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暨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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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暨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暨处罚规定
为建立健全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树立生产必须安全的理念,以人为本,使安全生产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和违规(章)处理办法。
1.适用范围
1.1集团下属
2.预防措施
2.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各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部长、车间主任、主管对其所管辖区域安全负责。
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各分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年末进行评比考核。
2.2.2各分公司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兼职安全员。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备查,及时对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2.3白班下班后各公司运转值班总调度(或主管)全权负责公司安全生产。
2.3安全教育培训
2.3.1凡新进员工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厂级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车间级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班组级由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培训。
每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后组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所有培训内容见“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表”,(见附件1)培训记录要有时间、培训人、受训人签字,并将其考试试卷一同存档。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2.3.2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和换岗前安全培训由各车间、班组进行“二级安全培训教育”,车间级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班组级由主管负责组织培训。
培训后组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培训资料、考试试卷由部门保管存档。
2.3.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指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电工作业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危化品操作工)必须要取得资质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任职。
在上岗前作业前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每2年应参加复审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
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任职。
2.3.4集团生产管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和举办一期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每半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各分公司月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总结分析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和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2.4安全生产检查
2.4.1集团生产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各分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危化品专项、安全用电专项、机械设备专项、消防专项、特种设备专项、生产安全事故整改专项及其他生产安全专项)。
2.4.2每逢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集团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分公司安全大检查。
2.4.3各分公司根椐实际情况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每周以车间、班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特别是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
2.5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2.5.1各分公司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书面记录,根椐事故隐患的轻重缓急,实行“三定三不准”的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准推给车间、车间不准推给公司、公司不准推给集团),逐条进行分类,组织落实具体整改部门、具体人员,整改时间进行整改。
做到事故隐患未查清不放过,整改责任未明确不放过,隐患整改未落实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过。
2.5.2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一方面要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和张贴警示加强防范,另一方面要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计划,尽快落实整改。
2.5.3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和各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等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等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定专人监督和复查,做到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其彻底整改。
3.事故调查和处理
3.1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3.1.1工伤报告
3.1.1.1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应立即报告当班车间主任或主管(如当班管理人员不在时也可向其他管理人员报告),当班当班车间主任或主管应立即通知值班总调度。
值班总调度根据伤情及时安排救治并通知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
受伤者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报告的视为放弃(超过12小时)。
3.1.1.2工伤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对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
(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员工和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被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
