核200元/条。
第七十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不按标准打分,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七节安全技术审批
第七十四条无审批权限人员审批规程、措施,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无措施施工,考核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技术主管各200元,分管技术员500元,带班领导500元,安排施工者1000元。
第七十六条规程、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考核技术员200元。
第七十七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未重新编制(补充)规程,考核主管技术员500元。
第七十八条施工前未将规程措施报送相关部门备案,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规程、措施编写内容有重大缺陷、与施工实际不符,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八十条规程、措施的编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考核编制人500元。
第八十一条规程措施过期未重新审批,考核主管技术员200元。
第八节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二条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及时修订,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八十三条未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四条操作规程中未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五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编制的操作规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操作规程在执行中发现与现场具体情况不相符,未及时修改,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安全培训中心和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规程的培训,必须全员培训,要求有学习人签字、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内容、成绩等内容并存档,每缺一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八条区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操作规程学习,并保留相应学习记录,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新设备在使用前未对员工进行操作规程培训、考试,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条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安全操作规程有漏洞,各工种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情况,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考核责任人200元,并要求立即修补。
第九十二条操作规程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三条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未及时编制操作规程,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九节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第九十四条携带无相关审批文件易燃易爆物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200元。
第九十五条酒后入井,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200元。
第九十六条厂家售后服务人员及参观人员无人陪同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200元。
第九十七条不按规定对所有升、入井人员、车辆、机电设备进行检查,考核井口检身人员100元。
第九十八条人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100元。
第九十九条入井和升井车辆驾驶室内的人员不下车接受检查,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对升井人员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的设施或材料不扣留,不及时汇报,考核井口检身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不记录车辆司机姓名、工作单位,不及时汇报调度室,考核井口检身人员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井口检身员未按照规定使用信号闭锁系统,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无入井证入井,考核井口检身人员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入井人员未佩戴自救器、安全帽、矿靴、口罩、穿统一工作服,考核责任人及井口检身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车辆通过后未及时落杆,未执行一车一杆制,考核检身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车辆出入井时,撞坏副井道闸档杆,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第十节人员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入井人员未带定位仪,考核责任人100元;让别人或替别人带定位仪者,考核500元/人次。
第一百零八条入井人员不接受、配合井口检身,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所有入井人员未持相关证件上岗,考核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员工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员工偷盗矿用物资,考核2000-100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车发送期间,违反井口标识牌上规定时间在副井挡车杆附近行走的,考核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理人员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加倍考核,一年内不予评优晋级。
第一百一十四条严禁员工骂人、打架,因骂人引发事端的,考核责任人2000元,联责考核区队主要领导200元;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考核责任人5000元,并停工学习三天,联责区队主要领导各500元;管理人员加倍考核;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节内业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没有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教案,考核责任人100元;培训学习无记录(考试),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种台账、记录填写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责任人50元;现场无台帐、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种报表上报不及时,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上级公司、行管部门、矿主要领导提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考核分管领导或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及时取回当日的“五定表”和罚款单,考核值班人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追查报告中确定的纠正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考核单位正职200元。
第十二节文明生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面物料码放乱,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材料架上物料牌不全,考核责任人100元/个。
第一百二十三条风管漏风,考核责任人50元/处。
第一百二十四条供水、排水管漏水(滴水成线视为漏水),考核责任单位50元/处。
第一百二十五条井下各区队所管辖区域内发现塑料袋和塑料瓶,考核责任单位20元/个。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工作面放置的垃圾桶存满垃圾未及时清倒,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七条井下各生产部门管辖区域内废旧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配件未及时升井,考核责任单位50元/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水沟、临时水仓不及时清挖,造成污水外流,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材料、设备配件等能上架的材料未上架或未分类码放,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条工作面材料、设备配件未挂牌管理,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运输过程中遗洒、飘散物料的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材料码放影响行车,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三条工作面各种牌板不齐全或图与实际不符,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井下巷道有淤泥、积水(5米范围内深度超过100mm),考核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五条管路、电缆未吊挂或用铁丝吊挂等,考核责任人200元/处。
第一百三十六条工作面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未接风、水管,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十三节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运输火工品车辆无跟车人员,考核司机10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放炮时不使用放炮器或把放炮器钥匙转交他人,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放炮后未按规定时间等候进入工作面作业,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500元。
