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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第六部分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
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出让:
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
地表、地表的上下:
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消灭
--住宅:
70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
依法办理。
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
一般耕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
四荒用地
【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
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
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3-56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答案】AD
【考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选项A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选项B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登记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选项C错误。
《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本题中,季大与季小成年后已各自立户,他们为成年兄弟关系,不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因季大一直未婚,且其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因此,季大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季小不能继承。
选项D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据此可知,如季大死亡,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55题)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
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处分:
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
意定--法定
3.登记:
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卷三单选第9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56.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
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
选项A正确。
2013年2月,甲、乙公司通过约定,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修路,甲公司获得地役权。
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据此可知,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错误。
2013年4月,甲公司已经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此,自2013年4月以后甲公司不再对B地块(无论该地块属于谁所有)享有地役权。
选项D错误。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地役权并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丙公司不得对善意的丁公司享有地役权。
【提示】部分老师认为此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认为对《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应这样理解:
虽未登记,但地役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并不因供役地主体发生变化而直接消灭,只是丙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而已。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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