3.1.1.3当班车间主任或主管主管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附件2),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于下班前(夜班下班后)交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
未按时报送事故报告的,处罚责任管理人员50元/次。
事故经过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如调查发现报告不实,对报告人及在报告上签字人处罚50-100元/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处罚200-1000元/次并全公司通报。
3.1.1.4发生较大工伤事故,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副总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市人社局工伤科、市、区安监局)。
3.1.1.5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向生产管理中心副总报告并在24小时内汇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当事人作出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如事故当事人因伤情严重无法到场的,事后事故部门负责人必须向事故责任人通知认定结果、并签字),部门负责人和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必须要在事故报告上签字。
3.1.1.6事故报告签署意见程序:
当班车间主任或主管填写事故报告后交发生事故部门部长签字,再交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再送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安全主管交分管领导签字后送集团副总裁签署意见。
3.1.2工伤救治
3.1.2.1定点救治医院:
需手术缝合、住院治疗等伤情较重伤员定点医院:
南充市中心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医院、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武警八七四○部队医院、南充市东方医院。
轻度创伤、烫伤及门诊输液、出院后的手术治疗定点诊所:
高坪区都京镇六合医院。
(家较远的可提前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申请并同意后,可在所在的社区医院治疗)
3.1.2.2发生严重的工伤时,由集团公司生产中心安全主管与行政中心联系派车及时送往指定医院救治,中夜班由当班值班调度长派车及时送往指定医院救治,需住院治疗者值班调度长应立即通知安全主管到场并报告分管领导。
3.1.2.3非住院治疗者(轻伤)需经安全主管同意后(中夜班经当班值班调度长同意、并由值班调度长报安全主管)自行到指定医院或诊所治疗。
3.1.2.4需要通过医疗仪器检查的,如:
核磁共振、CT、X光片、B超等,应先报集团公司安全主管同意后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3.1.2.5非住院治疗期间,工伤者在受伤次日必须到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处接受伤情询问,以后每周六必须到公司接受伤情询问(如行动不便的,需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同意),否则处罚50元/次。
3.1.2.6工伤休假须有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诊所出具的休假证明,五天以下的由各公司总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备案;五天(含五天)以上或重大工伤休假(指需住院治疗)由各公司总经理审核,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审查,送生产总监批准。
3.1.2.7工伤假条必须由本人(伤情较重及行走不便的可由家属代交)到公司交,工伤休假必须先交假条后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1.3工伤护理
3.1.3.1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者,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管理中心副总批准、由伤者与安全主管协商请医院专职护工护理,护理费用按当地行情确定(现行情80---140元/24小时,含伙食、交通等费),如伤者家属自行护理,待遇同专职护工。
3.1.3.2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者,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管理中心副总批准、由伤者所在部门自行安排本部门人员在医院护理,按正常出勤给予考勤,其护理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计算。
3.1.4工伤事故认定属性原则
3.1.4.1违章操作:
指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导致本人或他人工伤。
3.1.4.2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
指操作方式不按最基本的常识操作。
3.1.4.3意外工伤:
指本人无任何过错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受伤。
3.1.5事故损失分类
3.1.5.1轻微安全事故:
指直接损失50-1000元。
(200-1000元)
3.1.5.2一般安全事故:
指直接损失1001-5000元。
(1001-10000元)
3.1.5.3较大安全事故:
指直接损5001-20000元。
(10001-50000元)
3.1.5.4重大安全事故:
指直接损失20000元以上及致残。
(50000元以上)
3.1.6工伤事故责任人、责任管理人员的考核
3.1.6.1违章操作(指挥)导致本人工伤,(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由责任人按损失的50%赔偿(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
一年内出现二次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6.1违章操作(指挥)导致他人工伤,(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由责任人按损失的80%赔偿(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
一年内出现二次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6.2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本人工伤,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由责任人按损失的30%赔偿,但不低于100元;损失1000元以上按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20%赔偿(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
一年内出现三次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6.3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他人工伤,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由责任人按损失的50%赔偿,但不低于200元;损失1000元以上按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30%赔偿(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
一年内出现二次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6.4对管理层的处罚
3.1.6.4.1当月部门发生一般工伤事故,首先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罚100元/起。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对相关管理人员(对直接管理人员罚款200元)按经济损失10%处罚(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但不低于100元。
如事故发生之日倒追溯30天内有检查记录和对违反安全行为有处罚意见的可减免50%的处罚。