第一百四十条放炮前没有按规定设好警戒,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5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放炮地点无“一炮三检”牌板,考核1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存放炮土没有使用专用箱,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无证人员从事放炮作业,考核2000元;放炮员未持证上岗,考核5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丢失一发雷管,考核放炮员5000元;丢失一卷火药,考核放炮员20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没有专用火药箱、雷管箱,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发现瞎炮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装药后雷管脚线没有悬空,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爆破材料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火工品领、用、退数量不相符,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五十条浅眼(炮眼深度小于0.6米)、爆破(挑顶、刷帮、起底时封满炮泥),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火药箱与雷管箱的直线距离小于5米,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火药、雷管同车运输,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井口检身员对出入井的火工品不进行核实,考核检身人员5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放火工品台账未及时填写,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坐在火工品箱子上,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火工品箱子放在放炮禁戒线以内或放在巷道顶、帮支护不完好的地方,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未使用的电雷管脚线不扭结、雷管斜插或雷管绑在引药外面,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爆破时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内,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放炮作业未使用水炮泥或无炮泥、放糊炮等,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考核带班班长、队长、放炮员、当班瓦检员各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放炮地点不撤人或放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20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作业地点一次装药分次起爆,考核放炮员20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的,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2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贯通措施进行放炮,考核放炮员、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发现放炮作业地点未对设备、设施进行保护,考核区队主要领导各2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装配引药没有避开电气设备,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炮眼封孔长度不符合规定,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装药未使用专用炮棒,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放炮母线绝缘损坏、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放炮母线与电缆吊挂在同一侧且间距不符合要求,考核放炮员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使用固定爆破母线,考核放炮员5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连炮前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考核放炮员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放炮前没有撤人至警戒线以外,考核当班班长和盯岗人员各5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火工品库登记台账与实际存放数量不相符,考核司库员5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未经安监部审批给予发放火药的,考核司库员1000元。
第十四节电气焊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护人员未在施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考核相关人员2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取消施焊计划半小时内未通知安全环境监察部及通风区,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八十条电气焊申请表和措施未提前一天编制和审批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施焊时间比规定时间每晚1小时,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每迟报1小时,对责任人考核500元,累计计算(最高2000元);迟报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追查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未按规定汇报,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考核2000-10000元(瞒报事故责任人由事故追查会确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伤者本人瞒报的:
达不到工伤标准的考核2000元;轻微伤考核5000元;轻伤及以上考核10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当班带班班长瞒报的考核2000元;对与伤者一起工作的员工瞒报的考核10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管理人员隐瞒不报的,考核50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只要发生瞒报事故,对瞒报单位的书记、行政正职联责考核10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副科级(副科级待遇)及以上人员如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不予考核。
第一百九十条发生事故现场未经相关人员勘察,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考核责任者2000元,职能部室人员未按要求入井进行现场勘查,考核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发生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为未经勘察询问离开现场的,考核责任者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自残、故意制造工伤者,考核责任人2000元,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或交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人员,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未经矿调查处理私自到上级机关或者劳动部门申报的人员,考核20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安全环境监察部、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知情不报或工伤漏报,严肃追究责任,并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发生工伤的事故单位未派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同到医院救治,考核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十六节牌板标识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图牌板、反光标识损坏或丢失时,要及时申请补充,否则考核100元/次。
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标识正常损耗率不超过10%/每年;地面部门不超过5%/每年,正常损耗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一百九十九条各部门不建立制作牌板、标识(包括名称、安设地点、库存等)台帐的,考核责任人200元;台帐不准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条对正常损坏的牌板、标识不及时回收,不以旧换新领取新标识的,按制作成本价2倍考核责任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使用完的牌板,材料未及时回收,考核责任人100元/处。
第十七节地面安全用电
第二百零二条矿区室外公用照明设施开关时间:
冬季19:
00~5:
00,夏季21:
00~4:
00,否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气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考核责任人1000元。
第二百零四条公共场所或宿舍私接线或更改线路,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五条禁止长明灯,白昼灯,做到人走灯灭,未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音响等用电设备未及时关闭,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百零六条地面照明、灯光效果等用电设备,未按规定时间开、停,责任单位100元/次。
第二百零七条矿属各单位、职工宿舍、各车间办公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取暖,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百零八条员工宿舍严禁表外接线或对电表做手脚,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二百零九条用电单位电表外接线或对电表做手脚,一经发现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并追加盗用电费。
第二百一十条供暖期间,办公室使用空调或夏季使用空调时温度调在260C(含)以上运行,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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