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资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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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资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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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资质
园林绿化资质
园林绿化资质一般于每年5月份之前办理,在所在城市园林局工程管理科领取资料表格(网上也可以下载),交齐相管资料(企业介绍、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二级资质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年营业额在2000万以上,利润20%以上,近3年来完成的项目要有10000平米以上的若干个,省市级优秀园林工程若干个,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涉及园林、建筑、水电、预决算、统计等,二级项目经理1人、三级项目经理数名,技术工人若干名,涉及花工、盆景工、假山工、木工、泥工、石工、水电工等,工程机具若干台辆),可能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
所有资料制成册子,一式两份,交给园林部门,初审后,由地方(市级)建设部门审查,最后由省建设厅审核批准。
园林资质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程序和申报差不多。
三级资质可以在省内施工,二级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园林工程。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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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于2006年5月23日、8月23日分别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一级企业的申报和初审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部分修订,同时在《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
请按修订后的《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第五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第(五)项修改为:
“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2.第(六)项修改为: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3.删除第(九)项内容。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
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
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
包括: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 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模Φ庇枰猿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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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申请书(可在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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