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预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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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预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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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预算表
电视剧预算表
LT
服装
1人
30集
1500元/集
4.5万元
服装助理
2人
4月
300元/月
2.4万元
办公用品
5000元
服、化、道、置器材费
60万
共计
134万元
摄
影
部
门
摄影师
2
30集
4000元/集
24万元
摄影助理
2
4个月
1200/集
4.8万元
摄影场工
2
4月
1500元/月
1.2万元
摄影器材
25万元
照明师
1
30集
3000元/集
9万元
照明助理
1
30集
1000元/集
3万元
灯光工人
6
120天
100元/天
7.2万元
录音师
1
30集
3000元/集
9万元
一杆
1
30集
1200元/集
3.6万元
二杆
1
30集
800元/集
2.4万元
录音器材
5万元
摄像机
2
120天
1100元/天
26.4万元
升降车&轨道
1套
120天
800元/天
9.6万元
录影带
400盒
130元/盒
5.2万元
录音器材
1套
120天
500元/天
6万元
滤色镜(买)
3万元
发电车&灯具等
1套
120天
3000元
36万元
杂品
3000元
共计
185万元
特
技
部门
武术组
6万
特效组
6万
器材
8万
共计
20万元
演
员
主演
4
300万元
其他二线演员
10
100万元
有少量或无台词的演员
100
5万元
群众演员
3000
10万元
共计
415万元
后
期
制
作
后期粗编、精编设备租金
100天
1000元/天
10万元
动效、修词、混录、字幕、
9万元
剪辑师
1
30集
2500元/集
7.5万元
60分钟模拟工作带
90盘
140元/盘
1.26万元
60分钟数字母带
60盘
230元/盘
1.38万元
音乐(含歌唱演员)
15万元
配音&歌星
8万元
片头片尾制作
4万元
修改
3万元
其他
2万元
共计
60万元
线上部分合计:
485万元
线下部分合计:
900万元
不可见开支与其他:
25万元
全组成员:
80人
合计:
1410万元/30集---------47万元/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2月23日生效日期198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为发展中、加两国的经济文化合作,推动两国联合拍摄电影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合拍片”是指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的影片。
合拍片的范围,包括用胶片(含70毫米、35毫米、16毫米胶片)拍摄的,可在影院、电视、录像机上或以其它形式放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广告片等,并均不受长度和语言版本的限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加拿大政府授权通讯部长处理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凡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合拍项目,均须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所有合拍片在两国国内都应视为国产影片,充分享有各自现行有关电影的法律规章或因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
双方制片人、制片厂或制片公司应享有在其本国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为确保有效率地执行本协议,合作拍片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必须精通业务,具有组织才能,有可靠的财政后盾,并有专业名望。
第五条 合作拍片的制片人、作者、导演及技师、演员和其他参与摄制的人员都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的公民,或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定居的居民。
上述“在加拿大定居的居民”一词的含义与不时修正的加拿大合格产品所得税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一旦上述条例的规定有所改变,加拿大主管部门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说明,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规定也将随之改变。
如果合拍过程中需要聘请中、加两国公民和定居居民以外的人员参加工作,事先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的主管部门,都赞成两国制片人之间的合作,也赞成任何一方同与之签有合作拍片协议的其它国家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应依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负责为每部合拍片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制片人、作者、导演、技师、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办理入境及短期逗留手续。
双方并同意短期带入,带出合拍片所需的器材。
第八条 两国的合作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在每一合拍项目中所承担的资金可以在15%到8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拍摄和动画片制作,包括场景、布景的拍摄,主要动画和中间画的制作和录音,应在两国完成。
如果剧本需要,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未参加合拍影片的第三国拍摄外景,但中、加双方的制片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拍摄。
第九条 每部合拍片摄制完成,必须得到两国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发行拷贝。
第十条 每部合拍片都应有两个标准拷贝,两个翻正片,两套供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
合作双方各拥有一个标准拷贝,一个翻正片,一套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并有权用以进行复制。
经合作制片人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上述材料中的部分用于其他目的,而且每一方均有权按照合作制片人商定的条件使用原始制片材料。
第十一条 每部合拍片的原始声带都应用汉语或英语、法语录制。
配音片可用以上三种语言中的两种语言录制。
如果剧本需要,合拍片中的对话,可采用其它语言。
每部合拍片的汉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在中国完成,英、法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第十二条 每部合拍片的版权均属中、加双方合作制片人共有。
双方合作制片人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商定发行地区及发行收益的分配,并将商定的办法送请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每个合作拍片项目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
拍摄完成的影片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正常程序发行。
第十四条 当合拍片出口到某个有限额的国家时:
一、原则上合拍片应包括在投资比例大的制片一方国家配额内。
二、如投资比例相等,应由双方合作制片人友好协商解决,包括在能更好地安排出口的一方国家配额内。
三、如仍有困难,应包括在导演所属一方国家配额内。
第十五条 合拍片必须标明“中、加合拍”或“加、中合拍”字样。
无论何时,只要合拍片放映,在商业广告和一切宣传品中现出,此项字样均应与合作制片人及导演的名字同时出现。
第十六条 经合作制片人双方同意后,任何一方均可送合拍片参加国际电影节。
代表团应包括双方代表,双方各自负担各自代表的费用。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两国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合作拍片的程序条例。
此项程序条例系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两国主管部门应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以解决出现的问题。
为促进两国合作拍片的事业,两国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协议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十九条 为发展两国的合作,两国主管部门也鼓励和支持本国的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独资到对方境内拍摄电影,并为其积极、友好地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
若某部合拍片正在摄制中,而一方又发出了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这部合拍片仍应继续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拍摄,直至拍完。
本协议终止后,已完成的合作拍片的经济收益的清算,仍应按本协议的条款处理。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麦克唐娜
(签字) (签字)
电影拍摄委托协议
2009-9-9
甲方(剧本著作权所有人)姓名:
地址:
乙方 名称:
地址:
甲方为剧本著作权所有人,甲方为了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与电影制作单位合作拍摄机会。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寻找拍摄电影的制作单位,促成甲方和制作单位拍摄协议的签订,在该电影拍摄成功后,电影出品人的名称分别列甲方和乙方名称。
二、乙方不享有该剧本任何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国内、海外播映权许可、歌曲、背景音乐、家庭盒式录像带、VCD、LD、DVD及因《×》剧派生出的一切权利。
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在甲方和制作单位签订协议后,甲方双方合同即为履行完毕。
乙方不参与该电影制的任何事务,不参与电影拷贝发行的任何事务,也不享受电影发行代理的收益。
四、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电影制作单位的情况,保证不对甲方有任何隐瞒或者欺诈。
如果因为乙方提供情况不真实,造成甲方损失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五、乙方不参与甲方和第三方签订协议过程,因为甲方疏忽,签订协议带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方和第三方签订拍摄协议生效之日止。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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