3.1.6.4.2当月部门发生较大工伤事故,首先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罚500元/起(罚款300元)。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包含伤者的医疗、工资、护理等各种费用),对相关管理人员(对直接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按经济损失10%处罚(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除社保或保险公司应报销部份外的公司损失费用),但不低于500元。
如事故发生之日倒追溯三月均有检查记录和对违反安全行为有处罚意见的可减免60%的处罚。
3.1.6.4.3当月部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所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对直接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即扣除当月工资的50%。
对监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和安全主管各处罚1000元,(800元)对分管副总裁和生产总监(行政总监)各处罚1000元(500元)。
3.1.6.5对机台或工段人员连带责任处罚
3.1.6.5.1当月机台或工段发生较大工伤事故,对所在的机台挡车工或大、小组长处罚100元(50元)。
机台其他人员各处罚50元。
(20元)
3.1.6.5.2当月机台或工段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对所在的机台挡车工或大、小组长处罚200元(100元)。
机台其他人员各处罚100元。
(50元)
3.1.7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规定
3.1.7.1工伤事故发生后,需住院治疗的,由生产管理中心安全主管(以下简称安全主管)负责向财务部借款支付、到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其票据、处方、清单由安全主管保管,待医疗终止后凭发票经生产管理中心副总审核、生产总监、财务总监、集团副总裁审批后冲借款。
3.1.7.2非住院医疗费用,由伤者先垫付(如伤者暂时没钱,可向安全主管借款,报销时由安全主管扣回),事后到公司报销。
3.1.7.3非住院报销时间、程序:
将医药发票按财务中心要求粘贴好(发票要合法,门诊药费应附加盖公章的处方)于周五经安全主管审查、生产管理中心副总、所在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周六报集团生产总监、财务总监、集团副总裁审批后到出纳处报账。
3.1.7.4自费药(含进口药)和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工伤者必须向医生索取处方或治疗清单并声明自费部分由本人支付。
3.1.7.5参保人员治疗费报销后,由安全主管以借款的方式将发票原件从财务部换出报社保工伤生育科或保险公司理赔后凭其出据的拨付单到财务中心冲账。
3.1.7.6治疗结束后一周内,工伤者必须将医疗发票交安全主管审查。
3.1.7.7安全主管根据伤情和伤者住址确定交通方式和交通费用,并在首次报账时告知伤者,同意报销的必须签字。
3.1.7.8工伤伤残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相关文件执行。
3.1.7.9工伤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医疗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单的原件一律交安全管主管保管(伤者有权保留其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
3.1.8工伤工资和待遇:
3.1.8.1因工伤需假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按1500元/月(30天)。
3.1.8.2在本市医院住院,按每天3餐(每餐10元)给予伙食补助。
具体补助由工伤保险机构按每天10元给予生活补助费(南充市政府[2013]2号文件),另不足部份由公司再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
因伤情严重需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每天15元给活补助费,不足部份由公司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
3.1.8.3公司员工在本市护理伤者的按每天10元报销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12小时2餐计算(如1人全天护理则接3餐/天计算),每餐10元给予生活补助并计算在当月工资中。
3.1.9其他规定:
3.1.9.1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其他公司或部门工作的人员,安全方面由所借用公司或部门全面负责。
3.1.9.2工伤者如不按照医生要求医治(如定期换药、打针、输液、注意事项等)导致伤情加重或致残等后果自负。
3.1.9.3工伤者自己要求或强求医生进行核磁共振、CT、X光、B超等检查、化验或做与伤情无关的检查、用药等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3.1.9.4工伤者擅自到非指定医院、诊所医治或采用土办法治疗,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所造成的医疗后果自负。
4.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处理办法
4.1各公司及部门,班组均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各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
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4.2集团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分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每半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各分公司成立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的义务消防队,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预案演习。
4.3各岗位人员开车时,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串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4各机台必须按要求做好机台内外清洁,严格将花羽毛,蜡灰等残留在机台上。
特别是烧毛机、蜡印机、化蜡间及用油加温机台必须定期清洁,按照“从里到外,从上到下”的清洁原则彻底清除。
4.5设备维修人员要定期对电器线路进行检查,防止因短路而引起燃火并定期检查油路管道、阀门,保证无滴漏现象和定期对电控柜、电机、管线进行吹灰工作。
4.6库房的库存物资,要按防火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必须隔离,严格妥善管理,具体责任人为所在部门安全负责人。
4.7公司内各种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移作他用,不得损坏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由集团安全主管负责监督管理。
4.8各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所在区域责任人负责管理。
4.9动火作业管理
4.9.1在重点区域动火作业(坯布间、翻布缝头间、烧毛机、化蜡间、印蜡间、拉幅机、印花机烘房、成品车间、成品库房、染化料库房、称化料间、钠夫妥染色机、危化品贮存点。
易安纺织棉花库房、纺纱事业部清、梳、并、气各工序生产现场、存纱房、及织造事业部整、浆、穿、织、成品各工序生产现场)。
4.9.2报批程序: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写明动火事由和安全防护措施报交→所需动火部位管辖的车间主任(主任不在时由主管代替)签字后→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报行政中心分管安保部副总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牌)后→将动火许可证(牌)悬挂在动火部位方能实施动火作业否则按100元/次处罚责任人。
注:
星期天和夜间动火作业全权由值班总调度批准后与当班设备助理共同负责安全监管。
4.9.3报批程序中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合格后再签批。
4.9.4易安纺织棉花库、清、梳并、成品间等特别重点部位动火必须报安保部批准,安保部汇同易安纺织有关负责人落实防护措施和现场守护专人后方能动火作业。
作业完毕后,现场守护专人必须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撤离。
4.9.24.9.5非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指重点区域外地方)报批程序: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写明动火事由和安全防护措施报交→所需动火部位管辖的车间主任(主任不在时由主管代替)签字后→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中心安保部安全主管或当班值班调度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牌)后→将动火许可证(牌)悬挂在动火部位方能实施动火作业,否则按50元/次处罚责任人。
注:
星期天和夜间动火作业全权由值班总调度负责批准和安全监管。
4.9.6报批程序中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合格后再签批。
4.9.7需动火作业部位的清洁由当班生产部值班部长或区域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清洁,清洁标准为清扫动火部位三米范围灰尘,可移动的易燃易爆物必须移离动火现场五米距离,无法移动的必须用盲板遮挡。
4.9.8清洁完毕后由动火部门责任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由作业人员用水将动火区域三米范围内淋湿并现场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和盛满10L水的桶。
高处动火位置低于二米应安排一人进行监护,二米以上应安排二人监护,一人在上监护,一人在下监护。
4.9.9动火作业人员取得动火证后并将动火证悬挂在动火部位醒目位置方能作业。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迅速处理。
4.9.10动火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要清理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1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并将消防器材归还原处。
4.9.3对有易燃易爆管线、容器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如需要进入容器内,首先要排除容器内气体并采取通风措施方可进入作业。
4.9.11在露天作业,应设有挡风装置,防止火星飞溅引发火灾,风力大于5级以上,必须停止作业。
4.9.12对不主动报告、未办理动火手续而擅自动火作业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将对直接责任人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部门责任管理人员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4.9.13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责任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如未检查和记录的,对部门责任管理人员按不作为进行处罚。
4.9.14因违章作业造成火情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公司损失的除上述处罚外,再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20%进行赔偿,对有责任的管理人员按10%进行赔偿。
如赔偿不起者,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9.15公司重点防火机台、烧毛机、蜡印机、化蜡间,如出现燃火则根据调查分析后对其有责任的操作人员和机电区域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10%。
4.9.16公司其余机台如出现燃火根据调查分析后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
4.9.17如出现燃火则对燃火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4.9.18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导致燃火,对直接责任人按所造成经济损失的10%-300%进行赔偿并罚款100元。
对其部门安全负责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9.19各机台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各机台挡车工负责管理,如出现动用灭火器未上报者,按20元/处罚款,损坏的按50元/处罚款。
4.9.20如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对其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按燃火处理。
4.9.21在车间内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按50-100元/次罚款相关责任人,如造成损失则按损失的10%进行赔偿并公开检讨,进行全厂通报。
4.9.22因人为纵火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10火灾处理办法
4.11如发生火情,当班管理人员和挡车工应第一时间关掉总电源,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立即通知相关领导。
火情严重情况时,边组织灭火边报火警电话119,同时通知门卫人员到门口接应消防车赶赴现场救火。
4.12当发生火情,管理人员立即赶到失火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切忌慌张。
如有管理人员在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管理人员指挥,如管理人员不在场时,由所发生机台挡车工负责指挥,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将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直至消除。
4.12.1一旦发生起火或出现有害气体时,现场被困人员和施救人员应用水将衣服打湿,并用湿毛巾或衣服捂住面部采取低姿势行走或匍匐撤离现场。
4.13扑灭各种火情的基本常识:
4.13.1电器火灾:
首先切断电源,用干粉ABC型灭火器进行扑灭。
严禁用水扑救,特别是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易发生触电事故。
4.13.2花羽毛、粉尘、布匹、纸张火灾:
首先切断电源,用干粉ABC型灭火器或水基型灭火器进行扑灭,若火情较猛烈时开启消火栓进行灭火,火情无法控制时立即拨扑火警电话119。
4.13.3松香火灾:
干粉ABC型灭火器或水基型灭火器、消火栓进行扑灭。
4.13.4保险粉、导热油、柴油、煤油火灾:
干粉ABC型灭火器或水基型灭火器和砂土进行灭火,严禁用水扑灭。
5、登高作业规定
5.1登高作业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装的工作位置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高处作业。
5.2登高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填写《登高作业申请表》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批准作业→方可登高作业,否则罚款50元/次。
5.3登高作业
5.设备事故预防暨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5.1设备事故预防:
5.1.1各部门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设备管理,做好预防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杜绝事故发生,各公司设备维修部门必须认真对每一台设备制定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设施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
认真开展日常巡检和预修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5.1.3各部门生产指挥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杀鸡取卵的观念,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
5.1.4设备维修人员要做到日常巡查和预修工作,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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